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greatektw wrote:
您說的沒錯確實如此但...(恕刪)

這個好像沒辦法一概而論吧
需要到案的人跟需要當兵的人
都有受到相關法律所規範
有其強制力...
但是參加公聽會應該沒有強制力吧

不過看了仁愛路那個都更例子
在公聽會表達不願意參加都更
似乎沒有太大用處
還是要靠上法院拿到判決才有用...

peterTG wrote:
請問台灣既沒有加入聯合國...你要拿什麼國際來討論台灣國內的問題?(恕刪)

我是拿什麼國際事件來討論國內問題???

peterTG wrote:
立法和行政本來就是分權的狀態,今天到底是要質疑法有問題?還是質疑行政動作有問題?這個基本點不用搞清楚嗎?...(恕刪)

這句不是廢話嗎???就是有問題才抗議..立法與執行面都有問題!!!

peterTG wrote:
老實說我個人對於台灣只要判決或處分對自己不利就開始喊司法迫害這點相當不以為然,換成是誰帶入利益損失者的地位都會不爽,如果要討論別人這樣對你能不能接受,那所有事情都不用做了。...(恕刪)

意思是拆你家你可以接受就是了,你在台北市有房子嗎???
標準公務員心態...

peterTG wrote:
今天要搞清楚的是,真正應該跟誰對幹?至少我不覺得是該跟執行法律的行政單位對幹...(恕刪)

那你說要跟誰對幹...
此法不是某些黨提案的嗎???
判決有爭議不是法院嗎???
依法行政的政府沒有在最後保護弱勢...
2012-03-31 01:25 by Arlington
你是第一天住在台灣嗎?
我很多朋友長年旅居國外, 水電帳單全部都是銀行自動扣繳
這麼簡單的基本常識你不會不知道吧?




明明樓主問的是長年旅居國外且房子無人管理

怕萬一遇到類似情形

不知不覺房子就被拆了

竟然有小屁孩在說轉帳

不但沒搞清重點

而且好像以為房子的問題只有繳費而已

不用整理修繕

也不會遇到遭竊/火災等問題

這種不爬文不做功課的鍵盤手太多

難怪樓越來越歪

Arlington wrote:
哈哈, 你這是標準打...(恕刪)



2012-03-30 14:22 by stargroup
假設...屋主長年旅居國外
房子也未請他人看顧
當然任何文件都傳達不到屋主
試問是否這屋子就會被強制徵收跟拆除
無表達意見視同同意是這樣嗎?





2012-03-30 19:34 by greatektw
您舉的例子其實有偏差
不用提到都更
既然有房就有水/電/瓦斯/稅單
難道你要說收不到就不用繳嗎
法院通知都會發到現居地以及戶籍
沒人收是你的問題




2012-03-31 01:25 by Arlington
你是第一天住在台灣嗎?
我很多朋友長年旅居國外, 水電帳單全部都是銀行自動扣繳
這麼簡單的基本常識你不會不知道吧?




回文前真的要做功課不然只會鬧笑話

若要說你有做也只能感嘆傻瓜的想法果然與眾不同

stargroup wrote:
這個好像沒辦法一概而...(恕刪)





原本100%同意的修法改為80%

增加了政府有義務代為執行(拆除)

以上條文最初用意應該是為了加速都更的

可是現在看來反而是爭議的禍源

greatektw wrote:
2012-03-31...(恕刪)

說到無人管理
到是有聽過整個墳墓遷葬
移入公所靈骨塔
子孫要來掃墓
卻發現整個墓變成公園的事...

stargroup wrote:
說到無人管理
到是有...(恕刪)





這個新聞我有印象

所以大大說的那種情形

確實是有可能發生的

greatektw wrote:
原本100%同意的修...(恕刪)

在八德路的都更例子
就算不同意權利變換
也沒辦法劃出都更範圍
而且爭議期限一過
可以強制權利變換
這實在太可怕了...

財團圈地->強迫加入都更->強制權利變換->強制拆除 ...
mj.pip wrote:
對於文林苑都更案,台北市長郝龍斌早已表明態度指出,多數人的權益一定要保障,這是5%與95%的權益評量,「不能讓少數人的堅持犧牲多數人的權益」。外界只關注2戶拒絕拆遷戶,但其他36戶早於2年前就遷出,等待了2年期待透過都更入住新家。

民主社會絕對是有任何的聲音存在,但是如果真的是5%的人影響了95%的權益,請問應該要如何取捨呢?
那這95%的人可否上街頭抗議因為5%的人的堅持而無法入住新屋????

到底是什什麼樣的狀況讓這2戶人家這麼堅持呢?有沒有知道的人可以出來幫忙說明??...(恕刪)


台灣跟中國是2%與98%的差別, 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讓這2地區的人民這麼堅持呢?
98%的共匪要拿 "反分裂國家法" 來併掉你們這2%哦!
greatektw wrote:





您說的沒錯確實如此

但法律是一體兩面有好有壞

如果不照戶籍以及現居地寄信通知即可

而規定必須通知到本人且簽收

那需要通緝到案的人永遠都會告訴你他沒收到

需要當兵的也會說他不在家所以不知道...(恕刪)


你舉錯了方向,首先一個是都更法,一個是刑法,兩個能夠一概而論嗎?一個是必須確實告知減少爭議,一個是應盡的義務,兩者之間的巨大鴻溝你看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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