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saaaad wrote:
可以請教一下P大.....是誰啊???
恕我看到P大的文章的感想....
我只看到一些看似華麗的文辭
大都是空泛的論情的文章
對法理的論述好像比較不足
這是我的感覺啦....



基本上我想大多數的人都一樣阿
說到有無違憲 應該都是尊重個人意見吧
因為最後的解釋權都不是你我


主要到目前為止 還是要針對法院判決結果有沒有偏差太多吧?
說建築線 袋地 不重要....
可他本來就關係到 有無佔到他人權益的問題啊
如果將來王家真的被排出在外了
我想請問一下 高喊違憲的財產自主派
是否也會贊成其他的30幾戶和建商 不必把自己的財產 留給王家走(因為你們高喊財產自主)
不管是失火 或是 王家有人有緊急就醫需要等等...

這個案子其實不管怎樣 王家是和其他30幾戶是牽扯在一起的
因為土地的問題 說要分開實在也是很難
有一邊大方了 有一邊就得利了 有一邊小氣了 一邊就失去很多

以情的觀點來說
我是比較贊成 你的利益竟然與大家是沒辦法完全切開的
你就應該聽聽大多數人的意見....


1.我看他是引經據典,為何你會說成華麗詞藻跟空泛論述?

2.專業人士已經說有違憲之虞,內政部也說要修法,不知道你還想說啥?

3.其他被拆的我也只能說被建商騙,合約內容也不談清楚,那是他們跟建商的問題,建商本身就要有告知的義務,合約上的履約時間也應該被註明,合約上原本就該載明開工時間,若是沒履約住戶可告建商,這時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別搞混了。

4.王家原本就有路可走,只是車子只能單台通過,這在台灣並不罕見,所謂袋地、建築線P大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不要跟壞掉的錄音機一樣一直重複...==
saaaad wrote:
可以請教一下P大.....是誰啊???
恕我看到P大的文章的感想....
我只看到一些看似華麗的文辭
大都是空泛的論情的文章
對法理的論述好像比較不足
這是我的感覺啦....


以上……

我無意造成這種爭執,有時候文字表現得強烈些,只因有感而發。

一、如果,你肯花時間看我寫的內容,就不會覺得「看似華麗文辭」或空泛論情。

二、對於為什麼我主張「違憲」,已經都在我的「發言」裏說明。(「」代表並非釋憲,而是主張與發言,由此表明,我不是大法官)

三、我與所有意見相同、不相同之網友,都能知法也守法;奈何有人就要以「依法行政」丟人,造成一種「不守法」印象的胡扯說辭。

有些道理,需要花時間深思,但,就是有人隨隨便便就棄之如敝屣。

最後,我的論述都沒有我所列「書單」中來得完整,我只是個蠢人而已。
gladiator wrote:
你根本看錯重點,法律必須立於不敗之地,才能夠有權威說依法行事,今天法有立於不敗之地嗎?

請問是哪位法律名師,又或者是名律師或名法官灌輸你這樣的法律觀念?

法律的不敗之地就是在於應用法的人,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律師以及審判的法官。
權威是什麼?權威就是國家現有的法律以及裁決他們的人,硬要算起來還包含具有公權力賦與他們解讀之職的人。

所以我才會問你,樓上那位pensees是哪位法律專業,國家賦予了他什麼權利來解讀使他的解讀結果有效?
世界上沒有完善的法律,如果照你的論述,世界上沒有一條法律是立於不敗之地的。
另外要講一下法律是什麼,在講法律的精神之前最好先弄清楚這個,法律如果不是大家所依循的規範,那大家都可以恣意的闡述自己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不是嗎?

你要說法律沒有立於不敗之地,那你首先要做的是證明這點,不是靠任何民眾來解釋,而是靠真正有職權的人去做這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才對吧。

至於你所說的"民間律師團也認為法律也有牴觸憲法之虞",你要先搞清楚,意見歸意見,牴觸憲法是誰判斷才有效呢?說到這裡,你應該懂我為什麼說pensees是大法官了吧?
沒有權力的專業人士的意見,說到底也不過是意見,不會成為解釋文。
peterTG wrote:
請問是哪位法律名師,又或者是名律師或名法官灌輸你這樣的法律觀念?

法律的不敗之地就是在於應用法的人,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律師以及審判的法官。
權威是什麼?權威就是國家現有的法律以及裁決他們的人,硬要算起來還包含具有公權力賦與他們解讀之職的人。

所以我才會問你,樓上那位pensees是哪位法律專業,國家賦予了他什麼權利來解讀使他的解讀結果有效?
世界上沒有完善的法律,如果照你的論述,世界上沒有一條法律是立於不敗之地的。
另外要講一下法律是什麼,在講法律的精神之前最好先弄清楚這個,法律如果不是大家所依循的規範,那大家都可以恣意的闡述自己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不是嗎?

你要說法律沒有立於不敗之地,那你首先要做的是證明這點,不是靠任何民眾來解釋,而是靠真正有職權的人去做這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才對吧。

至於你所說的"民間律師團也認為法律也有牴觸憲法之虞",你要先搞清楚,意見歸意見,牴觸憲法是誰判斷才有效呢?說到這裡,你應該懂我為什麼說pensees是大法官了吧?
沒有權力的專業人士的意見,說到底也不過是意見,不會成為解釋文。


麻煩請看重點...==

1.內政部確定要修法

2.市府被抓到並承認有瑕疵

政府都說我確實有錯了,不知道你還要幫建商辯解啥...==

peterTG wrote:
你整段話講到這就點出重點了。
既然判決合法,除非法官都有問題,不然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法律本身有違憲之虞 不等於 違憲
行政程序有瑕疵,那你要說明這個瑕疵在哪裡牴觸法理。
政府單位閉嘴因為他們的BOSS靠人民選票混飯吃,我不幫建商,我只是站在法律這邊,法律判決怎麼判我就是尊重這個判決結果。
你如果有辦法讓判決結果逆轉過來,那我倒過來痛批北市府和建商違法拆屋也未嘗不可。
某個p開頭的柏拉圖式思考的,就是他在那裡釋憲,可是他釋的憲又沒效力不能拿來說服人民可以廢止或不遵守都更法的根據,所以我才會說他,你覺得呢?
要說思考人人都有,但是我對哪條法律感冒不代表我就可以不尊重那個判決或是擅自無視廢止,不是嗎?
你自己想想社會的構成是怎樣,如果人都依照自我好惡這麼自我的裁量法律,都不用有政府和法律存在了,不是嗎?...(恕刪)


整段都是不通!

1. 基本上沒問題, 又不是完全沒問題!
2. 法律本身有違憲之虞 不等於 違憲, 也不等於不違憲!
政府單位閉嘴(以下)...全是理盲式推論!
gladiator wrote:
麻煩請看重點...==
1.內政部確定要修法
2.市府被抓到並承認有瑕疵
政府都說我確實有錯了,不知道你還要幫建商辯解啥...==

請看我上面的內容
1.內政部是修法單位?!
2.市府怎樣跟法律有關係?
3.我都說了我不是幫建商,我是法律說話論者,判決文怎麼判,我就覺得該依照判決文的結果執行。

你這麼激憤,要不要直接叫做出判決的法官出來說:我錯了...

killy_chu wrote:
整段都是不通!
1. 基本上沒問題, 又不是完全沒問題!
2. 法律本身有違憲之虞 不等於 違憲, 也不等於不違憲!
政府單位閉嘴(以下)...全是理盲式推論!

你說的很好阿...
1.基本上沒問題,當然不等於完全沒問題,但是在權責機構出來宣告結果之前,請視同他沒問題。
2.法律在還沒宣告違憲之前,也請視同他沒違憲。

法律的效力就是在還沒有宣告廢止或不適用之前都是適用的,這不是法治最基本的概念嗎?
理盲式推論,說的很好,都還沒宣告違憲你就在那高喊著不等於不違憲,全國每年有多少案子都這樣用你說如何?

gladiator wrote:
1.1.我看他是引經據典,為何你會說成華麗詞藻跟空泛論述?

...(恕刪)



我已經說這是我的感覺
而且我是說法理的引用比較少 引經據典確實會有華麗詞藻的感覺

主要是我看忽然有一些人開始把他當做重要的典範....



gladiator wrote:
2.專業人士已經說有違憲之虞,內政部也說要修法,不知道你還想說啥?
...(恕刪)


違憲有違憲該要的程序 我也尊重你和你說的專業人士對都更法的見解
但我特別強調
你今天所強調的違憲是架構在 財產自主 的基礎上
但王家的地他要是能夠真的利用
是必須要減損別人的利益損失 (需要利用別人的土地才能有消防車和緊急出入)

而反之若是別人不給王家路走
王家沒有消防和緊急出入口
不也是違反政府應該保障 人民的生命安全 嗎?

總之 王家的土地確實與他的鄰居們 是有緊密的關係



gladiator wrote:
3.其他被拆的我也只能說被建商騙,合約內容也不談清楚,那是他們跟建商的問題,建商本身就要有告知的義務,合約上的履約時間也應該被註明,合約上原本就該載明開工時間,若是沒履約住戶可告建商,這時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別搞混了。...(恕刪)



建商或是買他房子的人 權益是如何 應該不是我原po的重點吧
我根本沒提到這些關係阿



gladiator wrote:
4.王家原本就有路可走,只是車子只能單台通過,這在台灣並不罕見,所謂袋地、建築線P大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不要跟壞掉的錄音機一樣一直重複...==
...(恕刪)


P大是誰 我真的不知道
他是否有這麼大的解釋權 我也搞不清楚
他說別人是壞掉的錄音機 我尊重他對別人的評語
可在法院上 建築線 袋地 這些名詞還是經常在用的喔


至於王家現在的路是他鄰居賴家的土地 也是這次督更案的起草人之一
如果你支持違憲 財產自主
可否幫幫賴家 把該有的土地拿回來
別一直給王家走...

peterTG wrote:
你說的很好阿...
1.基本上沒問題,當然不等於完全沒問題,但是在權責機構出來宣告結果之前,請視同他沒問題。
2.法律在還沒宣告違憲之前,也請視同他沒違憲。

法律的效力就是在還沒有宣告廢止或不適用之前都是適用的,這不是法治最基本的概念嗎?
理盲式推論,說的很好,都還沒宣告違憲你就在那高喊著不等於不違憲,全國每年有多少案子都這樣用你說如何?(恕刪)


1. 請視同他沒問題。 --> 我不要! 我就是覺得可能有問題!

2. 法律在還沒宣告違憲之前,也請視同他沒違憲。 --> 我不要! 我覺得有違憲之疑

不等於不違憲, 這句話那邊有問題,請教?
怎被您說成理盲勒

killy_chu wrote:
1. 請視同他沒問題。 --> 我不要! 我就是覺得可能有問題!
2. 法律在還沒宣告違憲之前,也請視同他沒違憲。 --> 我不要! 我覺得有違憲之疑


這讓我想到雞蛋麵的故事,相當有趣,簡單易懂,不拖泥帶水。

話說,一個只會念經,而不甚解其經意者,念再多的經,充其量也只是一個佛呆子。
同理,法亦如是也,看表面而不思其內涵,可惜,可惜。

因緣條件不同,也只能當作如是觀也。


pensees wrote:
以上……我還以為遇到...(恕刪)



不好意思喔

你看到我的回文 的感覺

正如你這篇回文給我對你的感覺一樣

指別人時別忘記4個手指頭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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