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terTG wrote:
我倒是很好奇你家現在...(恕刪)


市政府:喂喂 你去釋憲拉 你是主管機關耶



內政部:乾...我去釋憲萬一翻船 那我通過這麼多都更案不就好笑了

王家 自己去拉



王家:等會釋憲完 萬一真的翻了 不督更了還好 萬一我變袋地被圍起來了 不就等於自己把土地捐作公園?

我看那些綠委 說要幫我釋憲阿 交給他們拉



綠委:挖哩勒 在電視罵罵就好啦 騙騙選民 搞搞民粹 看能不能讓郝龍斌下台

我們自家人還有人正在搞哩 萬一翻了 他們不會殺了我才怪

乾脆質詢的時候叫內政部去釋憲就好啦 隨便喇隨便喇 免責權免責權拉!!!



藍委:王家強拆爭議 連署聲請釋憲
2016 先打一些是一些拉...



3/20 王家對著媒體說要釋憲開始 的第 22 天.........







大法官:千萬不要把燙手山芋丟給我啊..你們自己訂的法律你們自己弄一弄就好啦

判違憲...我那30年會漏水的公寓 怎辦阿 一堆跟我一樣的人會不會說我是恐龍大法官阿

沒違憲...我還是會被某些綠綠的人 說我是恐龍法官阿...

算了...等連署完畢 送到這裡來 再拖個1-2年的 等與論過去 我再用我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文筆來嚇唬嚇唬人就好啦 哈哈




saaaad wrote:
市政府:喂喂 你去釋...(恕刪)


幽默的方式把各個立場角色心情剖白

給你讚一個

amourhsu wrote:
今天的王家跟一個不知法律然後權益損害的受害人是不同的

是仗著有點專業從業人員在家族中,計算著預謀利益然後爭鬥失敗,
浪費社會資源....
(我敢這麼說是依照王家所呈現的過程,也開價了... 然後就不明確表態耗著)

他只剩下重新斷定法源正當性一途,法沒變他輸定了

法變也要能專案或是能往前追認,不然事實就這樣了


以上……

若是不知法律而權益受害,那麼,既知法律權益,又怎會受害呢?甚至,要被拆掉「合法」的住屋呢?

如果,一個人在夜市擺地攤,他心裏計算著「預謀利益」賣衣服,如果買賣不成,又怎麼算是失敗呢?

難不成,因為買賣不成,衣服就要被「搶」走了,而失敗嗎?



pensees wrote:
以上……若是不知法律...(恕刪)


法難周全....

一部汽車擋了救護車很可能是真沒看見也可能故意

都更某些法條就是預防一些人會挾持大眾權益來圖私利

王家有專業人員在自該很清楚也會去做功課,
別事後在那邊裝無辜

ps: 上億的利益你不會做功課嗎?? 光網拍都要比價了

我是對王家態度有意見而不是討論他是否有理
就是俗話的 " 吃相" 沒比建商好哪去

他們利益相爭我們有啥好處....
要是當初王家利益到手會昭告天下嗎
amourhsu wrote:
法難周全....
一部汽車擋了救護車很可能是真沒看見也可能故意
都更某些法條就是預防一些人會挾持大眾權益來圖私利
王家有專業人員在自該很清楚也會去做功課,
別事後在那邊裝無辜
ps: 上億的利益你不會做功課嗎?? 光網拍都要比價了

我是對王家態度有意見而不是討論他是否有理
就是俗話的 " 吃相" 沒比建商好哪去


以上…

不管這一部汽車「真沒看見」或者是「可能故意」,都表明:

一、不該擋救護車

二、應該要負起道路上的義務責任

所以,法律應周全;或者不周全時,應負起責任。

保持自有之房屋,不算「挾持大眾權益圖私利吧?」

該36戶與建商仍可自行都更已是自明之理,你該不會不知吧?

所謂的「吃相」,是指「吃」的樣子;可是王家根本就不吃,還被拆掉房子,這合理嗎?

你不談理,你是在談你嗎?






amourhsu wrote:
幽默的方式把各個立場...(恕刪)




忘記大法官了...


大法官:千萬不要把燙手山芋丟給我啊..你們自己訂的法律你們自己弄一弄就好啦

判違憲...我那30年會漏水的公寓 怎辦阿 一堆跟我一樣的人會不會說我是恐龍大法官阿

沒違憲...我還是會被某些綠綠的人 說我是恐龍法官阿...

算了...等連署完畢 送到這裡來 再拖個1-2年的 等與論過去 我再用我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文筆來嚇唬嚇唬人就好啦 哈哈
amourhsu wrote:



法難周全

.(恕刪)

哈!
法難周全 所以要遵守
若法違憲 要守不?
pensees wrote:
以上…不管這一部汽車...(恕刪)


要是他有吃到他想要的肥肉就不會鬧這麼大了

他是想吃沒吃到... 一樣吃相難看

別忘了他可不是堅持不都更喔,不然幹嘛開個合理高價
不賣能開一千億啊,你看誰買

再者前幾樓有人說了,他也擔心袋地效應,沒法進出他更慘

樓上的一段

王家:等會釋憲完 萬一真的翻了 不督更了還好 萬一我變袋地被圍起來了 不就等於自己把土地捐作公園?
我看那些綠委 說要幫我釋憲阿 交給他們拉
amourhsu wrote:
要是他有吃到他想要的肥肉就不會鬧這麼大了

他是想吃沒吃到... 一樣吃相難看

別忘了他可不是堅持不都更喔,不然幹嘛開個合理高價
不賣能開一千億啊,你看誰買


以上……

既言「相」,那就是指樣子:

一、樣子難看,不會有任何財產損失吧?

二、既然在商言商,若開價是個人自由,拒絕也是建商自由;又怎能買賣不成,動手把人家的房子拆了呢?

所以,是一開始就不準備吃了;反倒是弄成這樣子,應該是建商吃相難看吧?

至於袋地,麻煩請扒文,謝謝。

至於那一樓,如果你不是同一掛的,還是保持距離吧。
killy_chu wrote:
哈!法難周全 所以要...(恕刪)


我剛說了,法只要有效就是法,除非無效(譬如違憲)
沒有無效你就得守

不然你放棄國籍也行,外國人身分也得守某些本地法規

再不然你學孫文把台灣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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