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yeh105 wrote:
樓上滿奇怪的

是不適抹黑 就請記者拍一下 到法院按鈴 [ 提告 二億、五億都是抹黑 ] - 這樣很難嗎

還不用收集證據 直接看錄影 電視直播 假的 100% 毀謗罪

你也該稍微用功一點

扯些什麽啊

你我都是看熱鬧的,你叫誰去提告啊

100% 毀謗罪??說誰啊? 去告啊--在這邊窮打什麽嘴炮自爽???

yeh105 wrote:
照你的標準 王家也說謊了 你怎都不提

王家也公然說 沒去參加 任何都更說明會 有人拿出簽到單

// 事後一個說 沒簽名但是有去晃一下就走
// 另一個說沒簽名 那是假的簽名 (說假的卻沒去法院告-建商違造文書) 粉奇怪

我對你的說法也很失望: 自己說到卻做不到

請ˋ用一樣的邏輯與標準,來用力質疑一下 同意戶 和 不同意戶 所說的...(恕刪)


又是扯些什麽啊,拜託不要閉著眼睛亂扣帽子好嗎

王家在那天的節目裏 call-in的說明以及 Rickyll01大前面的發文都講得很明白了

你自己不去搞清楚在這邊扯東扯西


我寫的也很明白:用一樣的標準--甚至是用比那位李小姐質疑王家說謊更嚴謹的標準

來檢驗那位李小姐自己的說法,她自己明明白白在節目裡的表現經不起她自己邏輯的檢驗

這有很難懂嗎

坦白說,你對我的說法失不失望,干我X事, Who cares


shng wrote:
我寫的也很明白:用一樣的標準--甚至是用比那位李小姐質疑王家說謊更嚴謹的標準...(恕刪)


如果李小姐問建商有沒有通知王家,建商老實回答有,再拿出簽到單來給李小姐。這樣的過程很難講是"討論"王家。

這一般叫做查證、求證,像報社要報導某人的緋聞,也會跟當事人求證,沒人會說報社在跟當事人"討論"。


Rickyll01 wrote:
那個2100節目其實...(恕刪)





王家代表之前的說法 是

明指 建商 故意寄錯原址、塗改 (建商涉及偽證)
透天 怎麼會有大廈管理員 收到

來說明 王家 到拆房子 才知道都更
來當作 居住不正義 的大旗

但光 王國雄 的掛號信
按照 當天說法 ,是王家人收了


建商 寄給 王國雄 也無故意寄錯
也不是什麼大廈管理員收了


非常明確 王家人 拆房子 才知道都更的話法
是多麼的 神奇 的說法
三歲小朋友會相信的說法

且寄給王國雄的掛號信
不會只有一封

概要、計畫、權變 至少三封 掛號信

檢視這個,是要檢視 此社運 有否正當性

因為此社運 阻礙 施工
表面是對抗建商
但實際嚴重侵犯 36戶 的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此行為是必要之惡
還是只是 保護 王家私人財產 的 熱血行動
不該檢視嗎?


應該 有不少是 其他 都更案 不同意戶 來支援的
但為了 自己的其他區域的私有財產保護權 ,
去侵犯 文林苑36戶同意戶的 財產權
這並不是社會正義 也不能合理化 這種侵權的行為




dirtypoint wrote:
明指 建商 故意寄錯原址、塗改 (建商涉及偽證)
透天 怎麼會有大廈管理員 收到 ...(恕刪)


這證明王家打官司時,用過說謊的手段。

所以對王家的說法都要保留一下,並仔細查證。


lelotw wrote:
如果李小姐問建商有沒有通知王家,建商老實回答有,再拿出簽到單來給李小姐。這樣的過程很難講是"討論"王家。

這一般叫做查證、求證,像報社要報導某人的緋聞,也會跟當事人求證,沒人會說報社在跟當事人"討論"。


是這樣嗎??

也沒人問她有沒有和建商討論王家的事情,是她自己提的啊

心裡沒有鬼的話,怎麼一被問到資料是不是建商那裡來的立刻語塞,結結巴巴起來

很可以一開始就坦坦蕩蕩把話講明白啊

shng wrote:
也沒人問她有沒有和建商討論王家的事情,是她自己提的啊
心裡沒有鬼的話,怎麼一被問到資料是不是建商那裡來的立刻語塞,結結巴巴起來...(恕刪)


主持人問有沒有"連繫",緋聞查證時,沒人會說報社跟當事人有連繫吧?

就是你也分不出連繫、討論跟查證的區別,李小姐在現場的反應會比你好嗎?


從判決書
王家被畫定都更 範圍 早在91年
是由同意戶 賴先生 提出的
鄰地被畫出 也是 91年就確定畫出的

簡單來說 91年就確定 誰被畫入 ,誰被畫出了

至於樂揚 是否91年 就背後協助 賴先生
就不清楚


91年 到拆之前約有8年的時間
說不知情?

王家在節目中 說95年 跟樂揚 說不參加
依民法94 就應該畫出

這種話 看來法官是不會認同的
所以法官是恐龍?




轉貼自判決書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

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lelotw wrote:
主持人問有沒有"連繫...(恕刪)


李小姐 只是一般的老實人
只是想建好回家,結果碰到熱血局外人
阻礙施工,不知何時能回家

李小姐根本不懂都更法
還以為 反對就可以畫出
根本不懂得研究法律、工於心計 布局
lelotw wrote:
主持人問有沒有"連繫",緋聞查證時,沒人會說報社跟當事人有連繫吧?

就是你也分不出連繫、討論跟查證的區別,李小姐在現場的反應會比你好嗎?

所以嘍

心裡有鬼,先聲稱沒有“討論”過

被直接問資料哪裡來的就立刻語塞

心裡沒有鬼的話,現場表現會差到會被人質疑嗎


dirtypoint wrote:
李小姐根本不懂都更法
還以為 反對就可以畫出
根本不懂得研究法律、工於心計 布局
...(恕刪)

沒錯

王家的律師(也是“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的陷阱”一書的作者,北市都更顧問小組的成員)蔡志揚

就說過即使王家一開始就積極的參與每一個過程

並且明確的表達不願意參加文林苑案

也不太可能有和現在不一樣的結果

都更審議會只需要用同意比例的法條

依法行政一句話就可以簡簡單單打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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