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terTG wrote:
我多希望你早出生的50年...
這樣我外公家的田產和房屋就不會被政府拿去蓋學校...


以上……

由於不小心瞄到最後這幾句,所以回應。

一、我早生50年:
1、依我這付德性還能活著嗎?早就被處決了
2、僥倖存活下來,也噤若寒蟬
3、有幸存活,而且身居要位能夠大聲說話;你也不會變成如今這樣子

二、關於你外公家之田產及房屋
1、若己有願:造福鄉鄰社會
2、若不願:沒辦法,那是不良時代!
a:有給予相對之價格,則可以於他處再購置田地…等
b:若強奪未給予相對之價格:教育子孫記取教訓曰:莫強奪人物;莫強拆人家合法屋。

若你家乃當時之受逼迫之受難戶,本人在此誠心表同情,也對當時政府行為感到不恥。

pensees wrote:
沒有那個民主國家的法,是要違背人民的意願而強制拆除其合法住屋的。
...(恕刪)


你肯定嗎?要不要去暸解一下德國推公共建設時,是怎麼玩的?先自己去想有沒有那套憲法,可以顧及並讓100%的人民滿意?

實在懶得跟你扯下去,你的程度早就被大家看破手腳,邏輯思考沒有經過完整的訓練,只會在旁支末節上虛耗,不懂去找真正的根。不過,這應該也不能怪你,因為東方教育很少在這上面下苦工,大概是在假儒學(帝王術)的影響下,怕人民太會想而造反。

你要有心,去找本原文的邏輯學的書來看吧,或許你就會發現自己的盲點在那,言盡於此,聽不聽得進隨便你,也與我無關,你也不用再回我了,我懶得在你身上花時間,去讀我的書比較實在。
Curtis_l wrote:
你肯定嗎?要不要去暸解一下德國推公共建設時..(恕刪)

在哪裡就遵守哪裡的規定

不爽 請督促修法 向德國看齊

我不爽戴安全帽..
為了不被罰錢
還不是乖乖的戴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Curtis_l wrote:
你肯定嗎?要不要去暸解一下德國推公共建設時,是怎麼玩的?先自己去想有沒有那套憲法,可以顧及並讓100%的人民滿意?


以上……

請說吧,請說吧!請把德國怎麼公共建設,怎麼玩的,與我所言抵觸,請說明之,然後讓我慚愧得頭都抬不起來,我也願意對你說一聲:對不起,我見識淺薄而無知。

事實上,本人也實在淺薄無知!只是知道該羞恥而已。

並,百分之百知道德國政府不會讓建商進行「建案」時,去強拆無意願參與之「合法住地」之住戶房屋。

如果是公共利益,但,僅是公共利益;並非建商利益。

還有,我邏輯若不清楚,也請指教指教,讓我頭腦清楚,我也會滿心感激你的。

不論是亞里斯多德、柏拉圖、笛卡爾、康德全集、黑格爾、維根斯坦、陳波所著之邏輯學、雍琦之法律邏輯學、理察富莫頓之知識論,或法理學…等,這些書都在架上,並且「稍稍」看了一下,好像也有一些是德國人,卻也沒有那種理論與想法,不曉得你都看些什麼呢?

由於才疏學淺,所以只知皮毛,真希望能多知道些。

謝謝。

德國也算是基督徒國家吧,馬丁路德就是德國人。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上節出自:聖經,出埃及記,第20章17節。


原來,有人不瞭解上述那些人都在談「邏輯」……請google上述人之著作,即可明白;不念書,也要會google 吸收資訊。

111
vvv

pensees wrote:
以上……請說吧,請說...(恕刪)

p大法官教我一個觀念
就是

字寫的多 牽拖一堆人名 引述八竿子打不著邊際的經文

不見得有道理

------------
以上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pensees wrote:
一、被拆房子已經是處於不利了,還有什麼再構成「侵犯」個人權益之法條而「不利」呢?

二、假若不違憲,會有不違憲之解釋,屆時大法官會有「合理」之解釋,但不可能有「政府可以拆合法自有居住地屋」之解釋!這也是自明之理。

你可以想想,政府可以在沒有絕對的「公共利益」必要之時,就可以「拆你家」合法的房子嗎?

三、該36戶完全是因建商之「利」而延宕,完全與王家無關!因為不將王家劃入,也可以都更。純是建商為謀其最大利潤之故。
...(恕刪)


樓上似乎有大大幫我解釋了,謝謝

法律所保障個人生命財產以不侵犯他人為限,換言之,基於公眾利益,個人生命財產是可以被侵犯的。好比死刑,我想社會上多數人是支持的

又或是"吸毒",個人身體健康與他人有何關係,為何要立法禁止?

還有,回教可以娶4個配偶,只要你情我願,法律為何規定只允許登記一個配偶?

其他尚有許多法律或是法條,要舉例真的不勝枚舉載安全帽或繫安全帶也是~

你應該清楚任何法律只要經立院三讀、並經總統令公布,便產生效力。除非立院修法,或是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並廢止~

何謂"公眾利益"?不是你我在這嘴泡就可以定義,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且有否侵犯到王家個人財產,更非你我所能決定,一切要看大法官會議的結果

此䅁至我們看到法定都更程序已經走完,司法救濟程序也已經完成。王家吿建商、吿巿府皆已敗訴定讞,甚至抗吿也遭駁回。我們樂見巿政府依法行政,現階段我只能說"王家該拆"~


怒濤爆裂 wrote:
p大法官教我一個觀念...(恕刪)

因為這些書你不一定有看過也不一定有讀過
所以你不會了解他的道
也因為這些書都是很了不起的書
所以證明他的話很有道理
DiDiLai wrote:
樓上似乎有大大幫我解釋了,謝謝

法律所保障個人生命財產以不侵犯他人為限,換言之,基於公眾利益,個人生命財產是可以被侵犯的。好比死刑,我想社會上多數人是支持的
又或是"吸毒",個人身體健康與他人有何關係,為何要立法禁止?
還有,回教可以娶4個配偶,只要你情我願,法律為何規定只允許登記一個配偶?
其他尚有許多法律或是法條,要舉例真的不勝枚舉載安全帽或繫安全帶也是~
你應該清楚任何法律只要經立院三讀、並經總統令公布,便產生效力。除非立院修法,或是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並廢止~
何謂"公眾利益"?不是你我在這嘴泡就可以定義,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且有否侵犯到王家個人財產,更非你我所能決定,一切要看大法官會議的結果
此䅁至我們看到法定都更程序已經走完,司法救濟程序也已經完成。王家吿建商、吿巿府皆已敗訴定讞,甚至抗吿也遭駁回。我們樂見巿政府依法行政,現階段我只能說"王家該拆"~


以上……

一、死刑犯乃犯下罪大惡極之法律刑條,侵犯公共利益,才會被判死刑的。

二、吸毒之可怕,在於一沾惹立即身陷之而無法自拔(想想大炳、蕭淑慎);若令翁在你年幼時吸毒,並感染令堂也吸,並致令你也養成吸毒習慣……如此景況(請想想酒井法子夫婦),可想而知;再者,吸毒也會感染旁人,並且形成一種交易之商業利益行為…清朝林則徐公曾經大禁鴉片,為的就是公共利益,因為整個中國人被稱作「東亞病夫」您是忘了念到這一段嗎?

三、娶多少配偶乃人家「自古」之法;正常民主國乃一夫一妻制為目標;你可以選擇不婚;你情我願也可以「外遇」隱藏得無人知曉或者離婚、或至好色敗德,都沒有犯法。

四、戴安全帽一事…請扒文吧!

五、公共利益……請自行買書回家閱讀。

由於,王家不是你家,所以你認為該拆,而且也拆了……

那如果你身在王家呢?

對了,許不了則是被逼迫才吸毒的,這麼有才華的人,卻英年早逝!真是可惜。如果他活到現在,以他的才能與豬哥亮一起在瑩光幕前,都是大眾之福氣;但,最主要還是他家人的福氣。








pensees wrote:
由於,王家不是你家,所以你認為該拆,而且也拆了……
那如果你身在王家呢?
...(恕刪)


那如果你是那36戶鄰居呢?

我的土地本可興建,卻因為要保住王家建物,必須犧牲容積而被當成既有巷道,未來供王家通行使用。請問王家每年該付多少地租給我?又或是王家該拿多少錢來買我的土地?

還是你認為巿政府應在都市計劃外多徵收一條路,或修改都市計劃多劃定一條計劃道路?一切的一切都只為王家一戶便可浪費公帑,果真如此,是否又有圖利之嫌?!

看到你的文章,我無言了
DiDiLai wrote:
那如果你是那36戶鄰居呢?
我的土地本可興建,卻因為要保住王家建物,必須犧牲容積而被當成既有巷道,未來供王家通行使用。請問王家每年該付多少地租給我?又或是王家該拿多少錢來買我的土地?
還是你認為巿政府應在都市計劃外多徵收一條路,或修改都市計劃多劃定一條計劃道路?一切的一切都只為王家一戶便可浪費公帑,果真如此,是否又有圖利之嫌?!
看到你的文章,我無言了


一、在沒有建商以前,大家都自個兒住得好好的相安無事。

二、是建商把大家都圈在一起;並非王家把所有人圈在一地。

三、所有人以自己擁有之地來蓋屋,天經地義,與王家無關;王家的房子土地不會跳起來侵佔人家的土地。

四、是36戶與建商之契約,與王家毫無干系;建商將王家排除也可以都更。

五、建築系學生已提供多種選擇方案;若學生都行,實際執業的建築設計師則更行。

一定有最佳的設計方案,增進居民的住家品質;卻不是建商的最大利潤,除非建商以居民之利為利益^^

請按王家實際情況來設想,不要「逾越」成了某種「相異」之想像。

因為,那種想像,已經超出談論之外了。

如果你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那就把我反對倒了吧;如果你是想思考這些問題,已經有足夠多的內容供你思考了,請好好思考一番,經過審慎計較再下定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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