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一案~好不容易有人可以說清楚了~!


p30236 wrote:
整個文林苑都更案演變...(恕刪)

有沒有書面意見書的差異。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haochih wrote:
樓主說這些其實已經太...(恕刪)


許多事情的來龍去脈都沒搞清楚,就被扇動抗爭是不理性的,
我看確實如樓主所述真是三輸的局面,不過卻讓全國的人知道必須要關心公共事務,
消極只會讓你的權益受損,而強制拆除也喚起重新檢視都更法的條例,
這幾天關心這個事件的看法,我相當認同樓主的觀察,
不用一昧指責這參與都更遊戲的任何一方,
王家如果是被迫的,但目前在都更法的條例下你就得玩,
從一開始的消極沒有以書面處理,到建商走完法定程序時,
政府也只能照著藍綠立法諸公通過的條文執行,
苛責政府也有失公允了,
所以茅頭請指向檢討"都更法"來的比較實際,
不然一切的抗爭是為王家,那對公眾的利益是沒有幫助的,
雖然很惋惜他們的老家被拆了,但最終他們還是會得到他們應得的。

rickchiu wrote:
意思是說政府以都更名...(恕刪)


不用斷章取義!!
政府為公眾利益而強制徵收!!(如眷村改建、建造公共設施)
提出適度補償,要拆誰家就拆誰家!!
我只能說.......沒錯!!

很好玩嗎? wrote:
有沒有書面意見書的差異。


+1要長知識阿

那個問題已經是幼幼班的

多爬點文進入高級班吧
sunfire1124 wrote:
2012-03-30 23:31 #39

看到那麼多人對這學生的文章持負面看法,個人倒覺得這篇文章中點出一個很重要的點,
就是,王家輸在不曉得法律的可怕,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相較之下,國人有多少是有
法律常識的呢?恐怕寥寥無幾。

在美國,家家戶戶花個年費請法律顧問,有糾紛就直接嗆,你跟我律師談。相較之下,
台灣有多少人有這種觀念?如果王家在這件事情一開始,有慎重且積極地找尋司法的資源,
不一定要花很多錢,相信也不會弄到這般田地,或許有人會說,難道有人搶了你東西,
還不算犯法嗎?還要費那麼多功夫做這做那嗎?我的答案是,沒錯,就是人家搶了你東西,
你若不積極去找警察,調影帶,難道檢察官會主動幫你偵辦嗎?別作夢了,有人還要自己
扮柯南咧!這就是台灣!台灣的法制教育是完完全全、徹徹底底地失敗,甚至可以說,
台灣根本不曾有過什麼法制教育,我們都是愚民政策下的受害者,大家應該要正視法律
教育,需要法律素養,不要當法律文盲了,王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帖最重要的就這篇 大家都要注意 不然下一個王家就是你家
很好玩嗎? wrote:
當初那些有利建商的法...(恕刪)

都更法是保護屋主 不是保護建商
王家老家被拆
王家再怎樣 還是能都能到5戶+5車位
現再有人估算是一億價值
如果加上建商給他們拆遷補償費近600萬
非常多的$$$
一般都更案
大概都是6-10年
搞十幾年都有可能
時間非常的長
王家那塊地是袋地
依法律 他是一定要參加都更的
況且他不想賣這地 在權利轉換階段
都可以提出申請 可以請建商 改設計
在這幾年中間的任何一天都可以跟市府求援 市府就會利停止這個都更案
只要在建商拿到建照前 都可以跟政府申請
在來 很多人搞不清楚 公聽會不只辦一次
是辦好幾次
像郭源益大樓重頭參加到尾
所以他們立刻被排除在外
很多人問說 他們沒參加 他們家被強迫同意嘛
不對 因為王家沒參加 代表"沒表示意見"
而36戶去參加 所以36:0通過
依照都更法是多數決
王家是"不表示意見"
所以他們家就被圈進去
你不表示意見 就任人把你家房子也算進去了
沒去參加 就要接受那個結果
這就像有人不去立委投票
所以他就得接受現任的立法委員
因為你沒去投 "不表示意見"
政府不是大家肚子裡的蛔蟲
今天你遭小偷 沒去報案 警察永遠也不知道你家遭小偷
如果連自己的權益都忽略不顧
損失 剛好而已
最大的問題在於
建商已經拿到建築執照了
你還主張地是你的 在法律來說 地已經是建商的
不是你的 設計也不能更改了 因為他已經可以賣預售屋了

最後附上判決書
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
(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
通知?
(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2條之規定?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原告部分:
3.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
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
○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
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
528-532頁),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於舉辦97年1月4日公
聽會前,既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依掛號郵件寄發上開公聽
會舉行期日、地點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原告丁
○○已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三
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原
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
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
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
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
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
法則;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
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
○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
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
書,並非子虛。再者,本件都市更新案自申請人賴科興申
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迄參加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
核,期間長達數年,原告等亦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
協商遭拒,且本件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包括舉辦公聽會
及公開展覽,均有登報及在裡辦公室張貼公告,已如前述
,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事,獨原告等未
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迄接獲拆屋通知
始上情云云,衡情亦難採信。原告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
,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
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
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
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
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
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
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頁)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
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
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
,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
4.再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
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闔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
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無法依
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舉辦公
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
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
,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查本案於
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已如前述,惟事業概要
申請人賴科興在被告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本
件更新單元,雖符合上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
規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申請人於96年1月3日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即依上述自
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見本院卷第384-390頁所示公聽會通
知、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收件回執),續經其與相關
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
示不願參加,申請人即以此範圍於96年3月9日向被告提出
都市更新概要案申請,亦有上述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
業訪談紀錄及存證信函可稽(見本院卷第383、305-308頁)
,自已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上述訪談
紀錄係依上開係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
新案意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
所有權人,原告等援引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
,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云云,亦無足取。
如果去開個會說不參加就有用的話......
如果王家都沒去開會 為何會說他們是釘子戶...建商會算命阿...

super yuan wrote:
政府為公眾利益而強制徵收...(恕刪)

你搞笑囉,明明就是建商利益。
郝市長最後才出來流眼淚阿,真的很假,還很噁心...
這件事我們只是旁者,很多人也很會講風涼話,沒有拆到自己的房子都不覺得痛,等真的拆到自己的房子時,才來唉唉叫,哪來的三輸,我只看到王家的家被拆了,而政府與建商贏了,錢也賺到手了,現在建商手上還有幾個都更案在手上,不知道還有幾個受害者會出現,等著看吧,那些講風涼話的人,不要哪天你家也被劃進都更區裡了,房子也被拆了,才知道什麼叫做痛!!!
CoCo Huang

我要打10個 wrote:
你搞笑囉,明明就是建...(恕刪)


你才搞笑!!
小心被10人一次圍毆.....

請把發文前後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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