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綜合意見
做了不少功課,了解到:
1. 王家有收到"都更相關資料",不是不知情, 是故意不表達意見.(註解1,2)
(法官發現"王家自己告狀上的地址和"都更相關文件通知"被寄送地址一樣的)

2. 王家的地是畸零地+"袋地", 被建築相關法規禁建, 無法被排在都更計劃外, 失去都更沒有申請建築機會.(註解1,2,3)見以下詳述.

3. 建商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 其實是約一億元, 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註解4 摘自題天下雜誌)


王家兩塊分開的地(地號801, 803 )沒有面臨道路無建築線, 位商業區土地深度不足15米, 部分土地在捷運6米禁建區域, 803地更被被其他土地包圍.只有和相鄰土地合建才有機會申請建築. 沒有都更或鄰居不和王家合建, 王家的舊屋將來年久失修只能荒廢了, 王家家族繼承荒地...(附圖說明1,2,3)

都更法為防止類似情況, 都更法十四條 禁止都更造成其他住戶將來無法改建(如王家的情形).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和王家在營建署都更輔導會議中,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協議第一項就是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王家沒有簽切結書同意將來蓋不了屋子吧.

王家的房地,如果不用靠別人的地進出,也夠大夠深到可以自行重建更新的話,今天把它強劃進去是沒道理的。但它偏偏不是,又小又裡面,若將它排除在更新計畫外,無異將它困死,永無翻身之日,也不符合消防、建築的相關法令,所以都市計畫的專家委員不會接受這樣的規劃。王家的堅持百分百可說是損人不利己,先不管出發點是不是單純的熱愛那個舊房子,還是企圖要脅同歸於盡的釘子戶,這就像一個愚痴的人硬要往死裡鑽,還拖著周邊鄰居當墊背(都更計畫想排除王家都不行)

參加都更, 王家可分到5房5車位, 不參加都更, 原就是畸零地的王家土地將來變荒地, 拒絕救命的都更, 不解. (其他的不參加都更戶有建築線可自行都更, 可不參加文林苑都更)(附圖說明4)

我從沒有想到所謂的居住正義會成為凌遲文林苑同意戶的刀....
文林苑規劃範圍內的房子拆了兩年多了, 同意戶在外租屋度過了近一千多個日子, 未來不知道還要漂泊在外多久. 電視上同意戶代表李小姐年紀看來也不小了, 目前打零工過日子每天幾百塊收入. 有需要洗腎的媽媽因房子太小只能住案養院. 文林苑的屋子該是李小姐唯一的資產吧, 如果失去了, 這一輩子她應該無能力再擁有一個家吧. 36家同意戶中有多少人的狀況和李小姐一樣呢, 我不知道...
我希望建商是個財力雄厚的企業, 經起王家長期抗爭. ..如果建商被拖垮了, 同意戶的房租沒著落了, 會不會流落街頭. 文林苑如果成為爛尾, 誰能賠償同意戶的損失呢.




當我落水的時候, 希望有救生圈被拋下救我.
當我在外被車撞到時候, 希望有人通知救護車急救送醫.
當我因失火, 地震, 等天災失去居所時, 希望有人伸出援手.
當我的屋子是海砂屋, 輻射鋼筋屋或老舊不堪無力改建時, 希望國家社會幫幫我.
當不法的勢力壓迫我的權力, 危害我的生命時, 請政府, 請周遭的有心人士救救我.

因為社會有慈濟, 有不少熱心的團體和人士, 學生的存在.
我相當信我們台灣人落難時不會孤獨的.

可是, 可是, 可是, 當我執著, 走入迷途的時侯, 請拉我回頭.

台北市民們, 該是讓同意戶回家的時候了, 讓文林苑的住戶能在盼望的新家生活.

(部分內容摘自網上帖文)


附圖說明1

附圖說明2

附圖說明3

附圖說明4



註解1. 法院判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法官的證據之一: 原告甲○○等三人(註:即王家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里○街○巷14號」(即"王家自己告狀上的地址和"都更相關文件通知"寄送地址一樣的).
法官的證據之二 :況原告丁○○(即王家其中一人)已收受該通知.

註解2. 台北市政府回覆的問題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註解3. 再看看" Mobile01 的專業人士帖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87&p=1

註解4. 天下雜誌 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
(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 其實是約一億元, 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idSubChannel=11

註解5. 維基百科再看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88%AD%E8%AD%B0%E6%A1%88

其他參考
簡單釐清文林苑王家案之主要疑問
http://catduke.blogspot.com/

無知民粹終將害慘王家人與文林苑住戶
http://www.wretch.cc/blog/anniej/36121583

理盲濫情看都更--過來人給你的良心忠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013.htm

2100全民開講2012-04-1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6Bp_uUyEJo&feature=g-like&context=G27e7cf0ALT4uc1gAAAA&hd=1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http://mtbu.kcg.gov.tw/cht/info/district/district_20031230.pdf

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2%9D%E4%BE%8B.htm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91年8月27日修正)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5.htm
cazando wrote:
給個連結,別空口無憑...(恕刪)


你才是空口無憑,打打嘴砲,拿別人的東西來打王家幫建商,法官明明就只是照現有資料判,問題是法律就是惡法,然後口口聲聲說我不是為了建商,唉~司馬昭你好...==


下面是內政部的正式回文,內政部要在六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足見該法有問題,每天在給你民粹、王家不是弱勢的鬼扯,這是民意不是民粹,要不是建商吃相難看,今天會有人跳出來抗議嗎?另外要不是王家不是弱勢,早就被吃光光了,就跟該建商上一個建案一樣,早就被啃光光,連骨頭都不留,上個建案老伯伯不但提出不要,而且還幾度寄出存證信函,還不是一樣被惡法都更,明明是個店面,卻變成一間電梯公寓,恰巧還在最難賣的樓層4樓,這建商好強阿,王家代抽也能抽到4樓,前個建案也能抽到4樓,你為虎作倀魚肉鄉里都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喔?

----------------------------------------------------------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立法院於87年通過、總統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據以執行。按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總說明謂:「都市更新是基於都市整體的利益,經由政府機關、私人、團體等持續不斷的努力,就實質環境、社會、經濟等不同層面,針對選定之實施地區,研訂綜合性發展計畫,實施拆除重建、整建、保存維護等措施,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之整體性目標。」(參見立法院公報第87卷第42期),故都市更新條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尚非僅限於更新單元,而應係就都市整體利益考量。
都市更新之相關計畫內容皆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確認計畫合理可行後始予確定,審議期間相關權利人並均有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機會,尚非實施者能單方面決定。本部將持續責成各地方政府確實依法保障民眾合法權益,並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配合實務需求、廣納各界建言,於6個月內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感謝您對公共事務議題之關心與指教,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gladiator wrote:
誰跟你打烏賊戰,我說...(恕刪)




經的起考驗才叫事實

只是說一些經不起考驗的叫做表面現象

王家在努力的過程中如果表達要買下聯外道路的地

今天您所說的才會有意義

但是他們並沒有只是想佔人便宜

所以才會敗訴

gladiator wrote:
你才是空口無憑,打打...(恕刪)


怎麼換了棟樓還是你?
gladiator wrote:
你才是空口無憑,打打...(恕刪)

法律修正竟然能被你劃上等於是法律有問題的等號
那我只能告訴你,以世界各國的法律來看,各國連憲法都可以增修了......
照你這個邏輯的話請問全世界有哪一條法律在你眼裡是沒有問題的?
看來好還要更好這個價值觀在你的的眼中倒是變成了做賊心虛?
cazando wrote:


法律修正竟然能被你劃上等於是法律有問題的等號
那我只能告訴你,以世界各國的法律來看,各國連憲法都可以增修了......
照你這個邏輯的話請問全世界有哪一條法律在你眼裡是沒有問題的?
看來好還要更好這個價值觀在你的的眼中倒是變成了做賊心虛?...(恕刪)


你這是怎樣?倒因為果…==

如果法律沒問題,完美到爆,那修正幹嗎?字打的多也掩飾不了你顛倒是非的論調…==

gladiator wrote:
你這是怎樣?倒因為果…==

如果法律沒問題,完美到爆,那修正幹嗎?字打的多也掩飾不了你顛倒是非的論調…==

請問你世界上有完美的法律嗎?
憲法修幾次了?身為所有法律背後的法源竟然還要修,你說憲法完美了嗎?
刑法、民法這些都有修,更別說一些商業法規還有稅務法規更是年年修,請問修法等於法有問題?

修法充其量只能代表法有不完善的地方,具體還是要看修正哪裡,而不是只要有修就是有問題。
如果修法只是避免法條被有心人士濫用,那說穿了只是加強版的補丁而已。
gladiator wrote:
你這是怎樣?倒因為果...(恕刪)

照你自己的邏輯來回答以下問題好了
如果不是長得太醜,為何要去美容?
如果不是身體有病,為何要去健身?
如果不是腦袋太笨,為何要去念書?
如果不是家庭貧困,為何要去賺錢?
你的邏輯有很大的問題知道嗎?這世界不是用你一刀為二的二分法可以解釋的
就好像你打疫苗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疾病而不是因為你有病,明白嗎?
有時候修法的目的也是為了預防法律被有心人士濫用,不是因為法有問題ok?
還有,我是可以用很少的字來做解說,但怕你的文學素養看不懂,所以不得不浪費時間打這麼多字,但是看起來就算我用了大白話寫文章你還是照樣看不懂.....
算了拉...大家就不要那麼認真了...有些人講也不聽..聽也不想...浪費時間罷了......

jimmyh543 wrote:
綜合意見
做了不少功...(恕刪)


你想太多了, 這一整個就是多管閒事,

因為投票率低, 就可以強制民眾投票? <- 這個我印象是在憲法課問過某位正在內政部當部長的憲法教授

假合法之名掩護私慾

人家的自由意願, 也許將來會是市政的問題, 但樂揚早早就可以決斷不牽扯在內,
只因為偷賣收錢了, 要用無數的謊言去圓這個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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