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判決書中寫著"...故本件之爭點在於:1,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通知?2,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第一點原告其實已經站不住腳了,這是公聽會的通知,你說你沒收到所以公聽會不算數,只要有一個人不到就不算,那這樣豈不是公聽會永遠開不成?都不要講說家族其他成員有收到,這明顯與事實不符。為了這一點上法院其實沒什麼好扯的,但明眼人都知道會提這一點出來其實是因為辦了公聽會後,有73.68%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因為王家人是住透天厝,計算進去的土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嚇死人,但他們沒參加公聽會,自然沒有把他們的不同意部分計算進來,吃虧了,所以才扯沒有通知我,這肯定有經過高人指點,。

第二點原告其實可以再發揮一下,也是可能可以翻盤的點,但原告其實賭太大了,自已不願都更就算了,還想著"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思是想要推翻整件都更案嗎?那其他住戶的權益何在?

有一位王家人上電視時,記者問他,是否要2億,她說"...一毛錢都沒拿到...",她又說"...把我分在4樓,4樓是風水最不好的,誰要住4樓啊...",在我看來,這二句都明顯失言了,旁觀者只會單純認為是條件沒談好而已,話說回來今天如果有給你2億了、也不是讓你住4樓、也有給你搬遷費了,你還不願都更嗎?

王家人是不是打從心裏就不願加入都更只有他們自已最清楚,但我們學到的教訓有二點,第一是如果一開始就不願加入都更,可以學南側及北側的例子成功排除在都更外,但要及時主張自已的權益。第二是如果心裏其實是想都更的,想要保留籌碼為自已爭取到最大利益,就要把自已的份量在整個事件中算清楚,該出手就要出手,機會過了就沒了。

casper31912345 wrote:
別人拿槍逼迫你賣
跟自己賣掉的就是不一樣
姑且不管分到幾棟房或多少錢
先問一下你的感覺如何?



我如果不想賣, 被人拿槍逼迫我賣, 我當然會不爽啊! 這還用問嗎? 屁股想也知道


但是這個跟開版大說的"惡法來合法殺人奪人房產姦人妻女"是不同的, 開版大舉的例子, 讓人想到那種肥皂劇裏容易賺人熱淚的官壓民白嫖不付錢的老套劇情.

如果有條法律, 規定超過20年的賓士, 強制免費換成2012年的Toyota, 這法律到底是不是惡法? 也許有人就是喜歡開老的賓士, 開起來好爽, 不行嗎?! 換個Toyota這種國民車, 開在路上怎麼也感覺屁股怪怪的! 我覺得比較能類比這個都更的事件吧!

我也贊成要好好檢討都更法, 對於這種不願意參與都更的住戶該如何規範, 而不是用奇奇怪怪的言論誤導他人!
看完大致了解了
只要把既定道路劃入都更
你家就沒有建築線了
一定要劃入都更
任憑宰割

那我家門口的道路
我只持有0.5坪
鄰居如果都賣了
我就是袋地
該死阿

casper31912345 wrote:
別人拿槍逼迫你賣跟自...(恕刪)


而且都更是要大多數的住戶同意才能生效, 除非你能證明其他同意都更的住戶都是被人用槍抵住而不得不同意, 不然這次的事件, 焦點應該是放在"少數服從多數"的這個民主精神, 到底適不適用在都更的這個題目上! 而不應該一直圍繞在"今天王家房子被拆, 明天可能就是你家房子被拆"的這種廉價類比上!


ltk_commune wrote:
違法違憲 ->
抱著一本憲法概要上街 裡面沒寫到憲法第23條嗎? 那本書是誰寫的啊? 叫大家別買吧(恕刪)


非常認同
很多人一直說違憲違憲
連那個政大的教授和某些節目也在說違反人民居住自由云云~~
可是小弟心裡老想這一條....怎麼沒人提呢?



artix wrote:
判決書中寫著"......(恕刪)


其實公告後,還有 30 天可以提書面異議,
當事人不提,我們能怎麼辦咧?
造福?

我只知道接下來想要買老公寓等著都更的人,心會涼掉

然後老公寓房價開始直直落

以後也不要都更了,這樣最好,要花納稅錢去補貼那些搬家的人,我一點都不爽

flymousetw wrote:
如果建築用地台北市價在300萬/坪 ! 他們至少要花 1.5億的代價!


台北市的地不是到處都是300萬/坪
如果有人可以拿到權利變換計畫的內容,就知道當初估價的土地權利價值是多少了。

若算是300萬/坪
土地成本1.5億
蓋出總樓地板面積,假設一坪土地蓋出6坪好了
那要蓋出300坪樓地板+100坪車位(大約10個車位),每坪建築成本20萬,計8000萬

建商總投資2.3億
買斷的話,每坪要賣70萬,車位一個200萬 才沒賠錢
要賺20%~25%的話,每坪要賣85萬~88萬

此案預售時45萬/坪,顯然不符成本。

反過來推算,該地區土地價格約落在150萬~160萬/坪。
50坪約7500萬~8000萬

artix wrote:
判決書中寫著"...故本件之爭點在於:1,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通知?2,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第一點原告其實已經站不住腳了,這是公聽會的通知,你說你沒收到所以公聽會不算數,只要有一個人不到就不算,那這樣豈不是公聽會永遠開不成?都不要講說家族其他成員有收到,這明顯與事實不符。為了這一點上法院其實沒什麼好扯的,但明眼人都知道會提這一點出來其實是因為辦了公聽會後,有73.68%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因為王家人是住透天厝,計算進去的土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嚇死人,但他們沒參加公聽會,自然沒有把他們的不同意部分計算進來,吃虧了,所以才扯沒有通知我,這肯定有經過高人指點,。

第二點原告其實可以再發揮一下,也是可能可以翻盤的點,但原告其實賭太大了,自已不願都更就算了,還想著"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思是想要推翻整件都更案嗎?那其他住戶的權益何在?

有一位王家人上電視時,記者問他,是否要2億,她說"...一毛錢都沒拿到...",她又說"...把我分在4樓,4樓是風水最不好的,誰要住4樓啊...",在我看來,這二句都明顯失言了,旁觀者只會單純認為是條件沒談好而已,話說回來今天如果有給你2億了、也不是讓你住4樓、也有給你搬遷費了,你還不願都更嗎?

王家人是不是打從心裏就不願加入都更只有他們自已最清楚,但我們學到的教訓有二點,第一是如果一開始就不願加入都更,可以學南側及北側的例子成功排除在都更外,但要及時主張自已的權益。第二是如果心裏其實是想都更的,想要保留籌碼為自已爭取到最大利益,就要把自已的份量在整個事件中算清楚,該出手就要出手,機會過了就沒了。...(恕刪)

很簡單,假如我沒猜錯,推翻就是想換建商,心裡想,這建商給我條件太差,我想和後面幾戶合建,還比你賣預售屋建商好,以上純屬猜測。

sapphire wrote:
台北市的地不是到處都...(恕刪)


預售屋45萬 真是.........便宜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7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