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ncvt wrote:
江國慶案一直到搶決前...(恕刪)

去看看判決書吧,朋友,不要用"想當然爾"的方法來論斷事務
判決書已經敘述得很清楚了,王家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也就是說,王家本可避免,但王家卻不去避免,所以最後事情的發生,王家是有責任的
假設現在建商的角色換成是當地自辦都更的委員會,政府能夠拒絕人民提出的合法拆遷申請嗎?
假設王家的角色換成是有意炒作的黑道大哥,沒有公權力的介入,能動得了他嗎?
法律是中性的,怎麼可以因為是建商或是因為是王家就轉彎呢?

CcCManCcC wrote:
兩者有共同點就是法條...(恕刪)

請說明都更法條哪裡不嚴謹吧!
我見識淺陋,
沒有辦法看出來,
煩請指點一二。

ncvt wrote:
江國慶案一樣依法判決...(恕刪)

法律是沒有可能讓所有人接受的,敗訴的一方是永遠不接受,永遠說法律不公.
既然決定上法院去告,但告輸了又拒絕接受.
政府的責任就是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社會秩序才能維持.

江國慶在解嚴初期,被軍方關押在營區任人刑求,家人束手無策,社會封閉,
資訊不流通.

王家一案與江國慶一案有任何雷同之處嗎?

王家人可是極度強勢可以用行政程序外加司法程序把一件已核定的都更案拖好幾年.
官司敗訴定讞以後,拒絕接受結果,還能充份利用媒體發聲,痛斥政府與建商,
再結合社運團體抗爭.
王家在台北市坐擁三棟透天,受過高等教育,充份掌握媒體的宣傳,法律資源,與民代和社運團體.
在電視上動不動就 "限市府三天之內回應",不夠強勢嗎?

江國慶的冤案與文林苑一案,真的無法相提並論.

在另一個版,#3322樓,有一位大大PO了一個圖檔,挺有意思. 文件如果屬實,那似乎是
王家人當初以書面向建商要求的都更條件,措詞用語可一點都不弱.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59449&p=333#btn

ncvt wrote:
江國慶案一樣依法判決...(恕刪)

隱喻失當,
一開始就不合法哪來依法行政啊?
你要說看起來像依法行政,
但後來才證明非法也可以,

但王家的案例卻不是那麼一回事,
其過程可以受大眾檢視,
王家的土地被強制納入都更,
是因為他們土地的狀況特殊,
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實,
而你來一個刑求逼供的例子來類比......

就我所知,
本次都更案除非納入王家,
要不然就是36戶要讓出土地給王家開路作建築線,
36戶當然可以收到補償,但問題不就轉回來了嗎?
土地是36戶的,為什麼要強制給你王家闢路?
我們不想拿補償只想保留土地不行嗎?
合法但不合理,因為王家要付錢、36戶喪失對該土地的都更利益,這樣雙方都沒有好處。

但若反之納入王家,
王家可以解決袋地問題,
其他都更戶也不用讓路,
這才算真正把傷害降到最低吧?
既合法又合理,雙方都藉由都更得到好處。

同上段,
要是台電能說明電線桿立在我家大門能避免我家權益損失,
我願意配合。

或者是因為我家土地的狀況特殊,
不立在我家門口會讓其他戶權益受損,
我也願意配合,不過會要求賠償就是了。

老實說我家20年之間都被徵收三次了,
區區一根電線桿算什麼?

CcCManCcC wrote:
兩者有共同點就是法條...(恕刪)

就是法條不嚴謹...才會造成這些問題......
現在證據不足誰敢判死刑

=============================================
江國慶一案發生在解嚴初期,社會封閉. 此案由軍方的
反情報隊違法主導, 把人關在營區強刑逼供.
軍事法庭取用非法強取的口供與證據,判處死刑.
法條本身是非常清楚,軍人強姦又殺人是惟一死刑.
此冤案與法條不嚴謹毫無關係,法條本身是很清楚.

江家人沒受過什麼教育,解嚴初期面對強勢的軍方,與封閉的
官方媒體,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束手無策.

因此江國慶的冤案與文林苑都更案毫無共同點.
以後採更高的同意比例方式,也可能被建商玩爛...
==========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說,「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05地號等14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目前連「都更事業概要」都還沒有通過,財團竟利用涉及違法信託的方式,插旗綁死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甚至財團為了通過門檻,竟以虛灌人頭的方式,湊同意比例,議員李慶元批評,誇張的是,財團為了湊同意比例,竟將三坪建物、零點五七坪的土地,轉給四十五個人頭,每個人的土地面積只有一片土司大,就是為了湊同意比例。
ncvt wrote:
死刑案不會有瀆職、國賠?
江國慶案國賠上億元,不是全體納稅人買單,難道是陳肇敏出錢的?
當然,
你可能又要說江國慶案是軍法審判,未經法務部長批准,
但事實上江國慶案如果碰上一個只會「依法行政」照著幹、不會去實現公理正義尋求補救的法務部長,
今天江的下場仍然是成為槍下亡魂。

台北巿政府在整個行政過程不是沒有可議之處,
房子都還沒拆就核發建照,
建商自己要提前販賣預售屋,
如果建商就這方面要求國賠而台北巿政府敢賠給建商,
我會慎重考慮檢舉台北巿政府犯圖利罪。

另外請問你,江國慶案如果法務部長批准執行,
法務部長有沒有涉嫌瀆職?
死刑判決如果有重大爭議或是判決內容不妥,
法務部長不批准執行絕對沒錯,
重要的是他除了不批准外還必須尋求補救措施,
郝巿長如果不覺得強拆文林苑王家有不妥,
又何必全面停拆?
你可以去問問郝巿長他是鄉愿媚俗,還是覺得強拆真的不妥。



關於江國慶案,閣下還真的是引喻失當
江國慶案的問題在於刑求逼供
回到當年時空,去掉刑求逼供這一塊
科學上江國慶仍然涉殺人重嫌,女廁裡衛生紙上有他的精液反應是鑑識出來的證據
不能以事後找到「疑似」真兇而否定當初他涉有重嫌的事實

最後會變成國賠,是因為認定有刑求的事實
事後找到的那個「疑似」真兇,當初江國慶的同僚,現在也沒有認罪,也沒有被判刑
所以法律上,這個案子還沒完結。嚴謹的說,要說真兇尚未查明。

莫非王家也和江國慶一樣,被誰屈打成招了?

事後有先見之明,是很常見的通病
但是回到當年,在沒有人知道江國慶被屈打成招的狀態下
去問問鄉民,誰不是說這個可惡的強姦殺人犯趕快槍斃啦?
眾人皆曰可殺,剛好就是前文有人反應「不是絕對負面的」「民粹」

照閣下的邏輯,政府不需要「依法行政」,而是要虛無飄渺的去尋求所謂的(誰的?)(誰來認定的?)公理正義,那確實不會變成機器人政府,而是我們都不需要政府了,退回到部落社會最快了。
閣下期盼的是心證永遠不會錯,永遠不會冤枉別人的包青天?
別忘了最振奮人心,最喜歡喊「開鍘」的就是包青天!

話說回來,幾十年來槍斃了多少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
其中有幾個江國慶?
現在就還有幾十個死刑犯都關著,判決定讞了卻不能執行
這是法治國家的常態嗎?
因為江國慶案一個屈打成招的誤判,所以否定掉其他所有的死刑判決?
所有沒被屈打成招,鐵證如山,殺人放火的強盜,甚至那些犯人自己都從頭到尾認罪,請求速死的
也都不能執行
這才是法務部長的瀆職

江國慶案不該胡亂引申

所謂「有重大爭議或是判決內容不妥」就不執行,那麼誰來判定甚麼是「重大爭議」或者「判決內容不妥」?由法務部長判定?還是台北市長判定?還是竹聯幫老大判定?還是小英+菊姐+柯建銘來判定?還是網路鄉民來判定?

以江國慶案來引申所有的法院都可能誤判,所有的法院判決都要求行政首長不執行,或者只要有人喊冤就不執行;或假設所有的判決都有瑕疵,或者只要有人喊冤的判決就假設其有瑕疵;所有的行政首長都要自己依據自由心證來選擇性執行或不執行法院的判決,那就天下大亂了。

那才叫叢林社會、文化大革命的溫床、無政府主義的天堂。








atlaswu wrote:
以後採更高的同意比例...(恕刪)


所以北市府強拆時還沒有感覺, 群眾聲援抗爭之後, 才發現事情很大條,
馬上用釋憲拖時間, 如果不釋憲, 北市府就成了都更條例的政府示範,
財團馬上會用這種手法到處圈地, 光是前面"偷賣別人的地", 已經是很嚴重的犯罪了,
北市府如果繼續裝作不知"依法行政", 後面的行政疏失根本無法收拾,
市府/樂揚/都更戶/購屋者互告, 通通都是一團亂...
那幾個顧問很聰明, 趁事情還沒明朗先脫身,
好好拆先生跑不掉, 只好用釋憲拖時間...

北市府釋憲幾次了? 好好拆先生管不住底下的人, 只能靠這招拖, 可憐可悲,
還沒選總統就沒步數了, 如果下一屆國民黨推別的人當候選人, 我最多投廢票,
要是推好好拆或是胡當候選人, 那我票一定投給其他黨...

幫建商拆屋時警察當軍隊用, 拆違建時怎麼不見警察部隊? 一個小小的違建都可以拖幾年... 笑話

atlaswu wrote:
以後採更高的同意比例...(恕刪)

這就是你不懂法條才會人云亦云的被誤導了,要是算人頭就好,那這漏洞也太好鑽了
同意比例可不是算人頭就好的,主要是在算土地持分
舉例來說,同一地基上我一個人擁有30%的土地持分,其他五人擁有另外70%的土地持分,他們就算全部都同意但只要我不同意,他們也無法通過同意門檻
反過來說,假設同一地基上我擁有95%的土地持分,而其他五人擁有另外5%的土地持分,只要我同意,另外五人不同意也沒用
你們舉江國慶的案子很好,他們已經事後證明是非法刑求逼供所導致的冤獄誤殺,所以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以及追訴相關人等的責任
但王家還無法證明政府有任何違法失職之處,也無法證明自己確有可以被合法排除在合併都更範圍之外的事由...........這兩案的差別在此
如果真是惡法殺人,王家早申請釋憲要求國賠了啦,但事實如何呢?
不懂法律的就會妄談違憲和惡法,懂法律的都知道是王家知法玩法貪心過了頭
如果真有犯罪,那就有請各位正義魔人趕快去按鈴申告吧,不需要永遠只在嘴巴上"保留法律追訴權"
不過看到這裡,又發現隱隱含有項莊舞劍的味道了,演這齣戲最後搞不好又是有政治上的目的


如果法律制度不該被遵守,那我們就該回到"神權時代",由祭司和巫師說的算,因為他們才能代表"神"的旨意嘛,反正人說的都不算數,那神說的總能算數了吧?
寧古塔將軍 wrote:
科學上江國慶仍然涉殺人重嫌,女廁裡衛生紙上有他的精液反應是鑑識出來的證據
不能以事後找到「疑似」真兇而否定當初他涉有重嫌的事實...(恕刪)

對於將軍上列留言,以我對江國慶冤案所知,覺得有些差異,但這差異卻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還請你明察,不然江國慶已被冤殺,還要再被你冤錯第二次,
在維基百科找到一些資料如下:資料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江國慶案#cite_note-18
「重啟調查之後更發現,之前被視為定罪證據的衛生紙上沾的並非江國慶的精液,而是鼻涕、汗水或唾液等體液。」
體液不一定是精液,況且江國慶因勤務關係經常出入該現場(廁所),會在丟棄衛生紙上驗到體液的DNA,也是合理之事,硬要栽贓是精液,誤導軍法官,是故意或無智,都已經害死了這個服義務役的年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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