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cazando wrote:
這就是你不懂法條才會...(恕刪)


"這塊地"是建商圈出來的
王家的地和誰共同持分了?



paintere wrote:
所以北市府強拆時還沒有感覺, 群眾聲援抗爭之後, 才發現事情很大條,
馬上用釋憲拖時間, 如果不釋憲, 北市府就成了都更條例的政府示範,
財團馬上會用這種手法到處圈地, 光是前面"偷賣別人的地", 已經是很嚴重的犯罪了,



1.
紅字部分是很嚴重的指控
你指控別人涉及刑法竊盜罪
如果你不能舉證,最好自己摸摸鼻子刪掉
我是為你好
就我所知,都更範圍是依政府審定,並且依法「公告」「公開展示」過的
這個案子還經過行政法院定讞
新聞鬧這麼大,如果被你指控的人要告你,你很難舉證自己甚麼都不知道

2.
轉移焦點不能掩蓋敗訴的事實
也不能掩蓋敗選的事實
選舉輸了很傷心沒錯
但是用這種方式治療是沒效的
只會越來越鬱卒

paintere wrote:
幫建商拆屋時警察當軍隊用, 拆違建時怎麼不見警察部隊? 一個小小的違建都可以拖幾年... 笑話)


如果你去檢舉違建
而且經過法院定讞:違建該拆
要拆除的時候沒見到警察部隊
記得PM在下
我一定到場去幫你鼓掌助威!

cazando wrote:
這就是你不懂法條才會...(恕刪)

您說的太好了
這社會已經是非不分太久
政府作對的事不敢拿出魄力
做錯的事反倒是堅持的很
paintere wrote:
"這塊地"是建商圈出...(恕刪)

又是另一個不懂法條的在這裡倒果為因
王家的地理位置依法必須合併都更,除非王家解決自己沒有建築線的袋地問題,不然依照現行法規,建商必須把王家劃入,但王家卻甚麼也不做,只好依法合併都更並予以拆遷

不然王家可以亡羊補牢依照內政部的建議,簽切結書嘛,但王家也不簽啊,甚麼事都不肯做又賴著不走,那你說該怎麼辦好了

寧古塔將軍 wrote:
1.
紅字部分是很嚴...(恕刪)



ok, 我應該更正, "爭議未明前, 逕行處分有爭議的產權"


2.
轉移焦點不能掩蓋敗訴的事實
也不能掩蓋敗選的事實

這是個人對現在社會不滿的聲音,
不涉及其他,
小老百姓只能投廢票表達不滿,
總不能要不爽的老百姓做反社會的行為去傷害其他人!
反酒駕/反黑幕重重的ETC/反廢死/...
這社會只剩下用法律去互相攻擊, 攫取利益

如果法條沒問題, 請北市府撤回釋憲, 逕行強制驅離即可.





cazando wrote:
又是另一個不懂法條的...(恕刪)


這問題一開始樂揚就能夠處理,
畸零地以後是市府的問題,
樂揚切掉王家的地, 以不影響原同意戶的方式快快建好即可,
市府的問題, 等市府醒了再處理

現在狀況就跟酒駕一樣, 先把王家拆了, 雙手一攤, 都已經拆了, 不然要怎樣?!

沒有人抗爭, 政府是不會醒的


paintere wrote:
如果法條沒問題, 請北市府撤回釋憲, 逕行強制驅離即可.

1.你知道台灣警察有採購催淚瓦斯和催淚彈嗎?那你看過警察在驅趕集會人群的時候使用過嗎?強制驅離?說的容易做的難...一句警察打人,就能鬧很大,不用問警察為什麼打人或是否過當,台灣就是這種理盲社會。
要不要看看我們口中先進國家的警察是怎麼執法的?不比別的就比美國,台灣警察跟美國條子比起來根本是任人宰割的小綿羊...
2.認為法條有問題,該申請釋憲的是誰?是市政府嗎?

法條有沒有問題,不是用這種方式去判斷的,這樣是倒果為因而已。

照你這種說法,所有有反覆的政策都是有問題的...
例1:油電雙漲,如果要延漲,是不是表示現階段根本沒有漲的必要?
例2:證所稅,如果要有條件收取或是根本不收,是不是表示其實根本沒收的必要?

有時候不是法條或法律執行的問題,而是政府忘記他們的本職是執政,而不是討好人民。
靠著選票運行的社會,就是這樣,大家為了選票而選擇政策,而不是為了社會及國家選擇政策,所以你沒聽人家常說台灣沒有長選性的政策,而中國雖是共產社會卻有長遠性的政策。

安迪月亮 wrote:
對於將軍上列留言,以...(恕刪)對於將軍上列留言,以我對江國慶冤案所知,覺得有些差異,但這差異卻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還請你明察,不然江國慶已被冤殺,還要再被你冤錯第二次,
在維基百科找到一些資料如下:資料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江國慶案#cite_note-18
「重啟調查之後更發現,之前被視為定罪證據的衛生紙上沾的並非江國慶的精液,而是鼻涕、汗水或唾液等體液。」
體液不一定是精液,況且江國慶因勤務關係經常出入該現場(廁所),會在丟棄衛生紙上驗到體液的DNA,也是合理之事,硬要栽贓是精液,誤導軍法官,是故意或無智,都已經害死了這個服義務役的年青人!


多謝更正
小弟憑著印象所寫
確實忘了update
謹此致歉




寧古塔將軍 wrote:
1.紅字部分是很嚴重...

就我所知,都更範圍是依政府審定,並且依法「公告」「公開展示」過的
這個案子還經過行政法院定讞
新聞鬧這麼大,如果被你指控的人要告你,你很難舉證自己甚麼都不知道
(恕刪)

今天事件會鬧大就是你認為的"依法「公告」「公開展示」"不合法造成的,
整個案件由圈地起就不合法,更別談後頭的依法「公告」「公開展示」.

都更條例違憲 民國85年 就知道了

明知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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