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kkmr wrote:
法條的確有出錯之可能
就像以前父債子償
雖然後面有修正改為可放棄繼承
但對於不知情之人
在法律上是無法以我不知情所以我不用負責態度去處理
今天您會看到一些人在批大法官主要點就在於其完全忽視正常法律程序
而以其自述與自認為來解釋整件事情(<自判>建商與立委與市府勾結不當獲利)
對王家先不管其為刻意或非刻意面對都更(也不討論其背後動機)
但至少某部份的人支持市政府拆除王家這件事(因為依照現有都更法市府的確有其對建商請求義務拆除)
不是市政府自己想或主動去拆
而是因為建商依法提出申請(就像一樓提出建商技巧性圈地但在法律上他站得住腳)
而王家後續可依照行政訴訟向政府提出都更部份或全部違憲
再循<正常管道>向政府或建商求償
每個人都可以提出見解與選擇站立方向
但完全胡扯與自以為的觀念來瞎掰就很令人受不了
特別是瞎掰不成就開始舉一些奇奇怪怪例子(最有名之雞蛋麵理論....)
再不成就開始吊書包來指桑罵槐(就像前面陳文茜躺著也中槍...(恕刪)



當法有不足,或不符當時社會現狀,
政府機關,態度及作為就成了人民此時最大的保障。

關於都更的正常程序及管道之說,也是都更法最大的地雷。
這部分,關於法的理解前面也有敘述了,這時能有作為保障百姓的就是政府。

對於你說的他人言論,我不討論。(這時應該說不予置評嗎?)
若真舉錯了例子,的確也會畫虎不成反類犬。

你說的部分市府的確有人說,其角色大概就是炮灰...

至於前晚的陳文茜小姐節目,
那時硬要將王家與地震倒房之說相連,
與平時看他節目的水準,的確有讓人錯愕的感受。
我也覺得危樓或是耐震度確認不足的房子,政府應該加緊腳步處理。
但這也不是拆了王家的理由... 就別把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硬扯在一起。


(先前字被吃光了,昨夜大概01系統IDLE吧!只好整篇重打)
(都市計畫:如果王家今日歸在這塊,那就真的得拆了,因為法有明定,並有釋憲文。)
pensees wrote:
以上……方才見到此篇...(恕刪)


以上......

王家的作為,跟你說的話都一樣~無理!

現在才真的拿憲法出來,但卻拿個一半?

在一些條件下,憲法賦予法律對土地持有"保障跟限制",你有看到嗎?

下台?你邊胡扯邊偷學,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無知,在當小醜演笑話是嗎?

別人是胡扯?你說的完全被推翻,卻反駁不了別人通盤了解後的振振有詞,誰才胡扯!??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以上......王家...(恕刪)


人治社會,就是人訂規則人來管,沒法面面俱到.....

我一直在這事件的態度就是極端反感王家操作的心態
整事件充分顯示王家有企圖的,不是不都更那么單純

要算計爭鬥輸了別鬼叫.... 我一樣這句話送王家


amourhsu wrote:
人治社會,就是人訂規...(恕刪)

沒錯,我也是!當看到說王家在法律上該有的動作(都更定案前)一丁點都沒有,就已經顯而易見的看破手腳了!

對法律再無知的人,怎麼樣也都一定會有動作,那王家有沒有去申請什麼,但因為來不及而錯失時機?沒有,是完全沒做耶?!!!!

所以現在說都更是惡法?這出自真正才是惡行的王家跟其他胡扯自我解釋法令規定的人之口,我完全不信!


市長已經答應,將要求相關單位協商,將以原地重建方向處理,同時以提高容積率方式,讓同意戶仍能擁有劃入王家地所有的坪數面積!
這明顯是建商同意戶保有原有利益,王家卻只能乾瞪眼!不過反正王家說的啊,他們要的只是保留祖產,保留回憶,不要利益...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所以現在說都更是惡法? 這出自真正才是惡行的王家跟其他胡扯自我解釋法令規定的人之口...(恕刪)

沒錯,幫你推一下!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中肯好文, 學了很多, 但還不能完全理解

不過王家這一下子應該可以死心了, 要一個執業律師兩個建築師才能搞清楚的這些問題, 一般人要知法到這種程度是不可能的了, 不然大家都是律師建築師.

我想本文講的法律精神應該也很多人都明白. 所以才有人說漏洞在住戶要行公文及提出證據去拒絕參與, 應該是建商提出公文及證據證明已取得同意參與比較合理, 兩邊的資源根本差太多.

pensees wrote:
一、王家之事,乃明顯違反憲法賦予之人民權益。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恰好就是第二十三條說明人民的自由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大法官釋字第580號亦說明在比例原則範圍內,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效力相等。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7月9日

解釋爭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滿收回須補償承租人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後略

Rickyll01 wrote:
當法有不足,或不符當...(恕刪)

都更法當初修改前是無法保障地勢較偏住戶或地主權益
因為這些人往往都會被建商給排除在外
甚至會遭受不當對待
(通行權遭封閉或者被遮頭遮臉當然此部分在之後可提出申訴與要求通行權返還)
這是有判例可查詢
因此後續修法為了不再發生此種事情因此有修改此部分規定須強制納入這是對建商的約束
(這部分的確是為了避免建商技巧性閃躲地理位置不佳住戶,延伸後續問題而修改)
也為了避免當都更法面對所謂釘子戶而遭受阻礙也增設了強制拆除或強制納入條款
但就會出現一種狀況如何判定他是釘子戶
(是作地起價<那就違背本樓大法官設定條件>、還是多數裡的少數)
王家這樣的案例又有所不同
他算是個案而不是通例
而本次王家會被納入相關問題一樓有說過
法律立法是以通案為主要準則
並無法詳盡到每種個案(因為那會產生更多漏洞也會讓執法者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或模糊不清之處)
當有人非要把個案與通例混在一起去看都更法那都更法就會變惡法
就像有人不斷強調要看立法的精神
卻始終不願意去了解都更法當初設立目地與其後修改的原因
這是會產生偏差的
至於節目主持人個人執行節目的風格關眾自有公評
但我認為你覺得他不好可以罵可以批評
但不需要去作其他的連結(主持人跟其他人的關係不用被拿出討論)
問題在於大法官卻屢屢以其所犯之問題拿出來批別人
這就是樓歪的原因
網路本來就是學習新知的地方
你可以拿各種法條或實際案例來論述證明自己論點的正確性互相討論
但拿出的法條是否也應符合真實狀況(而不是不斷重複一些跳針、虛幻或者類似大綱的的東西出來)
據報導資料~其中一戶王家兒子就讀建築系研究所 常理論對於此次都更爭議,王家不可能不了解呀
不然王家法院提訴訟 內政部提訴願 都費時二年多,不像被騙或無知者會做的攻防

kkmr wrote:
都更法當初修改前是無法保障地勢較偏住戶或地主權益
因為這些人往往都會被建商給排除在外
甚至會遭受不當對待
(通行權遭封閉或者被遮頭遮臉當然此部分在之後可提出申訴與要求通行權返還)
這是有判例可查詢
因此後續修法為了不再發生此種事情因此有修改此部分規定須強制納入這是對建商的約束
(這部分的確是為了避免建商技巧性閃躲地理位置不佳住戶,延伸後續問題而修改)
也為了避免當都更法面對所謂釘子戶而遭受阻礙也增設了強制拆除或強制納入條款
但就會出現一種狀況如何判定他是釘子戶
(是作地起價<那就違背本樓大法官設定條件>、還是多數裡的少數)
王家這樣的案例又有所不同
他算是個案而不是通例
而本次王家會被納入相關問題一樓有說過
法律立法是以通案為主要準則
並無法詳盡到每種個案(因為那會產生更多漏洞也會讓執法者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或模糊不清之處)
當有人非要把個案與通例混在一起去看都更法那都更法就會變惡法
就像有人不斷強調要看立法的精神
卻始終不願意去了解都更法當初設立目地與其後修改的原因
這是會產生偏差的
至於節目主持人個人執行節目的風格關眾自有公評
但我認為你覺得他不好可以罵可以批評
但不需要去作其他的連結(主持人跟其他人的關係不用被拿出討論)
問題在於大法官卻屢屢以其所犯之問題拿出來批別人
這就是樓歪的原因
網路本來就是學習新知的地方
你可以拿各種法條或實際案例來論述證明自己論點的正確性互相討論
但拿出的法條是否也應符合真實狀況(而不是不斷重複一些跳針、虛幻或者類似大綱的的東西出來)...(恕刪)



他人的部分我不予評論。
每個都更案,都應看做個案。不過無關我接下來要說的..

關於袋地依法須納入都更,
於都更法中袋地,王家的確不是甚麼特例,因為都更法有寫到,"以...原則"
接下來又寫不能以此原則進行時,該怎麼處理。
而這部份就是可以劃除王家的依據。即便以後王家就是袋地。

至於漏洞,並非指袋地需劃入都更這塊。你也清楚。
你說到法的漏洞的部分,我可以理解你的說法。
但是行政機關可以,依其行政權力調整執法方式時間力度。
這邊有篇Christin Lin的回應。
其實也說了些都更法缺失的部分,但他後面的結論我則是不苟同。

有多些時間,可以再配合看看這次官方招集各方人士,提出的都更法修正版本。(不等於是官方版,官方未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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