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cat_tw wrote:
因為50年以上建物,...(恕刪)
其實這三條老街並不是沒有都更,而是因為富有文化與歷史意義,採取的是「都市再生」:
以UR127--即大稻埕地區的迪化街127號為例,其前身為寶泰蔘藥行,磚造結構的建築體,頂端女兒牆紅磚堆成「亞」字型,三樓窗台刻著商號,使用綠釉花瓶欄杆,二樓三個拱形窗並以拱柱造型,是迪化街多棟古蹟洋樓街屋的其中一戶。配合都市再生計畫,屋主修復這棟歷史建物,並捐贈給國有財產局,而獲得可轉賣他人的容積移轉。這樣一座古蹟開放作為展覽場所當然有其文化教育意義,引進淡江建築系、交大跨領域多媒體團隊規劃建築與音樂的跨界展覽更增添逸趣………
http://pots.tw/node/6451
都市再生的標的未來也有可能被文化古蹟保護法納入保護就是。
我想樂揚建設,這個建案根本就不能蓋。
1.他到底是建案還是都市更新
2.樂揚一切合法??公佈的資料造假合法??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都市更新網」登載個都更案資料,內容誇大不實,
文林苑案竟然可以在未新增開放空間、未留設公益設施、未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就可以進行都更,都更案是增進公共利益,只創造個2.67公尺的道路就叫都更
那是建案吧,不是都更。
可以看看由 KuanMom 所提供出來的管委員的質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C8s1Nt9MfI&feature=share
3.所以不要在把都更法條一直掛在嘴邊,先看看建商自已也是造假啊,
只是關係好名義上通過省核,實際上呢他只是個建案掛個都更名字而以!!
夏夜裡的晨星 wrote:
樓主 用心 深感佩服
不過文林苑的事情直到現在
個人只想知道一件事
法律是否規定"人民的合法財產不容侵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
那不論有任何理由
都不允許合法財產受到侵犯
你我受到法律規定
王家也是...不論他的心態是如何....
民主不僅僅是多數決
重點是守護的是什麼
如果民主只是多數決
那跟古時候的祭河神有何不同...
今天只要多數人願意
就可以把任何一家的女兒拖出來祭河神....
今天只要多數人願意
就可以拆你家的房子來換取所謂的都市更新...
這有道理嘛.....
我來回答你
答案是沒有
當法律規定人民的合法產權必須有所更易
且經由判決定讞
你能做的只有遵守並服從這個判決
維護法律的尊嚴,這個社會才能運轉下去
今天我住公寓三樓
你敢說我的房子跟土地不是合法財產嗎?
我權狀上的土地,跟田僑仔繼承而來的透天厝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沒有貴賤之分
民主當然不只是多數決
但更不是你想當然爾的「獨立產權最大」
別說是土地了
最強調資本主義的美國,法院判決整間公司必須合併(或者拆解)的,多的是
一整間公司,不是人民的合法財產嗎?
當然,合併或拆解,都有複雜的對價利益計算
文林苑也不過就是對價利益的計算而已
只是有人以為撐到最後可以拿到比別人更好的
結果拿不到,於是翻桌子,嗆大家都不要吃
如此而已
更不要講甚麼祭河神這種不倫不類的比喻
你以為祭河神會有36家都很開心把自己女兒推出去祭河神,唯有一家不同意?
文林苑這個案子,多數決根本不是重點
而是「依法無法排除畸零地,只能合併更新」才是重點
只可惜你也被模糊焦點的懶人包騙了
建議你去看看法院判決書
其他大大PO過很多次了
別再被說謊的懶人包誤導了
補充:
既然要翻桌,最好的時機當然是等菜上了桌,大家準備開動的時候再翻
這也是為什麼王家會被人打臉,揪出說謊,原來一開始就知情
怎麼可能不知情?翻桌的藉口而已
不過話說回來
其實王家自己條件並不好,王家的位子又小,又無法直接通往廚房
如果不和大家同一桌吃,答案就是沒得吃,連帶其他人也沒得吃
為什麼? 沒辦法,「餐廳守則」就是這樣定的
有誰又想過這守則原本是為了保護像王家這樣座位無法通往廚房的客人
結果卻被王家用來做翻桌的工具?
SOHOWIND wrote:
其實我覺得如果真的像...(恕刪)
1.如果你認為不是都市更新的話,請找都更審議會負責,對他們提出告訴與抗議。只要都更審議會審核通過,文林苑就是合法的都更案。
2.要看2.48兆的公共利益是不是樂揚建設提出來的資料,同時也要看此2.48兆的公共利益資料是不是都更審議會的審核條件之一,如果此資料不具法律效力或不是樂揚建設提供的資料,又或者是內政部營建署手誤打錯的登載不實(即行政怠慢)所致,那麼顯然對文林苑為合法都更案之效力不產生任何影響。
3.就算建商真的有造假,這也不是比爛比賽,並不代表王家就可以言行不一致,訴求社會大眾同情的不是建商,是王家。
所以我建議王家如果真的認為都更程序或都更審議會的審核有問題,應該對都更審議會提出告訴。不過,高等行政法院顯然是認定都更程序完備並無違法之處才會判決王家敗訴,這是否代表高等行政法院替都更審議會背書呢?
我同意您說的第三點,這個是確實。
只能說審核的程序有問題,因為打從一開始都市更新的用意
就是美化都市、創造公共利益,而不是把房子打掉重新蓋
一梀而以。
另外您說的:
所以我建議王家如果真的認為都更程序或都更審議會的審核有問題,應該對都更審議會提出告訴。不過,高等行政法院顯然是認定都更程序完備並無違法之處才會判決王家敗訴,這是否代表高等行政法院替都更審議會背書呢?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都更程序完備並無違法之處是在拆屋之前,而被質詢審核程序有問題是拆屋之後,我想這個沒有背不背書的問題吧,只是先前沒有人去注意到審核程序資料有問題,而是拆屋之後引起大眾注意之後才有人注意到,如果這個時候去抗告,我想那一方是贏家,這個就說不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