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獨立產權這詞用在這裡意義不明,一般而言,只要不是附屬建物或持分共有的建物或土地就叫獨立產權,所以大樓地下室的停車位如果有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也可稱為獨立產權,王家鄰近的公寓,各樓層屋主對其建物也擁有獨立產權,所以不管透天或大樓,屋主在私有財產的神聖性上沒有差別,都不能隨便侵犯。
節錄一段當時的媒體報導,應該就可以理解真正的問題出在哪:"文林路、士林橋旁的都市更新案──文林苑,扣除了鄰近巷口的郭元益博物館、邊角上兩棟公寓,以及王家旁邊一棟四層樓的透天厝,構成一個不規則的基地。令王廣樹無法理解的是,邊角上兩棟公寓內有些住戶不同意都更,就可以不用參加都更;但他們也是從頭到尾不同意,為什麼建商都不理。"
為了保障弱勢,都更相關規定設立許多限制,而王家就是被保護的對象。因為王家的地在整宗基地的最裡面,沒有臨對外道路,長年進出都是借鄰居的地通行,屬於條件最爛最弱勢的地主,其他地主如果不跟他合建,頂多是基地形狀比較不完整,賣相沒那麼好,但王家就慘了,鄰地更新後,王家就被包在新建築中,原來借用別人進出的地沒法繼續借用了,房子又不臨建築線,變成無法進出又無法改建的廢地,所以都更法為了保障王家這種情形,就規定周邊如要都更,一定要將王家的地納入,不然不給都更。
至於郭元益博物館、邊角上兩棟公寓,以及王家旁四層樓透天厝為什麼不用納入,最主要就是因為這些新舊建物"都臨馬路",可獨立進出也有建築線可獨立改建,既然可以獨立存在,要不要合建當然就要看屋主意願,房子再老都不能勉強,建商也可以視對方意願評估要不要納入範圍,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排除,反正你我都可以獨立改建,我不一定要遷就你。其實,文林苑基地邊角上兩棟公寓中也有一些屋主希望一起改建,但有些樓層不同意,所以就排除了。
這也就是文林苑案子法官判王家輸的理由,王家堅持不同意是"損人不利己",其心可議,絕非表面上的保護家園、維護私產那麼冠冕堂皇。
所以,請別再拿王家房屋是透天這個歪理來說嘴好嗎,想想,如果王家的地有臨馬路,可獨立進出也有建築線,請問法官會因為不願合建而判他們輸嗎?會嗎?再換個問題,建商能強行將基地邊角上兩棟跟王家一樣不同意合建的公寓納入嗎?能嗎?
文林苑的問題真的不在法令制度,而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