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iLai wrote:
土徵"條例"vs都更"條例"
看出來了沒有?
兩者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公布的法律。瞭解了嗎?
另外,根據憲法國民經濟章,國家擁有土地最高支配權,私有土地並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依法並可以"照價收買"。(憲143)都更條例立法目的是希望引進民間力量,強化都市更新的效率,國家則站在監督及輔導的立場,避免任何一方受到傷害。如果有不周延之處,最後再交由法院判決。
注意到"依法限制"這四個字沒
在王家個案,請問是誰"動手"拆除王家?答案是"巿政府";又是誰"下令"拆除王家?答案是"法院判決"。有抵觸憲法嗎?我沒看到耶
立法院或是總統頒布了不起嗎?其中也有許多法令被解釋後違憲限期失效,你都指出那是國家擁有的力量,當然不能下放民間,國家沒做好監督就是這個死樣,說公益沒公益都是建商肥滋滋,更別說都更本來就是在玩手段,在玩憲法所不能賦予民間的權力。
法院判決跟抵觸憲法何關?法院是大法官嗎?你會不會想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