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DiDiLai wrote:
土徵"條例"vs都更"條例"

看出來了沒有?

兩者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公布的法律。瞭解了嗎?

另外,根據憲法國民經濟章,國家擁有土地最高支配權,私有土地並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依法並可以"照價收買"。(憲143)都更條例立法目的是希望引進民間力量,強化都市更新的效率,國家則站在監督及輔導的立場,避免任何一方受到傷害。如果有不周延之處,最後再交由法院判決。

注意到"依法限制"這四個字沒

在王家個案,請問是誰"動手"拆除王家?答案是"巿政府";又是誰"下令"拆除王家?答案是"法院判決"。有抵觸憲法嗎?我沒看到耶


立法院或是總統頒布了不起嗎?其中也有許多法令被解釋後違憲限期失效,你都指出那是國家擁有的力量,當然不能下放民間,國家沒做好監督就是這個死樣,說公益沒公益都是建商肥滋滋,更別說都更本來就是在玩手段,在玩憲法所不能賦予民間的權力。

法院判決跟抵觸憲法何關?法院是大法官嗎?你會不會想太多...==
gladiator wrote:
立法院或是總統頒布了不起嗎?其中也有許多法令被解釋後違憲限期失效,你都指出那是國家擁有的力量,當然不能下放民間,國家沒做好監督就是這個死樣,說公益沒公益都是建商肥滋滋,更別說都更本來就是在玩手段,在玩憲法所不能賦予民間的權力。

法院判決跟抵觸憲法何關?法院是大法官嗎?你會不會想太多...==...(恕刪)


哀~怎麼連你也變成大法官了

解釋文還沒出來,你以經先預知結果

就算解釋文出來限期失效,我也還沒聽過有"溯及既往"的耶~

換言之,法律只要在修正或廢止前仍屬有效,且必須尊重與遵守

何況有更大可能性是法令並不違憲,請問王家是否應該賠償建商及其他36戶工程延宕以及物價上漲的損失呢

小朋友,課文不能只唸一半好嗎?
DiDiLai wrote:
哀~怎麼連你也變成大...(恕刪)

沒錯 就算是如此 也只能算王家倒楣

不過仍然不能掩蓋北市府無能 和有官商勾結的嫌疑

一開始就應該去聲請釋憲 保護人民的利益

而不是等到判決下來了 生米煮成熟飯才在那說

不能溯及既往 見微知箸 如果執政、立法者都是

用這種心態在立法和處理人民的事務

所以才會有「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的口號

因為這不是單指都更 很多你不知道的事或許都

在慢慢的計畫和發生 希望你我不要也是下一個

不能「溯及既往」的王家
跑去都更處查資料
文林苑 台北市政府 審查原則 已修改的很明確

王家畸零地必須納入

當然了 ,超級大法官 會說這個行政規則 違憲






因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於100年11月10日修正公告,有關臺北市政府已受理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審查原則


點閱: 6296 資料更新: 2012-02-03 14:22

二、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審查原則
......
3.不得造成畸零地。
dirtypoint wrote:
王家畸零地必須納入


二、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審查原則
......
3.不得造成畸零地。


這幾天,研究了老半天,還是找不出有哪一條法令明確規定 "王家畸零地必須納入"?

若依照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這跟 "王家畸零地必須納入" 有何強制性?


也就是本人在其它版提出的問題:
1. 到底是法令規定一定要強制王家一定要參加?
2. 還是,如果王家不參加此都更案,此案就一定審查不通過?
這兩者之間的意義,是天差地遠喔~!!


再來,依上述第十四條後段也明確規定: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難道,協調到最後,就是協調到"強拆王家"??? 這是什麼道理??? 根本就是...

又若,是因 95% vs 5%問題,那當初把這 5%畫出,不就是 100%同意,完美的解決方案? 何苦搞到如此辛苦不堪? 真正隱藏的原因是?

很認真的發問: 這件都更案到底是怎麼通過又如何協調的啊?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可是若王家根本就沒去協調呢
因為照他們邏輯沒有去就=不同意(或者以網友邏輯沒有表態你不可以說我同意)

mcu_master wrote:
這幾天,研究了老半天...(恕刪)



法官的判決書說得很明確
這個都更畫法 沒有違法

法律上 就沒有問題了

至於王家爽、或不爽 這樣畫

那不是法官 所應該關心的

也不是 立法者 會去關心的

也不是 執法者 所該關心的

至於鄉民爽不爽

同樣也不是 法官 所關心的問題
kkmr wrote: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可是若王家根本就沒去協調呢
因為照他們邏輯沒有去就=不同意(或者以網友邏輯沒有表態你不可以說我同意)...(恕刪)


此說法有誤哦~

王家也承認參與了巿府協調,並開價2億(當然他們面對媒體及學生有另外的說法)。以致協調不成,最後巿府評定權利變換價值為七千多萬

請明察
kkmr wrote:
可是若王家根本就沒去協調呢
因為照他們邏輯沒有去就=不同意(或者以網友邏輯沒有表態你不可以說我同意)


這就牽涉到 "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書",因為整個都更設計並沒有 "都更事業計畫不同意書"

所以,沒簽同意書就是不同意。 不參與的說法,建商在法院也明確承認王家不參與。

因此,法院在判決書也下了但書: 審議會成員有其專業審查依據,可進行專業判斷。除非這樣的判斷有違法的情事,法院必須尊重審議會的專業判斷。

大家說了那裡多法,我只想問~~~王家有關心法嗎?王家關心的是法可以用嗎?法怎麼用嗎?

同意?不同意?現在他們也說沒有關閉協商大門(由都更受害聯盟轉達),那到底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DiDiLai wrote:
此說法有誤哦~王家也...(恕刪)

真的不曉得他們家說的哪句話可以信耶!

昨天簽名被爆,就說那是別人偷簽的(但明明就有去現場,卻在法院硬掰不知道?!),記者問到5億2億的事,又說沒有那回事,都是別人抹黑他們的...???
管妹...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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