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洗的真嚴重,
還馬總統加油咧

有時間整理討論人家心機,
重點是這建商怎麼可以在沒有得到所有人許可的狀況下就賣?
依法?
那憲法咧?

看事情請高度再高一點,
既得利益者都覺得是惡法了,
還有人在那邊拍手叫好?
請節哀
早就認為王家根本不可能不知情,真夠嘔心的

jedimaxima wrote:
轉載其他篇的圖還有法...(恕刪)


標題是:'不再幫王家講話了'
純粹就語法來看
意思是版主曾經為王家講話 後來因為某些緣故不再做這件事
可是我都沒找到版主為王家講話的紀錄呢!
能否有好心人幫我找一下版主的心路歷程?

dennis10 wrote:
現階段,建商採取的手法
的確是鑽法律漏洞的
所以沒有違法
(其他樓有詳細的分析)

所以我們只能說他是無良建商 ^^
如何修法反制這類不良商人
大家現在才會一直討論啊

個人認為
看事情應該要重視情理法
除了法以外
還要注意情形和道理

法律是保障我們生命'財產'自由等權利
不要反而被法條所利用了


講反了吧

是在法之外還要重視情理

情理法,這樣是把法當做最後判決根據

法律保障的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

另外如果樓上上屬實"技術上來講, 都審通過公告30天以後, 那個已經不是他們家的財產了"

那這就沒剝奪他們的財產權了

都審定案後才在救濟只會讓人無法苟同而已
yenchee wrote:
技術上來講, 都審通...(恕刪)


什麼叫做強烈?什麼叫做不強烈?你定我定還是政府定?

你跟我借東西我說不借這算不算強烈!?
還是要大聲制止才叫強烈?不然東西硬被你借走都是我活該?
我在社會上這幾年只學會了"敢要的人就全拿"
商場上就是這樣
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憲法保障居住的權益

再舉個不洽當的例子
要不要討論一下性騷擾案件中所謂的"拒絕"是要多強烈才叫拒絕?
5歲的小女孩不會強烈拒絕所以就是想要?
還是25歲的女性不會強烈拒絕所以就是想要?
你定我定還是政府定?

法律定的再仔細都有漏洞
重點是執法者

問題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大家都很正義啦!!!

yenchee wrote:
如果王家是在都審前就...(恕刪)


請參考判決書

法官有說明
反對意見是成立的
新聞媒體也不過是坐在電腦前的你我,在刊出新聞的前一天,我不敢說全部,但至少超過一半的人,是在寫新聞的時候才知道「誰是王家人」,什麼是文林苑,也是用google或者報社檢索系統來查。

當新聞要下筆時,前前後後,扣除訪問必要的人,真正思考到底誰是誰非的時間,應該不會超過一個鐘頭;甚至,是晚上報社決定大做新聞時,臨時接到電話,要求寫一篇批判狗官的特稿時,才臨時用打電話的方式,找立委、市議員或反對都更的學者團體,聽他們「抒發己見」,然後再透過文字化為自己的看法。

簡單說,新聞是「要做不做」,而不是「是非真實」,當你要做,就是新聞;當你不做,就是編輯台的垃圾。

至於王家的新聞點在哪?必須說,他充滿了新聞需要的各種元素,第一,夠狗血(我家房子被拆了啦);第二,郝龍斌(郝龍斌傻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說他傻是符合時勢潮流;不可否認,就政治立場而言,「郝龍斌國民黨籍」就是原罪);第三,推動這起都更者是建商(高房價你幹不幹?當然幹啊!誰是元兇?他媽的建商嘛!);第四,警察與官員白目(拆屋就拆屋,還上臉書po,讓記者又多了一條新聞)...

所以,王家事件能成為新聞,實在是因為他符合商業原則(夠激盪人心,刺激收視率或閱報率);而且,好不容易逮到機會痛幹建商,藉此彰顯媒體的「追求公正客觀、打擊不公不義」,如果你報導,甚或偏向建商、市府的立場來寫新聞,好像就是不正義,而這是造成台灣社會理盲的源頭。

所以,到底王家新聞事實如何?建商不是吃素的,追求最高利益這點無庸置疑,但是如果一切合法,而且過程中又嘗試與王家取得最大公約數呢?此外,事件的另外兩個主角,一個王家,或許可能真的受了委屈,但還是為了拿到一樓店面而決定撕破臉?另一個市府,到底室如郝龍斌所言依法行政,還是依「惡法」行政呢?

這麼多的問題,各方說法不一,但事實如何,我只能說,絕對不是蘋果、中時、聯合、自由,TVBS、中天、東森、三立、民視...這些媒體所說的「非黑即白」這樣簡化。

身為媒體人,這幾天看著各家媒體這樣做新聞,也差點被牽連進去,不得不說這些話。
太好了~

不推不行呀~

那些被愚弄的人呀~ 幾時才能清醒呢~


pasionangel wrote:
你跟我借東西我說不借這算不算強烈!?
還是要大聲制止才叫強烈?不然東西硬被你借走都是我活該?
我在社會上這幾年只學會了"敢要的人就全拿"
商場上就是這樣


你學的不夠, 事關自己權益, 怎麼能夠用口頭講講就叫反對
最最起碼也該用存證信函寄出說我不同意參加都更
請問, 有嗎? 王家又不是全部都沒念過書
存證信函不會寄嗎?

就我看過法院判決後的粗淺認識,應該可分幾個層面

一、本案的強制拆除於現行法規範下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拆除過程中,警察是否執法過當之問題,和本案是兩回事。若有違法過當情事,被害人可提起國賠,應無問題。

二、針對都更條例相關爭議條文,尤其是只要得到多數決住戶同意便可不顧其他住戶之權益,說實在,頗有疑問。究竟都更後所得之公益和人民受保障之財產權私益,何種較應受到保障,其實仍有討論空間,其中之權衡便仰賴大法官釋憲或者立法者自行修法。

三、還有關於送達通知部份,照法院之解釋,通知與否均對當事人權益之保障無任何影響,因為公聽會之性質僅供參考,不拘束當事人。換言之,只要建商取得多數人同意,公聽會在都更條例的角色並無任何作用。因此,對不同意之住戶而言,救濟管道著實被剝奪。此部份之程序救濟,都更條例設計上似乎大有問題。

都更條例我並沒有仔細看,完全從法院之理由去推出,因此可能部份理解有誤。

有興趣者,請自行查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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