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洗的真嚴重,還馬總統加油咧!有時間整理討論人家心機,重點是這建商怎麼可以在沒有得到所有人許可的狀況下就賣?依法?那憲法咧?看事情請高度再高一點,既得利益者都覺得是惡法了,還有人在那邊拍手叫好?請節哀
jedimaxima wrote:轉載其他篇的圖還有法...(恕刪) 標題是:'不再幫王家講話了'純粹就語法來看意思是版主曾經為王家講話 後來因為某些緣故不再做這件事可是我都沒找到版主為王家講話的紀錄呢!能否有好心人幫我找一下版主的心路歷程?
dennis10 wrote:現階段,建商採取的手法的確是鑽法律漏洞的所以沒有違法(其他樓有詳細的分析)所以我們只能說他是無良建商 ^^如何修法反制這類不良商人大家現在才會一直討論啊個人認為看事情應該要重視情理法除了法以外還要注意情形和道理法律是保障我們生命'財產'自由等權利不要反而被法條所利用了 講反了吧是在法之外還要重視情理情理法,這樣是把法當做最後判決根據法律保障的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另外如果樓上上屬實"技術上來講, 都審通過公告30天以後, 那個已經不是他們家的財產了"那這就沒剝奪他們的財產權了都審定案後才在救濟只會讓人無法苟同而已
yenchee wrote:技術上來講, 都審通...(恕刪) 什麼叫做強烈?什麼叫做不強烈?你定我定還是政府定?你跟我借東西我說不借這算不算強烈!?還是要大聲制止才叫強烈?不然東西硬被你借走都是我活該?我在社會上這幾年只學會了"敢要的人就全拿"商場上就是這樣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憲法保障居住的權益再舉個不洽當的例子要不要討論一下性騷擾案件中所謂的"拒絕"是要多強烈才叫拒絕?5歲的小女孩不會強烈拒絕所以就是想要?還是25歲的女性不會強烈拒絕所以就是想要?你定我定還是政府定?法律定的再仔細都有漏洞重點是執法者問題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大家都很正義啦!!!
新聞媒體也不過是坐在電腦前的你我,在刊出新聞的前一天,我不敢說全部,但至少超過一半的人,是在寫新聞的時候才知道「誰是王家人」,什麼是文林苑,也是用google或者報社檢索系統來查。當新聞要下筆時,前前後後,扣除訪問必要的人,真正思考到底誰是誰非的時間,應該不會超過一個鐘頭;甚至,是晚上報社決定大做新聞時,臨時接到電話,要求寫一篇批判狗官的特稿時,才臨時用打電話的方式,找立委、市議員或反對都更的學者團體,聽他們「抒發己見」,然後再透過文字化為自己的看法。簡單說,新聞是「要做不做」,而不是「是非真實」,當你要做,就是新聞;當你不做,就是編輯台的垃圾。至於王家的新聞點在哪?必須說,他充滿了新聞需要的各種元素,第一,夠狗血(我家房子被拆了啦);第二,郝龍斌(郝龍斌傻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說他傻是符合時勢潮流;不可否認,就政治立場而言,「郝龍斌國民黨籍」就是原罪);第三,推動這起都更者是建商(高房價你幹不幹?當然幹啊!誰是元兇?他媽的建商嘛!);第四,警察與官員白目(拆屋就拆屋,還上臉書po,讓記者又多了一條新聞)...所以,王家事件能成為新聞,實在是因為他符合商業原則(夠激盪人心,刺激收視率或閱報率);而且,好不容易逮到機會痛幹建商,藉此彰顯媒體的「追求公正客觀、打擊不公不義」,如果你報導,甚或偏向建商、市府的立場來寫新聞,好像就是不正義,而這是造成台灣社會理盲的源頭。所以,到底王家新聞事實如何?建商不是吃素的,追求最高利益這點無庸置疑,但是如果一切合法,而且過程中又嘗試與王家取得最大公約數呢?此外,事件的另外兩個主角,一個王家,或許可能真的受了委屈,但還是為了拿到一樓店面而決定撕破臉?另一個市府,到底室如郝龍斌所言依法行政,還是依「惡法」行政呢?這麼多的問題,各方說法不一,但事實如何,我只能說,絕對不是蘋果、中時、聯合、自由,TVBS、中天、東森、三立、民視...這些媒體所說的「非黑即白」這樣簡化。身為媒體人,這幾天看著各家媒體這樣做新聞,也差點被牽連進去,不得不說這些話。
pasionangel wrote:你跟我借東西我說不借這算不算強烈!?還是要大聲制止才叫強烈?不然東西硬被你借走都是我活該?我在社會上這幾年只學會了"敢要的人就全拿"商場上就是這樣 你學的不夠, 事關自己權益, 怎麼能夠用口頭講講就叫反對最最起碼也該用存證信函寄出說我不同意參加都更請問, 有嗎? 王家又不是全部都沒念過書存證信函不會寄嗎?
就我看過法院判決後的粗淺認識,應該可分幾個層面一、本案的強制拆除於現行法規範下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拆除過程中,警察是否執法過當之問題,和本案是兩回事。若有違法過當情事,被害人可提起國賠,應無問題。二、針對都更條例相關爭議條文,尤其是只要得到多數決住戶同意便可不顧其他住戶之權益,說實在,頗有疑問。究竟都更後所得之公益和人民受保障之財產權私益,何種較應受到保障,其實仍有討論空間,其中之權衡便仰賴大法官釋憲或者立法者自行修法。三、還有關於送達通知部份,照法院之解釋,通知與否均對當事人權益之保障無任何影響,因為公聽會之性質僅供參考,不拘束當事人。換言之,只要建商取得多數人同意,公聽會在都更條例的角色並無任何作用。因此,對不同意之住戶而言,救濟管道著實被剝奪。此部份之程序救濟,都更條例設計上似乎大有問題。都更條例我並沒有仔細看,完全從法院之理由去推出,因此可能部份理解有誤。有興趣者,請自行查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