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規上,只有政府有權力劃定更新區域,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
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文林苑都更範圍及鄰近地區,是由市府依照都更法規劃定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之後在民國95年,當地住戶賴科興自辦調查住戶都更意願,確定排除南側郭元益及西北側四戶無意願參與住戶後仍合乎都更單元的成立要件,於是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事業概要為目前的範圍,
之後賴家才去找建商來合辦。
建商不可以劃地。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這就是問題了..
結果就是造成: 老舊社區裡, 建商可以勾結意圖都更圖利住戶, 買通所需的土地..
搞強制多數決收拾不同意戶!
照你的說法, 只要在政府認定的老舊地區內, 建商住戶怎惡搞..
通通都可以, 通通都是法律許可的? 通通都可以當合法的土匪強盜..
就像樂揚建設一樣?
對付不了郭家, 不能也不敢逼郭家加入都更, 排除之..
可以買通的區域, 就通通包起來都更, 管你要不要? 王家就是無論如何都躲不了的..
反正我九成門檻過了 你不要也不行?
這種運作方式分明是以建商及都更戶私人利益為出發點...
這叫做公共利益?
難怪現在政府根本就不會讓有不同意戶的都更案過關.
也不會去強制抗距土匪樂揚建設都更的王家走人...
良心發現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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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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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mr wrote:
既然以前都更那麼容易...(恕刪)
就看樂揚自己就好了嘛! 還找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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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翻版? "樂揚"被指強勢都更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203/201203310970739.html
負責的建商樂揚建設卻又惹出爭議,八德路二段上,這一大片低矮房屋,
是樂揚建設都市更新的目標 計畫範圍非常廣,但是最邊邊的這一戶卻不同意,
因為屋主褚先生把店面租給餐廳,靠著收租金過生活,不願意參與都更,
可是不管褚先生怎麼反應,樂揚建設還是不理會,依舊強勢,把他的房子劃入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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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興趣請再去查查五分埔都更案...
怕你不想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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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案的真相..
1. 王家說不說謊, 樂揚都沒打算放過王家.
說謊只是藉口而已...
2. 現在文林苑不能解套, 就卡在樂揚自己不願放棄王家...
3. 樂揚建設, 就是運作都更案, 強奪王家土地的強盜建商!
4. 只要不依王家出價付錢買地, 樂揚建設就是不折不扣的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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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首頁都更受害者 釘/盯出都更不公義!
都更受害者 釘/盯出都更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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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營建署全面檢討都市更新條例,停止為速效而強拆強徵!
作者: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聯合旗下永春、松山五分埔遷建基地、後山埤、士林、萬隆師大分部、吳興街二期整宅、仁愛路2010台北好好看…等多處爭議社區,於6月27日至營建署前抗議,藉由揭露士林文林苑都更案背後被掩蓋的都更爭議疑點,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全面檢討都市更新法令體制帶來的各地社區爭議、聆聽民情做好環境品質與居住正義的把關工作,而非與建商閉門造車、讓爭議都更案死灰復燃。
..(恕刪)
能不能告訴我們,如果又是都更受害者聯盟發出的稿,
我們如何知道是不是又像之前他們發懶人包有是騙人的呢?
Erichuangtw1980 wrote:
能不能告訴我們,如果...(恕刪)
根據你的理論:
沒有證據就只能非相信不可! 我認為你必須舉出證據去跟他們抗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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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案的真相..
1. 王家說不說謊, 樂揚都沒打算放過王家.
說謊只是藉口而已...
2. 現在文林苑不能解套, 就卡在樂揚自己不願放棄王家...
3. 樂揚建設, 就是運作都更案, 強奪王家土地的強盜建商!
4. 只要不依王家出價付錢買地, 樂揚建設就是不折不扣的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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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168 wrote:
都更法規上,只有政府有權力劃定更新區域,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
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以上為誤導。錯誤 錯 錯 錯。
樂揚就算蓋完其規劃之"文林苑"
文林苑蓋好後,其此六百坪15層大樓仍符合"政府所定更新單元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要件。
剛蓋好、全新15層豪宅"文林苑"
可再次申請劃定"更新單元"^_^
只有政府有權力劃定更新區域,也太離譜簡易了吧,拜託 別用這樣的說法來混淆。
...(恕刪)
除非,你是指,其他人劃定地區,可以不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成為都更地區,
都更地區,得符合都更法規規定的條件才可劃定。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