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y929 wrote:
小弟不才想出一個愚蠢...(恕刪)


其實想想政府當初為什麼要硬拆王家?

因為它想幫樂揚完成都更案嘛..

如果, 沒遇到強大抗爭壓力, 連自己人都不願幫忙背書..(市府律師及一些議員..)
也把民調搞到新低... 那麼第二步, 把王家全部扛走早就做了!
但現在這件事抗議聲浪很大, 連中央都不太挺, (營建署都直接指明了:公共利益=0)
那麼強幹下去, 郝市長要付出的政治代價..
絕非版上建商派可想像的....

王家"自願"加入都更當然是最好的, 只怕樂揚不肯付出必要的代價..
可是若王家堅持不妥協,那就是排除了... 把它們房子建回來.. 是最理想的..
誰也不欠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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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缺席,文林苑核心問題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09.html

根據營建署的資料,在文林院都更計畫結束之後,開放空間不會增加,也沒有留設公共設施或者開闢公共設施。
.......................................
文林苑都更之所以不合理,其背後原因並非是王家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是公益在這場都更中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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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照都更條例的立法,符...(恕刪)

因為當時樂楊欺騙政府,說文林苑有2.48兆的公共利益。
依你意思,文林院要蓋下去,樂楊是否要先吐出欺騙全民的2.48兆台幣?

kuoyuan1 wrote:
因為當時樂楊欺騙政府,說文林苑有2.48兆的公共利益。
依你意思,文林院要蓋下去,樂楊是否要先吐出欺騙全民的2.48兆台幣?...(恕刪)


我手上的資料,沒有樂揚騙政府 2.48兆的公共利益,你可以提出來嗎..

一個19億的都更案,要創造2.48找到公共利益,

你說,會不會是官員的筆誤呢? 事實上,官網上的文林苑案,我還看到另一個單位的筆誤,“元”誤用成“百萬”...

文林苑蓋下去,是因為依照都更條例,的本意是公共利益,而且有規定如何劃定都更區域,

文林苑地區是依照都更條例中,必需都更的區域劃定,有更新義務,

而法院三審定讞,最高行政法院判都更案合法,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那王家要不要先針對誤導別人將其劃入都更範圍
也來做個補償
我要是沒記錯文林院那塊基地除了你們常說的陰謀論(蝦米郭元益勢力大鎖以可以排除)
好像還有幾塊地目是沒畫入的吧
是辯到沒把戲玩了開始胡言亂語嗎

kkmr wrote:
嗯~~第一次聽到這種...(恕刪)




kkmr wrote:
既然以前都更那麼容易...(恕刪)


大大,請查都更處資料,士林福林橋堤防邊,臨40米中山北路。獨立產權、可自行改建之透天厝仍被權變分到四樓。 別傻了,仍有惡質建商圈地,是確定無疑的。只是您沒注意到。


如有興趣,可私訊我、或約時間來看一下,細節我都可提供。



K大大,那您可否約下週六、日時到現場一看嗎??
另外,您剛留言對有應公媽廟及郭家之質疑,我們可當場聊一聊。 煩請私訊來約時間,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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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手上的資料,沒有樂揚騙政府 2.48兆的公共利益,你可以提出來嗎..
一個19億的都更案,要創造2.48找到公共利益,
你說,會不會是官員的筆誤呢?

就算是筆誤,現在已經改成0了。政府單位總不會筆誤兩次罷!

當初2.48兆是樂揚提供給營建署,沒有審查,直接登錄上網的(這是營建署長在質詢的時候說的,真實性我不予置評)。要不是管立委公開質詢,文林苑是以這筆公共利益金額通過的。

現在文林苑的公共利益經過審查是0,以經不符合都更法。還有資格拿都更獎勵容積嗎?還有資格使用多數決嗎?還有資格要政府強拆王家嗎?

這嚴重違法的部分,以你悲天憫人的個性,是不是該好好討論一下,誰才是造成36戶同意互流離失所的元凶?

kuoyuan1 wrote:
當初2.48兆是樂揚提供給營建署,沒有審查,直接登錄上網的(這是營建署長在質詢的時候說的,真實性我不予置評)。要不是管立委公開質詢,文林苑是以這筆公共利益金額通過的。...(恕刪)


到底是誰的筆誤,可以去追究,如果10億的建築成本可以創造2.48照兆公共利益,本來就很可笑,

如果你再仔細看看,單位用錯的筆誤還有....

2.48兆不是文林苑通過的原因,

文林苑案通過最主要的是,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而且王家訴訟要依文林苑案為法要求撤銷敗訴,你要硬拗,那也沒有辦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事實是...王先生只...(恕刪)

又是營建署筆誤。
有是消防局不了解詳情隨便亂說。
又是監察院不知道文林苑的真相,隨便亂彈劾。
再加上營建署說"王家簽切結書,樂揚點頭,就可以排除王家"也是錯的。
以及北市府說"王家土地主權仍然屬於王家"似乎你也不認同。

怎麼樂揚這麼雇人怨,現在連政府都一心只想找樂揚的碴?

這到底是代表政府混帳到極點?還是樂揚真的立場不對?

又說依法王家不得排除,對於管理單位所提出的質疑,卻又說是管理單位能力不足,不可以相信。中華民國皇帝何時換成你了?
kuoyuan1 wrote:
又是營建署筆誤。
有是消防局不了解詳情隨便亂說。
又是監察院不知道文林苑的真相,隨便亂彈劾。
再加上營建署說"王家簽切結書,樂揚點頭,就可以排除王家"也是錯的。
以及北市府說"王家土地主權仍然屬於王家"似乎你也不認同。
...(恕刪)


媒體的報導很多是求“收視率”,就算錯了,事後也不澄清,

媒體報導沒有求證,很多事情被誤導後,可能倒霉的是自己,

所以你可以看看,我提出的破懶人包,

文中的資料是用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提供的資料來反證。


》你可以提出有哪一個都更法規,有提出任何一個都更案要達多大的可量化的”公共利益“價值效應嗎?

》土地的所有權,在都更進入這個階段,應該是屬於王家和所有參與都更的住戶了,管理權在建商。

》營建署有提出澄清媒體的錯誤報導,尊重市府依法執行,你是誤信了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446:2012-02-17-16-22-14&catid=92&Itemid=54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3-13
內政部101.3.9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581&Itemid=114



Erichuangtw1980 wrote:
媒體的報導很多是求“收視率”,就算錯了,事後也不澄清,

是啦
只要是建商不對的,都是政府和媒體的錯,建商永遠都是對的,建商是聖人。這樣你高興了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可以提出有哪一個都更法規,有提出任何一個都更案要達多大的可量化的”公共利益“價值效應嗎?

都更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若不需要討論都更的公共利益,營建署不需要登記都更案的公共利益。
若沒有公共利益,則多數決、強制拆除就失去其實行的根據。

今天文林苑的公共利益為0,夠絕了吧!完全沒有公共利益耶!竟然為了一些人想住新房子,某建商想賺大錢,就可以強拆別人的房子,賤買別人的土地。
這已經不是公共利益有多少的問題,而是文林苑根本是民間合建案,不適用都更法。樂楊更涉嫌犯了使公務員刊載不實內容的罪,應該要被罰款。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土地的所有權,在都更進入這個階段,應該是屬於王家和所有參與都更的住戶了,管理權在建商。

錯,王家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王家私有,這是北市府宣布的。沒了這塊地,樂楊就算蓋好文林苑也拿不到使用執照。難道你又要說北市府不了解狀況,隨便說說而已!

Erichuangtw1980 wrote:
營建署有提出澄清媒體的錯誤報導,尊重市府依法執行,你是誤信了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

另一篇文章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恐怕是你亂掰。
營建署的聲明稿說,營建署只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不干涉北市府的執行。
這代表營建署有提過這個解決方案,因為某些原因,北市府不採行,他們也無能為力。也就是不想幫北市府擦屁股。

若你只依你想要的方式解釋公文,建議你先選上總統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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