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44th wrote:
你說的沒錯,是一直重複;但是你覺得跟你有不同意見的是裝瘋賣傻當不懂,我也覺得多次意見交換下,對動不動就講違憲、釋憲的人,只感到狂妄自大、目中無人、不明事理。實際執法單位都無法隨意提出如此要求,我相信諸位鄉民更是缺乏立法委員們間的議事經驗,國代或大法官的專業。

我相信郝市長並非隨意做出決定,而是衡量法、理、情各方面後做出萬般不捨的決定。而郝市長所有的資訊及公文,也不是一般鄉民所能檢視的,因此在缺乏與郝市長相同的責任及壓力下,去批評市府做為,實在有失公允。

總而言之,這裡欠缺具公信力之專業第三人,所以反對者恆反對之,多說無益。

看到"「利」委所「利」之法",我就知道你的程度在哪。假如你有證據可以證明支持該法三讀通過的多數立委們有貪污瀆職之實,我感謝你舉報,最好是指名道姓!一個人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沒有證據的汙衊都是妖言惑眾。


以上……

用你的文字來好好發覺你自己吧:

一、
『我也覺得多次意見交換下,對動不動就講違憲、釋憲的人,只感到狂妄自大、目中無人、不明事理。實際執法單位都無法隨意提出如此要求,我相信諸位鄉民更是缺乏立法委員們間的議事經驗,國代或大法官的專業。』

內容:
1、我也覺得
2、我相信

二、
『我相信郝市長並非隨意做出決定,而是衡量法、理、情各方面後做出萬般不捨的決定。..........』
內容:
1、我相信

三、
『總而言之,這裡欠缺具公信力之專業第三人,所以反對者恆反對之,多說無益。』


四、
『看到"「利」委所「利」之法",我就知道你的程度在哪。........』


從上述文章中所用的「我相信」、「我覺得」,再加上第三段、第四段,反映出這種「思維能力」與「思維態度」無法結合資訊與事實做出一番合理論述,並對他人文字語言有解讀上的不易。

所有的論述文字歷歷在前,不以憲法所立下的原則來判斷法律訂定下的法條,實在不曉得在談些什麼。

利委豬公自始自終遭判刑的不少,原來還有人深信利委的素質;即便是文林苑這麼明顯的事實發生於眼前。


44th wrote:
你說的沒錯,是一直重...(恕刪)

我前面就講過啦,我認同這位pensees對於憲法討論的精神,但是我對於他主觀認定違憲以及蔑視法律的言行感到遺憾。
更遑論中間還穿插荒腔走板的個人憲法解讀秀...憲法背後的精神大家都各有體會,但唯一有權力及法理效力解讀憲法的只有大法官。

如果要撇開現實面去討論憲法的精神,那只能說太柏拉圖。
現在人民蔑視及不守法律的主因,大概都是太過自我,覺得自己認為法律怎樣怎樣就是正確的。
在此真的要重申:法律無對錯,因為世界上沒有完善的法律;法律無善惡,因為善惡取決於使用的人。
一個名律師和一個老百姓,在對於法律的使用及理解上天差地別,但真正有效力的,還是要看司法的裁決。
要這樣扯扯不玩了...立委是誰選...是我這王八蛋沒知識的人選的.....我沒知識水準是誰教的....扯不完摟...應該可以扯到猴子吧....
pensees wrote:
利委豬公自始自終遭判刑的不少,原來還有人深信利委的素質;即便是文林苑這麼明顯的事實發生於眼前。

幫你備份一下...網路上有立法委員助理或是立委本人的話可以關注一下這位。
光是你前面使用的次數,我不太相信你是不小心打錯字。

我不相信立委絕對有專業,但是他們是人民選出來的,所以我認為他們某種程度上是可以代表人民的。
如果立法需要全民公投才能絕對的代表民意才能立法,那又何須花大錢選立委?

pensees wrote:
以上……利委與立委之...(恕刪)

既然你那麼推崇憲法
請問您是以哪條憲法來判定你所說的<利>委
或者您透過何種法律形式來決定誰是<利>委或誰不是
甚或是你有何種可顯於世的證據
還是你想說公道自在人心或者上帝站在你那邊
還是只有立都更法的才是<利>委沒有的都是好人
如果這些在你的憲法理面找不到支持你論述的法條
你也無法舉出所使用的法律形式
也沒有任何具法律效應的證據
這不也是種<你以為>
pensees wrote:
以上……利委與立委之...(恕刪)


今天賭一口氣,就算我憲法說不過你,自認不才。

請拿出證據,指名道姓的提出指控,針對因參與且支持都更案立法,而直接獲得非法利益的立委。

44th wrote:
今天賭一口氣,就算我憲法說不過你,自認不才。

請拿出證據,指名道姓的提出指控,針對因都更案立法而直接獲得非法利益的立委。


以上……

一、你並不是說不過我。
而是:
1、你相信
2、你覺得
你不是針對「事實」與他人所言而談論,而是在「自我對話」。

二、利委與立委?
是立委或利委,存乎一心;一時立委,一時利委,人心難料。

但,都更條例,就擺明在前。


44th wrote:
今天賭一口氣,就算我...(恕刪)

人都是這樣,以為事不關己就可以說得很隨性。
真的要他說清楚,他肯定又怕被告在那遮遮掩掩。

我不敢說立委都是正派啦,你看哪個立委敢每次發言都在立法院外,就知道誰發言光明磊落了。
更別說像我們這種沒有言論免責權的小老百姓,還是等有證據之後再來說比較明哲保身。

pensees wrote:
以上……

一、你並不是說不過我。
而是:
1、你相信
2、你覺得
你不是針對「事實」與他人所言而談論,而是在「自我對話」。

二、利委與立委?
是立委或利委,存乎一心;一時立委,一時利委,人心難料。

但,都更條例,就擺明在前。

不用廢話一堆,你只要告訴大家,都更條例是由哪幾個利委弄出來擺在你我眼前的就行

我差點忘了,表決法案好像是多數決,你的意思應該是指通過都更條例的立法院過半數的委員對吧,不用講你認為誰是利委,請你直接講誰是清白的立委就行了。
pensees wrote:

建商憑的就是「利」委所「利」之法。

利委豬公自始自終遭判刑的不少,原來還有人深信利委的素質;即便是文林苑這麼明顯的事實發生於眼前。



哼~還在第一點、第二點哩~

我告訴你,我很大方,你今天怎麼說我個人都好!寫到歡樂一百點我也都認了!!

只要你能拿出證據,指名道姓的提出指控,針對因參與且支持都更案立法,而直接獲得非法利益的立委。

怎樣?夠簡單吧?

條件太嚴苛?好啦,連證據都不用,你只要敢說就好!

告訴你,真金不怕火煉,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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