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th wrote:
哼~還在第一點、第二點哩~
我告訴你,我很大方,你今天怎麼說我個人都好!寫到歡樂一百點我也都認了!!
只要你能拿出證據,指名道姓的提出指控,針對因參與且支持都更案立法,而直接獲得非法利益的立委。
怎樣?夠簡單吧?
條件太嚴苛?好啦,連證據都不用,你只要敢說就好!
告訴你,真金不怕火煉,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以上……
噗…
都寫那麼明了,還能看不懂嗎?
所謂的利委立委,就在於執行自己的工作時,所處的心靈態度:
一、用善良的心靈來維護大眾的利益?
二、用利益的心靈,來維護利益?
用第一點,就能盡力的將法律訂立周全;用第二點考量就只能向「錢」看齊,以至於理盲、目盲而有了盲點,變成「利」委「利」法。
不是因為熱而不進廚房;而是房子都被「強制」「拆」了,怎還有什麼廚房呢?
),相信許多網友會熱心回覆你要的答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