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diator wrote:
那也要看畸零地是真的...(恕刪)


+1
gladiator wrote:
那也要看畸零地是真的還是假的,有塊地是通道,政府硬給建商,要變成啥地都行...(恕刪)


王家2塊土地需要臨3.5米的道路。深度需要15米,王家的土地條件不符建築法規的要求。

第一頁就有註明:
法院的判決王家的土地是畸零地,沒有建築線。

國有地參加都更,可以分回持份入國庫。

王家門前的那塊國有地被王家長期佔用,就算政府不追究,可以圖利白白送給王家嗎?

就算送給王家,王家的門前沒有3.5米的道路。沒有15米的深度,還是畸零地。

一遇到王家,你們要所有的法規都退避失效,怎麼全國其他人沒有這個特權。


91年10月28日 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區域。建商是95年才加入。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0月28日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

從都更開始到今年過5年了,如果你們能夠提出畫出王家的可行方案給建商和王家,去解決兩方的爭議,非常歡迎。

我就看到這句話....

一遇到王家,你們要所有的法規都退避失效,怎麼全國其他人沒有這個特權。

Idnes wrote:
一遇到王家,你們要所有的法規都退避失效,怎麼全國其他人沒有這個特權。


這就是煽動群眾和媒體的功夫厲害

共產黨當初就是靠這個起家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看來你一定還沒有出社...(恕刪)


我有說白紙黑字不重要嗎

白紙黑字是要留作證據之用

但你不能因沒留白紙黑字而否決掉口頭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好嗎

也請你看看都更法 哪一條有要求拒遷戶寄存證信函的

如果你可以說口頭的不算.那你真的是法律常識貧瘠

而回到原點

重點也根本不是寄不寄存證信函這件事

因為寄存證信函也不一定能退出都更

所以你不能把王家沒寄存證信函和劃出都更這件事做過度的連結

再來提到居住權是基本的人權

就像生命權一樣

你不需要特別去聲明別人不能剝奪你的生命

這樣你了解了嗎 同學 ?




sean1972 wrote:
我有說白紙黑字不重要,但你不能因沒留白紙黑字而否決掉口頭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好嗎..(恕刪)


比喻的不倫不類,
今天是王家要讓土地死,是法令不準讓土地死,不會因為王家說不必救,就可以免除土地被救的機會。

我已經是社會人士,不必叫我同學。

花點時間看看資料再來討論,不要心中只有王家的懶人包,你是活在地球上,不是火星。
先看看王家如何敗訴,如果你說的歪理是通的,王家就不會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士林王家都更案﹞

如果你認為口頭就可有法律效力,

你結婚的時候,口頭說說就好,你以後繳款時候不必留收據,衣服送洗的時候不必留清單。

朋友向你借100萬,不必留借據。反正你接受口頭說說就好。

你去都更法規裡面,找找有沒有“口頭拒絕”就可以的條文。

沒有留下白紙黑字,有爭議的時候,如何判決真偽,王家都在社會工作那麼多年,不知道如何處理事情嗎?

一直就知道畸零地無法被排除出都更之外,一直沒有去處理,還敢說“說過不參加。”

難道都更審議文件時,王家那個說話算數的人,都隨時在場備詢。就算建商要把王家的反對記錄送上,沒有王家的簽名,王家那麼多人,有的要加入,有的拿不定主意,有的還在喊價,隨便哪一個都可以否決那份記錄,那建商會不會反被告偽造文書。

先不說到底是拒絕價錢還是拒絕都更,嘴巴說說,建築線就會變出來,土地就會變大,馬路就會長出來讓王家土地變成不是畸零地。

看看你的說法,和王家人有什麼兩樣。

為什麼不在都更申請期間退出都更?
王家 : 因為不知情無法反對。不是畸零地,是可以被排除的。

(被發現是知情,真的是畸零地以後)

為什麼知情不提出反對?
王家:因為有多數決所以反對也沒有用,畸零地不改建就不算是畸零地。

如果有多數決為何不和鄰居商量,一起退出都更,使同意比例低於都更門檻?
(沒有找鄰居商量,王家的反對是都更通過後才表態)


家有兩位建築碩士,還有在做都更的建築公司工作的人,為何不處理都更排除畸零地違法的問題?

這麼重要的事情,事前用這麼消極的態度處理,事後才以這麼激烈的方式抗爭。

需要退出都更的動作,一個都沒有去執行,光靠一張嘴說我有反對過了。



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九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與變更程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第十九條之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作業程序期限)
bar0402 wrote:
如果我是王家, 撐得住, 我絕對跟你耗下去......(恕刪)

這是最爛的做法,損人不利己。

現階段其實是樂揚在火燒眉毛,不願認輸,所以會在這個關頭,大打心理戰。希望能給王家壓力,讓自己的損失最小。

反正一切三個月內就會解決。若沒估錯,兩個月後建商就會有讓人滿意的方案,然後一切雨過天青,風平浪靜,大家忘光光。內政部的都更法還改不改,到時才是重點(個人是不太信啦,極大可能虛晃一招)。
我就說了,寄了不一定可以退出,你看樂陽另一個案子

人家存函可沒少寄,照樣被搞進去都更,你這個觀念,

最早是由某建築系學生寫的,可後來被某教授發了個打臉文,

後來此生也在fb修正他的說法,你長期在追蹤此案,應該了

解我說的是什麼,雖然你已經出社會了,但我想你的工作如果可以容許你在上班

時間四處發文留言,那麼花點時間google一下應該不是太大困擾,

是吧!




在法律上
口頭約定本來就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舉證較困難而已

隨便google一下「口頭 法律」看看...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你認為口頭就可有法律效力...(恕刪)
sean1972 wrote:
我就說了,寄了不一定...最早是由某建築系學生寫的,可後來被某教授發了個打臉文,

後來此生也在fb修正他的說法,你長期在追蹤此案,應該了

解我說的是什麼,雖然你已經出社會了,但我想你的工作如果可以容許你在上班

時間四處發文留言,那麼花點時間google一下應該不是太大困擾,(恕刪)


還活在懶人包的謊言中。

那位劉教授一開始以為王家沒有收到信,以為是建商如王家講的故意寄錯地址。


目前真相出來,王家所謂寄錯的地址,就是王家自己的戶籍地址,和自己訴狀上的地址一樣。

王家和聯盟的謊言,害了很多人幫忙的投入的人,目前真相出來,幫忙的人幾乎都收手了。

就只有你們還願意被懶人包騙。

那麼請你們回答,


王家白紙黑字5億陳情書,說民國95年7月~98年6月15日止 ( 空窗期雙方未再接觸 ),
稱在6月15號受到通知才知道都更事情,才開始抗議。

而事實,2011年07月06日 蘋果日報,王家王廣樹說, 民國95年6月,建設公司老闆來找我們合建,跟我大哥都說「不要」,沒想到1年半後,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王廣樹先生收到信的時間點離民國98年6月都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通過還有超過1年的時間,怎麼不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如果王家真如王家訴願時講的,之前不知道所以無法反對,所以一知道就馬上提出白紙黑字的陳情書。

當證明王家一直是知情的話,是不是陳情書等白紙黑字應該在都更申請期間,早該出現了,王家對都更審議委員可不是口頭而是白紙黑字的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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