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arthur888 wrote:
我看很多人都在談,是...(恕刪)


真的很矛盾~很弔詭~

有人說都更案~

都更是惡法不該去遵守~可以不守法~撇開法律只求正義!!

然後再說都更法違憲~憲法規定有保障人居住權利~

條例不能大於法條 不能大於憲法 憲法最大!!

請問這邏輯是什麼? 為何有這邏輯? 誰訂得~

那憲法是什麼? 憲法為何能規定其他的法律?

對!! 就是法律!! 這個不完美但是必須要共同遵守的架構!!

守法才能繼續下去~即便是惡法~也要透過正確的程序去修改~

不是直接不守法!!

讓這件事情回到修改法律的正常程序吧~

這樣才不會出現矛盾跟不合理的情形

大家也不用再扯東扯西了~

這世界上不公不益的事情太多了~

絕不只單純這件~

今天一群人在王家門口 那未來有足夠的人去更多督耕戶的門口嗎?

這種事情搞對立 搞批鬥 搞民粹 能解決問題? 不能吧!



大家遇到不公不益同樣憤慨~憤怒~

但如果我們不能堅守法律架構~來做很多事情~共和的標準

那法律~將也無法保護我們每一個人~

這對立憲的前輩~自由民主法治的精神~將蕩然無存~

如果真的不公不益~我想因該要做的是"革命"

革命就是可以不守法了~因為革命完 要建立新的法律了~


而不是現在很多人在民主自由法治的保護傘下

去挑戰制度、去做一些破壞台灣最可貴價值的行為

這些人不會真的去流血~去犧牲~只為了一個信念跟價值~

他們只會在熱度過後 就各自回家了!

一直說什麼 台灣是共產黨~是獨裁政府~流氓政府的人~

去看看以前的敘利亞~肯亞~甚至世界上更多不知名的角落

這些真正人民受到迫害的國家現況吧 看看什麼叫做 真的不公不義

台灣~雖然不完美還須大家共同努力~但我們已經很幸福了~

我很愛我們的家~而最可貴的是他的價值觀~及信念~



遇到不公不義~大家當然要奮力對抗~但.....我不贊同暴力與對立~

以上純脆看到社會現象的分享~

大家依該更冷靜~用更高的智慧來解決問題~

祝福大家~祝福台灣~祝福王家~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

Barristerinlaw wrote:
雖然我仍然住在英國,...我的父母與建商打交道經驗是秀建商的兒子女兒照片和他們的財務資料
(恕刪)


Good job!把KGB FBI那套都用上了.
對方應該是連夜跪求赦免吧?

Barristerinlaw wrote:
雖然我仍然住在英國,...(恕刪)


這意思是你父母要請對方小孩吃花生米嗎?

Lutz wrote:
>自己看吧.....(恕刪)


一、坦白說,你說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機關的實際作法完全不同,而且如果真的有做到「寄存送達」,那為何判決書不直接寫出來「以完成寄存送達程序」?


二、我們先看看你引用的判決書節錄:
"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我的看法:
丁○○:有送達,毫無問題,同居人收了。

甲○○、乙○○、丙○○:只能確定應該有雙掛號,但是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


三、接下來看行政程序法74-76條: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76 條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
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四、最後我們來看看到底行政機關如何作業,重點來囉,請看仔細,有無送達證書和單純的郵件退回,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問五:行政機關之文書以掛號方式送達究應以單掛號、雙掛號或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之?
答:行政機關之文書如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郵務人員將依送達證書內記載之方式為送達;如未附送達證書而以單掛號或雙掛號方式為送達者,因無有關送達方法之記載,故郵務人員將無從依本法規定為留置或寄存送達,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舉例而言,如果採前者方式送達,郵務人員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此時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該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不同,郵務人員自行製作,送達機關不必製作︶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並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此時,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惟如採後者方式送達,縱寄存於郵局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因無法踐行上開程序,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不發生送達效力。

◎參考法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12.htm

andre007 wrote:
大家都億來億去......(恕刪)




那一群在喊爽的學生,,還有想增加曝光的民代,
你們同情王家,那已經簽好要都更的其他住戶,
就因王家這個釘子戶,都更可能遙遙無期,他們的權益誰顧,
難怪臺北市貴為台灣首善之都,街頭到處都是一些老舊的爛房子,說古跡
又談不上,說特色又沒有,又髒又亂,政府如不能硬起來,都更只能淪為空談。
多數人被這些少數給把持,「居住正義」?
開會

紀錄

結論

smartrader wrote:
真的很好奇因為王家說...(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不要在扯法律了 王家從沒有勝速過

再講法律只是加強王家 拆除的正當性而已

不要忘了 都確定了

各位鄉民有現任大法官媽
都更的精神不就是在少數服從多數,避免像王家這樣的釘子戶出現嗎?
王家如果一開始就不想都更,更應該一開始就要參加每一場的公聽會,表明不參加都更的意願,
而不是開價,還算好沒有他們建商會少賺五億,這不就是釘子戶心態嗎?
事到如今,我認為是王家人算計過頭了...
吵了那麼久!

真正的問題是貪婪的王家與建商, 利用無知的學生, 與愚蠢的政府

謀求自已(王家與建商)最大的利益而已。

媒體利用話題, 賺取廣告利益, 這些看看就好了, 認真就輸了!!!!
案子沒有公共利益 根本不能核准 不是不能強拆

要麻拆屋 要麻撤案 乾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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