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貓宅男 wrote:
沒有關係? 當初是哪董事長擔任台北市顧問...(恕刪)


我不知道這是筆誤還是水準低啦
人家有解釋過的
如果他的解釋有誤
當時的議員跟媒體早就把它抓出來鞭屍了
紀 wrote:
K兄,法律的設計不是...(恕刪)


那麼樂揚建設是拿到什麼跟王家的白紙黑字?

同意了什麼條件? 所以樂揚要將王家當同意戶一樣強行納入都更?

這個你也該同時要求才對。

好吧! 王家不表示反對就代表同意(這點是被監委要求檢討的,沒有國家這麼幹的!)

那麼其他都更戶呢? 他們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跟同意書,就被當成同意戶嗎?

我在另一樓說過,如果今天是王家明確表達用何種條件加入都更,

所以樂揚理所當然把它納入,但後來王家才反悔說不要,這種狀況下,

樂揚才有資格說自己被王家挖坑!

否則,就像你單方面說的,王家打算坑樂揚一筆! 但是,如果樂揚打從一開始,

就沒打算硬吃下王家,那王家還能玩什麼花樣? 樂揚不是不可能排除王家!

只是不願意而已! 這個事實你否認嗎?


所以結果就像一些人強調的:王家當初不同意就可以劃出都更區,這還不是必定保證的,

因為台灣的都更法是明確表示強制多數決的。

可是若樂揚根本就以王家為不同意戶進行排除,不管結果如何,今天樂揚在道理上就絕對佔上風了!

樂揚跟36戶打了幾個月的烏賊戰,還不能扭轉輿論劣勢,何也? 因為自始至終,他們就打算吃掉王家!

不要太沒大腦的人都看得出來! 王家說謊很過份,王家玩法很嚴重,那如何?

他們沒有逼樂揚買地,也沒有強迫樂揚一定要納其土地入都更區! 區區釘子戶開價而已!

誰不是這麼幹的? 建商可以把自己利益最大化,王家或不同意戶就不行? 什麼道理? 什麼標準?

樂揚建設跟這些建商真的是拿都更作公共利益嗎? 否則憑什麼?

不要認為大眾是白癡,其實,樂揚跟王家誰好誰壞,跟大部份人都無關,可是現在現實擺出來,

是樂揚建設打算強行逼王家賣地加入都更,這就不是大眾願意接受的! 哪怕你叫依法都不可!


肥貓宅男 wrote:
沒有關係? 當初是哪個董事長擔任台北市顧問...(恕刪)


你確定是董事長? 請再查查資料....人名,時間,那位顧問是如何擔任顧問的,那一類的顧問..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確定是董事長? 請...(恕刪)


董事長關係良好,擁股份13萬的董事兼當顧問,如果說這樣還不夠好,

那只剩下樂揚老闆是郝市長親戚這等更好關係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商勾結? 樂揚董事竟是北市府顧問

http://n.yam.com/newtalk/life/201204/20120404641266.html

台北市政府強拆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拒遷戶王家祖厝,引起輿論撻伐,最新出刊的《壹週刊》報導,主導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獨立董事黃博怡,竟然還是北市府顧問,政商關係良好,質疑有官商勾結之嫌。面對媒體的質疑,北市府表示完全不知情。當事人黃博怡則承認擔任獨立董事,但強調從來沒有為了樂揚找過市府官員談過任何事。

今天剛出刊的《壹週刊》報導指出,現為實踐大學教務長兼財務金融系主任的黃博怡,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年10月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至今;而黃博怡也從2006年起被聘為台北市府顧問。報導也質疑,樂揚獨立董事身兼北市府顧問,疑涉及官商勾結。

......政商關係良好,該建設公司藍綠議員通吃,曾在議會要求市府強拆王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在壹週刊可是公認比特偵組還能幹的媒體呢!
ZZZ ing wrote:
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年10月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至今;而黃博怡也從2006年起被聘為台北市府顧問
..(恕刪)


據市府新聞稿,黃博怡,是先擔任市府顧問,

在文林苑都更案民國98年6月通過後,民國99年才開始擔任樂揚的獨立董事,

請問你知不知道黃博怡的過去呢?他是如何進入市府,擔任顧問有沒有薪水?

市府共有多少顧問呢?




都更被指官商勾結 北市政風處調查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政府代拆文林苑王家,引發都更爭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今天表示,北市府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建議內政部應對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提請釋憲,因為都更是全國一致事項。另外,壹週刊昨天報導,北市府市政顧問黃博怡是文林苑開發建商樂揚建設的獨立董事,張其強對此表示,黃博怡是在民國95年以財務金融專長應邀擔任北市府顧問,他出任樂揚董事是在99年,兩者無直接關係,因黃博怡任期4月將到期,市府不排除停聘可能。
台北市政府政風處也表示,北市府於95年聘任黃博怡教授為財務金融方面顧問,而後樂揚建設聘其為獨立董事,市府之前並不知情,但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及9條規定,所謂公職人員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由於市府顧問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財產申報義務人,故形式上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慮,至於黃顧問實際有無介入樂揚建設申請之都更案,政風處後續將深入調查。
有關市府都市發展局前副總工程司林振中,退休後至「森業營造」擔任特別助理一案,政風處表示,97年5月間曾將相關事證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依法偵辦,經市調查處查證認為林振中並非都更案的承(協)辦人,退休後擔任「森業營造」特別助理,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有別,難遽以認定違反旋轉門條款,該處於97年6月12日以肅字第09743082720號將調查情形函告台灣台北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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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文林苑都更案, 釘子戶, 黃博怡, 樂揚建設, 林振中, 森業營造,


原文網址: 都更被指官商勾結 北市政風處調查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5/36915.htm#ixzz2ARBGaEzV

Erichuangtw1980 wrote:
據市府新聞稿,黃博怡...(恕刪)


我知道的是:

在台灣,非關係良好的閒雜人等,是不可能擔任市府顧問的。

同樣的,你會認為黃先生是民國99年才跟樂揚接觸的嗎?

別搞笑了,他是手握十三萬股的董事呢! 屬核心決策份子之一!

難道黃跟市府相關人員是99年才認識?

不可能吧?

當然以你的說法,一定是說沒證據就不能說有。

你允許自己推論推斷,卻拒絕承認別人的推斷,這是什麼標準?

只可惜做人總要有常識,而不是自己昧於事實硬要找證據!

就像你堅持王家要搞錢,或王家怎樣,還不是一堆推論?

現在台面上王家要的還是排除都更,你敢說不是? 證據拿出來!

王家現在有跟樂揚另行開價嗎?

關係不好,你去應徵或自薦看市府要不要你?

這也是為什麼市府律師跳出來反對市府,讓郝龍斌很傷!

因為他們理論上是自己這卦的! 不是反對黨,沒有政治鬥爭的理由!

連他們都極力反對,

政策還玩得下去嗎?

ZZZ ing wrote:
在台灣,非關係良好的閒雜人等,是不可能擔任市府顧問的。

同樣的,你會認為黃先生是民國99年才跟樂揚接觸的嗎?

別搞笑了,他是手握十三萬股的董事呢! 屬核心決策份子之一!...(恕刪)



就如2100節目中顯示的資料,

黃先生是由謝長廷先生推薦,

而且市府的無薪顧問600多人之一,

如果黃先生在意自己的名譽受損,那麼就提起訴訟控告媒體,

如果任何人有官商勾結的證據,就去檢舉提告,

否則,不過是八掛消息而已...


ZZZ ing wrote:
就像你堅持王家要搞錢,或王家怎樣,還不是一堆推論
...(恕刪)

王家是和建商對於權利變換有爭議,
王家談價是應該的,如果在都更案之前談不攏,就該提退出,
只是在都更案通過後談就太晚了,被都更審議會打回票,
這是有實際記錄的,
針對權利價 值之異議(98.7.13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98.11.02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聲明稿(101.4.3)
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



ZZZ ing wrote:
王家現在有跟樂揚另行開價嗎?
...(恕刪)


據了解,“談”是一直沒有停過..

樂觀其成吧...不要像永春都更,等了13年,14位老人等不到回家就往生,而永春都更的不同意戶彭先生(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理事長)還在文林苑主持抗爭......



Erichuangtw1980 wrote:
就如2100節目中顯...(恕刪)


又在迴圈了 之前說新聞媒體不可信 現在卻一直用

談不攏為什麼強制納入 哪個國家都更是這樣做 還有判決哪一點有強制王家必須都更

肥貓宅男 wrote:
又在迴圈了 之前說...(恕刪)

1.法律說不得排除王家。
王家不想參加,可以啊,請王家想辦法讓自己的土地合乎不參加的法律要件,而不是讓樂揚違法排除他。

2.你在中華民國就是用中華民國法律,想用北韓法律請搬去北韓,想用冰島法律去搬去冰島,沒人攔你;想改中華民國法律,請去找立委修法。

3.王家訴請文林苑都更不成立,法院判王家敗訴,意即文林苑都更案成立;已送件且審核通過的文林苑案包含王家在內.......
這是甚麼意思?這表示王家得參加的都更案是有法律背書的。
好比,某律師訴請阿扁無罪釋放,法院判他敗訴;然後宅男你問"法院判決有哪一點強制阿扁必須關在監牢?"你覺得你這個臉丟的大不大?

PS:E先生不斷迴圈也很無奈啊,誰讓有些事說了N多次,有些人不是故意忽視對自己不利的某部分訊息,要不就是鈍到看不懂。
E先生,被逼得無限迴圈的你,辛苦了。

豆子小珍珠 wrote:
1.法律說不得排除王...(恕刪)


台北市都更條例不需要經過立法院 而且條例被監察院糾正中

法官可以判酒駕和貪污能交保 可以判性侵犯無罪 一樣有法律背書 但是合理嗎 連市政府都不敢為自己法律背書

樂揚可以合法排除為什麼不做 還預售王家土地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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