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1,畫出的前提為何?不要漏掉這一點喔
2,都更違憲?誰說的?您嗎?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您那位啊?憲法賦予法律對於土地的裁量權,這個很多人都貼過了。請自行爬文!!
3,您還是沒說您指的利委是誰?大家等你說明啊
市府確認之說法如下: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568&Index=3


以台灣法律與憲法為例:
名  稱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7 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名  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多數決,民主國家的運作不都是如此嗎?
聯合國除法定強國有否決權者外,也是採多數決。

都更條例是否要採「多數決」是可以討論的。
「多數決」是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
「多數決」的決議,並不必然就等於違憲,因為連憲法本身就是「多數決」所創造。
你的問題我會回答,我來回~~~




一.
確認可被劃出的前提是有要申請通行權,
請問有提出嗎? 有與鄰地協調購地?

報告~~沒有.
反正現在大家都喜歡用(假設&我想)來推論
我也來推論一下
1.我壓根就是想都羹,只是賤商不夠意思,給我那一羹沒到我要的.(事實上已經比別人大羹了)
2.要我購地?一塊兩毛五你賣不賣???

二.
都更法的法源為公法,以多數決為依據,前有網友提出說明,請參閱

我想&我推測:我可以說我看不見嗎???

三.
不懂您的意思,請詳解

我想&我推測:這題放棄

最後,如您所示,皆可提出方案
為何法院判決皆敗訴?

我想&我推測: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市府與賤商加利委勾結出來的陰謀...

法院認同都更法條,您覺得法院於法無據之理論為何?

我想&我推測:法官也被買通了or法官依惡法判決



我想&我推測&我的自由心證應該是這樣的回覆
有沒有忽然覺得我很貼心???
m大好貼心喔....都回答到心坎裡了........如果都這樣...我們還是回到比拳頭大小的日子好了....更實際....

pensees wrote:
以上……原來是來「黨...(恕刪)


都生活在台灣,不需要分彼此。頂多意見不一樣,需要這樣酸嗎?

我不會貼連結,只會copy paste網址。以下是第一次嘗試,若錯誤,請網管大德協助,謝謝。

以下給 pensees,我原寫在另一版。你參考參考,也未必要接受。裡面有提到我對於憲法「居住」相關的看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1#3497759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2#34982719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2#3498559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3#3499393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3#3499735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4#35000348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4#3501082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5#3502293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7#3505695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7#3505765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7#35057559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69#3508447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91&p=70#35109765



台灣網路上還真多大法官

大法官骯賴~
我是覺得也不用針對P先生的言論一直檢討拉
因為真的探討P先生所堅持的言論
其實也是都更法的另一個很讓人很憂心的地方
那就是 建商與政府的關係



P先生對於本討論串所提出的主要疑問...

一、市府已確認王家可被劃出。

為什麼最後還是被劃出呢....因為建商和政府勾結..


二、除了都更條例的「違憲」多數決外,沒有任何法律要求如此。

多數決造成建商有漏洞可鑽...譬如人頭戶的問題..


三、建築技術與方式可做符合該地居民「住、行」的建築工程。

建商為了其最大的利潤 讓設計的建築物是朝著極大利潤的方向



我知道這個版上許多人都是依法論法
我也是相當認同
但若是大家願意去和四周的人討論王家這個問題的時候
絕大多數的人會懷疑建商和政府的關係


但無論誰提到官商問題的時候
我還是只有一句話 就是依法論法...
因為當大家都跳過法院判決或是法律的規範 使用極端的手法的時候
最終得利的還會是建商


我們若是回頭看看樂揚的整個過程
基本上樂揚還是採取法律的流程
縱使過程中有讓人覺的用法律壓人的感覺
但到目前為止
我沒有看到王家有跳出來說 被黑道恐嚇之類的事情


若是都更案建商都要走到極端的方法 才能成功都更的話
這才是一件恐怖的事情勒....

saaaad wrote:
我是覺得也不用針對P...(恕刪)

你可以仔細看看某p的說法,那已經超出與網友們切磋法學的範疇了,這也是他被炮的原因。
他要論述法律怎樣不是OK,我沒意見,但是一直拿憲法來自己解釋,不針對現有法條的缺失做討論,只是在那批判法律違憲,說真的不敢恭維。

就法論法的人在他眼中都只是惡法的擁護者,我們從前面就說了,不管法律對錯,現行法律就是該被遵守。
不在這個前提下討論法律只有兩種狀況:
1.人在境外
2.準備造反
pensees wrote:
為什麼會提到胡扯呢?

因為,有一群人以畸零地、袋形地、建築線來做王家必須參與都更的說法,而這個說法已經被證實是胡扯了:

一、市府已確認王家可被劃出。

二、除了都更條例的「違憲」多數決外,沒有任何法律要求如此。

三、建築技術與方式可做符合該地居民「住、行」的建築工程。

由於這一群人一直往復式循環「自我對話」,以之再彼此「相互對話」,就形成一種不斷重覆而「虛無」的討論。


請問第一條有哪一篇報導說"市府已確認王家可被劃出"...
(大家的認知都是建商要留一塊地給王家合併作連接建築線使用的才有可能,否則無法單獨劃出喔,請勿自己瞎掰)

妳其他的論點簡直是在打迷糊仗..不值一曬....只有第一點.

假如市府確認王家可以被劃出...那我們其他相同申請建築線被退回的案子可要抗議了!!

臺北市政府這樣就等於是摸頭了....原本就不站在郝市長這邊的,這次就更加看破他的手腳~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剛去查市地重畫,嗯
如果都更條例違憲,那這個市地重畫 問題更大
公告就好了,連通知都不用 ,正當法律原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35 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左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
劃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
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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