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就連署嘛文林苑全部恢復原貌(蓋平房總比蓋大樓快吧)我倒是想問看看恢復原貌以後哪天真的失火王家燒不到他因為祖宅早租出去了倒楣的是住裡面的人那你們這些說王家沒消防問題的人要不要出來承擔責任還是一副那甘我甚麼事的樣子反正勝利了王家權益保住啦但問題解決了嗎還是僅得到寒蟬效應不管是好的都更還是利益式都更全部停止大家把房子住到倒住到爛消防問題--反正全台灣也還有一堆違建問題--這更多違樓與危樓--沒那麼倒楣一切通通都沒問題只要政府一日不把全台灣所有問題一次性解決就都不合乎公平公正原則而所有這些後遺症就只為了一個不守遊戲規則的王家
kuoyuan1 wrote:幫你編輯一下圖片,看看你圖上的消防車,要怎麼快速進入。是的,有了雲梯車,消防車就進不去,非得等雲梯車救完人倒車出來再說。 看來都更後會比原本的老舊的社區更好不是嗎!? 這樣公共利益不就成立了不是嗎?
紀 wrote:K大,問個白癡問題,...(恕刪) 你難道認為文林苑失火,就只要一台雲梯車進入救人就好了?房子放給他燒?文林苑前退縮的空地只能容納一台消防車輛,其餘的只能在巷口等前一台倒車出來。最好是消防隊可以直接拉水線拉到十樓。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看來都更後會比原本的老舊的社區更好不是嗎!? 這樣公共利益不就成立了不是嗎? 好在哪裡?路口沒拓寬,消防條件幾乎沒改變。建築物由透天變成大樓,增加了救災的難度。這樣都說好?
google 到了請參考,原來雲梯車標準名詞叫雲梯消防車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04-10-07內政部92.12.12台內營字第920090666號函附件內政部93.10.7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正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三) 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 附圖例 為供參考。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以上。(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如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一) 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二) 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三) 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紀 wrote: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 你知道文林苑失火要搬移郭元益的盆栽,移動招牌,拆掉號誌燈嗎?而且一次只能進一輛。然後得慢慢倒車出來,下一輛才能進入救災。萬一是後方失火,問題更嚴重了。真要改善消防安全,當初都更範圍應該要包括郭元益、廟宇和舊公寓,也就是最初政府劃定的範圍。既然範圍被私人改變了,文林苑其實不符合都更條件,只能算合建案。
k大,平心而論,這是所有位在橋邊兩側房子的悲哀,不是只有文林苑而已。能擠出來的空間就只能這樣而已,再多也沒辦法了,因為道路兩側的基地若再退縮就沒啥了。檢討建蔽率後還能蓋房子嗎?文林苑至少蓋好後讓消防車能開的更進去,而不是只拉水線進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