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這邊有人在扯公共利益了,
那就來說說王家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

王家原本走804國有地未付半毛錢,
此乃侵犯國家(全民)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

王家若一起都更,
國家取得建商買804的錢,
38戶和王家取得該分的房子和車位,
符合公共利益。

王家若原地重建不參加都更,
王家必須付錢買路通行,或是買下804,
符合公共利益。

所以,建議王家一起都更,
不然把錢吐出來就是公共利益,
有人說王家貪心跟建商要五億補償是合理,
我也認為政府把804賣王家五億很合理。
國家要是收到5億可以補助窮學生的營養午餐,
與其讓王家貪,不如讓國家(全民)貪,
十分符合公共利益

這是王家告訴你的還是你也跟大家一樣都是看報章雜誌新聞的結論?
怕的是王家嘴巴說不要,但是心裏想的是另外一套,這點,除了王家,沒有人知道真相,相信你也不能確定吧?
建商預售屋也賣了,錢也收了,變更設計沒可能,王家是不是咬住建商根本無法走回頭路的情況下把這整件事鬧大?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這不是沒可能的。
王家房子也拆了,官司也敗訴了,還有什麼好輸的?唯一的籌碼就只剩下還有人"佔"在那塊地上,贏了,就能再搏更大的利益,輸了,鼻子摸摸等2、3年後住回新蓋好的文林苑幾房加幾車位等等,這世界上還有這麼好康的遊戲啊?
都更法是該檢討,政府也有很多事沒做好,但王家在這整個事件上面不是每一點都站得住腳。
pensees wrote:
最胡扯的,還是去扯王家。人家就表明不參加,怎麼還有「人」不懂呢?...(恕刪)
pensees wrote:
以上……回應你這篇文...(恕刪)


貽笑大方

GOOGLE「公共利益」又怎樣?你是要引哪個專欄、專家、國家還是國際組織的原則?

會寫文章、社論、政策的有仟百萬人,本來就沒有一致的意見。

你以為放話要人家去研究「公共利益」的原則與範圍,大家就要隨你起舞?你還真以為你在這開課啊?

敢放話那就先說說你所謂的「公共利益」的原則與範圍!依照你的原則,請不要用"你想"來說明,請引述專家或公家或國際觀點。你說完自然會有人進行辯駁,就看你有沒有本事讓大家信服。

引這條智庫聯結跟現在這個狀況有甚麼相衝突的地方?還請你說明清楚。

講完再順便把"利委利法"的事交代一下!看看你能不能GOOGLE出來答案。


pensees wrote:
上面連結,給予「明白自己有限」的網友閱讀。那種胡扯「不前」的網友,可以略過;並且,繼續胡扯。(恕刪)


所以別人都有限,你沒限?你全懂了?那怎麼沒去國家內閣裡做智庫?來篇權威性的論文或書籍吧!!!

clark9527 wrote:
王家原本走804國有地未付半毛錢,
此乃侵犯國家(全民)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



地號804國有地,原來就是既成道路

不是某姓的人通過要收錢,而某某姓的人通過就不要收錢吧

(有錯請指正)
pensees wrote:
以上……

回應你這篇文章,是假設你不是建商一方圖利者之為虎作倀者;只是一般的糊塗蛋。

假如,你真的不懂公共利益是什麼,應該好好運用google去搜尋一下,然後用對於「公共利益」的理解與解釋來說明你自己的論點。
也就是,在原來不明白的情況下,進入明白何謂「公共利益」。
當你對於公共利益,已經有了「幾分」瞭解過後,才有辦法談何謂公共利益,否則,你再胡扯一百年,還是不斷的胡扯下去。
就是:盡扯自己的「胡扯」。
用雞排、販賣機、雞蛋麵…等,來提醒你已經盡了很多心力了,怎麼到現在還和其他人一起胡扯呢?
當有一些人用了「將自己表現得很明白」的文字,在這個網頁上肆無忌憚的胡扯,你還無法明白他們是什麼人嗎?你還當他們是好朋友嗎?
怎麼一直無法醒轉過來呢?
好好的獨立思考吧!
你不用心去思考,怎麼明白諸如「公共利益」的原則與範圍呢?並且用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待真實事件發生時所該下的判斷呢?

以上,我倒是想請問你,公共利益是誰決定的?

不用講什麼理解與解釋啦,我就問你,募兵制可以做到的事情,為什麼要用徵兵制?
現在國家在推募兵制是推假的?以前當兵為了你口中公共利益的都活該浪費青春?
還是你要告訴我,現在服兵役已經不是公共利益,所以不需要全民徵兵?

公共利益說穿了就是是國家規定的,國家說保衛疆土捍衛中華是公共利益,身為中華民國的男子就應該服兵役。
同理,國家司法機構裁決王家該拆,不拆就是違反公共利益,請問拆了有問題嗎?

你才是不要當個糊塗蛋,要支持王家你要給個理由,這個理由必須建構在司法和條理上才算是有根據。
盲目的支持,盲目的打壓對方,只是凸顯你的無知而已。

胡扯這兩個字說不好聽點,是你個人的認知。
如果你今天論述法理是依循國家法律,也依循國家判決結果,那你可以說得振振有詞。
問題是你今天論述是用什麼當根基?你自己解讀的憲法是很有力量的根據?一堆莫名其妙勸人不守法的古怪例子是你精神的表率與象徵?

世界上有一種人,口口聲聲獨立思考,自己卻是思考最少的人,那種人我想就是包含你。
前面就說過法律沒對錯,有錯的是濫用的人了,你還可以憲法落落長解釋一大篇,而這一堆也沒啥意義,完全的精神主義論者,又不付諸行動,讓人看不出你到底是憑什麼在這裡振振有詞講的鏗鏘有力。

另外再請問你前面講的利委到底是哪些?
每次遇到爽回的就回,遇到他人質疑想閃避就吱嗚其詞或是當作沒看到射後不理,請問你這樣能做為你口中獨立思考者的代表?
獨立思考的首要條件應該包含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吧,那可以請你負責把你獨立思考後闡述的利委利法論說得更清楚明白些嗎?敢影射他人就不要不敢負責,挺王家如果都要像你這樣躲在後面放槍,那我看國家差不多完蛋了。
804 並非既成道路
因為 只有一戶(803) 使用 不符合既成道路 的規定


pensees wrote:
你要是真的不懂,就承認自己不懂,這樣子還有機會讀點知識,認識些什
麼;如果你是建商「團」的,也沒有人阻止你繼續胡扯,這是你在網上的
自由。

公共利益

上面連結,給予「明白自己有限」的網友閱讀。那種胡扯「不前」的網友,
可以略過;並且,繼續胡扯。(恕刪)


呵呵
很有意思
你較早幾篇文在提公共利益時
我也是找到這個百科想來作為論述的基礎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
各國立法基本上都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精確的定義,而只是採取了抽象概
括的方式來規定。究其原因,乃是不得已而採取的方式。因為公共利益的
最大特點在於,它是一個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相類似的框架性概念,
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正因為如此,執法者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
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發展和變化的情況來維護某一種具體的公共利益,實現
社會實質的公平和正義。此外,正是由於這種抽象性和概括性,通過公共
利益條款能夠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公平地處理案件,剋服成文法
所可能具有的滯後性。


那今天都更屬不屬於公共利益
特別是文林苑這個案子本身屬不屬公共利益
其實很簡單
就看看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與第六條就好了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文林苑案整個街廓是台北市政府劃定的
在本案,最初是由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0月28日
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
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

(上述引自維基百科)
這個理由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討論嗎?

更多人說美化市容不署於公共利益
這個也很有意思
說蓋一堆大樓跟美化無關
這個我也同意
可是有人要蓋巴洛克建築嗎?
數年前有聽到廣播在說
921後獎勵重建
獎勵的一個項目是屬於美化市容
大意是說你不要蓋積木型方方正正的房子
而是蓋譬如屋頂有閣樓等等的美麗外觀
可以有如何如何的獎勵
結果
申請案件=0

其實今天像我這種人來看
更多的是看到王家什麼都沒做
然後說自己可以怎麼怎麼做
譬如建築線       沒去申請
譬如釋憲        沒去申請
譬如切結書       沒去簽署 
譬如文林苑案消防有疑慮 沒去檢舉抗告

dirtypoint wrote:
804 並非既成道路
因為 只有一戶(803) 使用 不符合既成道路 的規定



請教一下,801及802是從哪一邊進出

因現場已拆掉了,看不出來
當今狀況

王家跟學生還有帶先生是為了面子要硬撐
退縮等於承認理虧...
硬幹還能說為了理想目標... 哀

現在隨著細節越來越多,旁觀者厭惡王家更甚於建商和市政府

理由: 王家說了一堆看法和認定問題一樣都沒去做

樓上說的四樣就是鐵證

我沒有胸部 wrote:
呵呵很有意思你較早幾...(恕刪)


而且該文所述:
現在,物權法的頒佈實施,由於公共利益將關聯物權的取得和喪失,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可避免地被凸現出來,這是必然的,是進步的動力。另外,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此情下的公共利益秉持,可能具有前瞻性,也可能具有盲目性,抑或允許市場化運作公共需要的公共項目,這均可具有探討性。因此,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執政和行政,也應有一定的把握空間。那麼,如何把握呢?是以為,應該以國民經濟計劃和城鄉規劃為框架,除了國務院和省政府可以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突破框架外,公共利益的秉持不得突破計劃和規劃的框架。如必要,可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法。

似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的「公共利益」,與「中華民國」法律下的「公共利益」,其內涵應該會有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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