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我想,您引用的....
"技術上來講, 都審通過公告30天以後, 那個已經不是他們家的財產了"
這樣的行為就已經算是剝奪財產了吧?
那個是都更法規定的, 該抗議的對象絕對不是好會拆吧
而都更法要這樣規定也不是沒有道理, 要是都更隨時都可以喊停
那要是舊房子拆了, 新房子住到一半, 然後有人跳出來說我不玩了
你覺得要怎麼處理? 已經花下去的人力物力該誰吞?
dennis10 wrote:
特別是在{都審}本身還有瑕疵的時候...
都審的暇疵在那呢? 這個部份我不知道
我聽到的時候是同意95%, 不同意0%
規定是80%以上就可以了, 一切合法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