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臺北市民國95年頒布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消防通道寬度是3.5米,文林苑的路寬3.7米

首先,依照"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文林苑超過六層樓,消防安全通道寬度要留到4米,請看清楚法條。

內政部92.12.12台內營字第920090666號函附件
內政部93.10.7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正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 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 文件檔案: 附圖例 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如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

(一) 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

(二) 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

(三) 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其次,3.7米是你說的呦(雖然實際是3.17米)!你終於承認文林苑的寬度不足4米。

天天有爆點,天天都歡樂。

kuoyuan1 wrote:
首先,依照"劃設消防...(恕刪)


先不提有沒到4米的法定平面道路問題。

我實在找不到E大人說的這個 3.7米數據哪邊來的?

所有的google都是他的自說自話,沒有政府單位背書,

也沒說是哪位老兄,哪個單位親自測的?

樂揚建設量的嗎?

kuoyuan1 wrote:
首先,依照"劃設消防...(恕刪)


別引用錯誤的法規,營建署的只是“指導原則”,落實到地方,台北市的執行是“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消防通道要求是3.5米, 文林苑前面的道路是3.7米連人行道是8米。


你的3.17米是量工地圍籬到文林橋的距離。是懶人包的扭曲事實的說法。


,營建署92年的“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

而臺北市民國95年頒布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消防通道寬度是3.5米,文林苑的路寬3.7米,包含人行道有8米的救災空間。

所以就文林苑西面,是符合法規,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府消救字第09577335100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府消救字第09630601500號函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府消救字第09631746500號函修正頒布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kuoyuan1 wrote:
其次,3.7米是你說的呦(雖然實際是3.17米)!你終於承認文林苑的寬度不足4米。

天天有爆點,天天都歡樂。..(恕刪)


就算王廣樹先生要扭曲事實,只量文林橋到圍籬,

你說3.17米,

一般雙掌距離=身高,

王先生 + 記者 的身高 = 3.17米??? 他們有這麼矮嗎?




文林苑還沒蓋好,你說的3.17米怎麼量,不過看看圖面,是路面3.7公尺,加上人行道是8公尺淨寬.

建商若不想排除王家

請與王家協議

可以

1. 設計變更, 仍舊原地重建王家
2. 只給五戶五車位, 有 guts 一點, 不要王家的容積獎勵
3. ......反正就是王家與建商談妥即可

如果不談妥

請做出努力排除王家

不要光說不做

好像自己才是政府一樣

替政府說不行排除王家


要硬上

真得很難看啊

更糗的事還上不成

這樣何必呢


不過若是要繞圈圈

大家時間多得是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的3.17米是量工地圍籬到文林橋的距離

3.17米是指郭元益糕點博物館前的路寬(包含水溝蓋)。
你難道不知道郭元益博物館有部分建築是突出的嗎?

kuoyuan1 wrote:
3.17米是指郭元益糕點博物館前的路寬(包含水溝蓋)。
你難道不知道郭元益博物館有部分建築是突出的嗎?...(恕刪)


照片在這裡了,人行道 + 道路,會只有3.17米寬嗎?


kuoyuan1 wrote:
3.17米是指郭元益糕點博物館前的路寬(包含水溝蓋)。
你難道不知道郭元益博物館有部分建築是突出的嗎?...(恕刪)


實際在現場的照片沒有看到你描述的情形,

可以拍張照片,看看你是量那裡到哪裡?



kuoyuan1 wrote:
3.17米是指郭元益糕點博物館前的路寬(包含水溝蓋)。
你難道不知道郭元益博物館有部分建築是突出的嗎?

不如實地丈量一下好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照片在這裡了,人行道 + 道路,會只有3.17米寬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實際在現場的照片沒有看到你描述的情形,

可以拍張照片,看看你是量那裡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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