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先前購屋有跟樓主類似的問題,買房的時候與太太約定兩方1人各出1半,因為初貸時使用的是公教人員貸款,由於貸款時以房屋作為抵押品,所以貸款人會有必須是屋主的限制,房屋登記是我的名字。(這一點其實太太到現在還是很介意)
2.後來房貸還剩下一半的時候,由於公教貸款的利率高於合庫的員工優惠房貸,所以進行了轉貸的動作,不過房屋登記還是我的名字,我猜是因為夫妻共同持有財產的關係,當時的房貸金額已低於房價一半以下。
3.房貸去年我賣掉台中的房子還完了,不過有2個問題還在:
另一半以房子不是登記他的名字表示沒有安全感,最後我直接去找我岳母言明,萬一離婚房子的一半還是會給太太。
再者,經濟平權的狀況也會形成萬一你以後需要奉養父母時女方作為不配合的理由,一個是結婚前考慮仔細,不然就想辦法獨力自己再買1棟房子(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