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ftw2000 wrote:這樣會不會出現一波....(恕刪) 離婚並不代表「孩子會消失」對於第二個條件也不符不要再期待腦袋有洞的官員能想出啥好的辦法了看到這個方案,真是令人噴飯~不但變相鼓勵不生孩子,且連婚都免結了啦~這樣才符合被「以房養老」的必要條件
j474511 wrote:誰可以解釋一下何謂"...(恕刪) "有房地產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就是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 ,只是個老人名下有不動產而已。PS:有不動產不代表有收入,也不代表有錢,因為他的不動產可能是偏遠的荒地,山中的林地,既成道路...等等,賣不掉,租不出去,也貸不了款,這樣了解嗎??
唉!! 這種政策最後一定搞成四不像..社會福利政策應該有幾個層面.. 第一是"貧困救助".. 第二是養老退休保險.. 各縣市發老人年金根本都是賄賂選民..我想問一問.. "有房子"的"沒子嗣"的"近貧"老人... 全台灣到底有幾個?? 就算有.. 應該也是應該含括在"整體"社福養老系統中....推出這種政策.. 到底真正目的何在????
厚~~~~萬一遇見子女不孝不供養父母不是慘了死後房子還要留給他們喔?管這個老人有沒有錢有沒有繼承人只要生前想抵押由政府估價師估出一個價錢按月給付到死政府作莊老人來賭另外編列一筆經費萬一老人活太久為政府虧本作準備貧苦老人應由社會機構另行處理沒房子就見死不救咩?政府真是有夠笨
小弟認為這個政策跟鼓勵不婚不生應該關係不大,因為一個人都成了近貧、單身、無子女、需要政府的幫助的老人後,才來怪罪政府的這項政策是造成他老了之後貧窮孤單的元兇,好像有些遷強。政府這項政策應該是為了彌補近貧老人政策的缺憾,因為原本的近貧經貼就是為了給貧困的老人,而生活困苦的老人如果沒有不動產的話就很好定義,但假設另一位老人雖然看起來也好像很窮好像沒收入,應該也可以符合貧困老人,但其實老人名下有許多不動產而且很值錢,或是根本有著不錯的房租收入。所以老人有不動產實在很難去定義到底是不是近貧,因為不動產每個人的價值定位都不一樣,也許政府覺得值錢,但其實這不動產難賣難租更難貸款,也又或許政府覺得不值錢,但那塊荒地蓋個鐵皮屋租人,一個月搞不好也能有個幾萬塊收入。所以政府的這項政策,等於是讓老人自行定義,如果老人自己有這個需求,就可以選擇"以地養老"。PS:小弟認為政府也有很多鼓勵結婚生子的政策,只是這些政策很難變成人們想結婚生子的原因。而"以地養老"的政策,也好像可以解讀成政府鼓勵人們不結婚不生子,但同樣的,這個政策很難成為人們不結婚不生子的真正原因。
我覺得這樣不錯因為如果沒小孩可以繼承 死後資產也是充公錢可以有計劃的花 但是房子怎麼吃?政府也只是將平均壽命 把房子的錢 換算成每個月給老人的錢600萬/20年=每年30萬=每個月25000當然會有增值或是什麼漲價跌價的問題 反正房子老了也是吃不到 拿出來換錢 又有原來房子住 住到掛 有什麼好單心的呢?更好的是如果買在山坡地旁邊的房子 以後天災人禍淹水 政府還是以當初的合約繼續給你錢 所以這段期間 房子爛了政府承擔 每個月錢照收多個方案 還不錯
j474511 wrote:誰可以解釋一下何謂"有房地產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有房地產然後要怎樣才叫近貧老人?沒有認何存款嗎? 可能"名下"沒有什麼存款或是收入的人吧?所以老了之後把財產轉移到另一半 然後離婚 去辦那個吃房子專案... 然後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