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財小藍 wrote:
您的訊息有誤, 要加採光照要管委會同意吧, 我摘錄以下法規, 請確認一下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五-三00一
名 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六、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
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
查報。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恕刪)
請看法規的另一條:
十七、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拍照列管」並不會被拆,所以是被允許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