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chen1024 wrote:既成巷道和這邊講的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恕刪) 沒有不一樣,如果原地主申請建照後蓋房子,後被舉報是既成巷道,政府還不是一樣照拆?這種事發生過太多次了,新蓋的房子就不是財產?而且既成巷道主要使用者就是相關屋主跟其訪客,這說是公益用途太過牽強,如果用不特定人使用來劃分,那地主是不是可以記錄既成巷道有沒有外人使用,沒有就收回?當然在這邊嘴砲沒用,還是趕快去釋憲,反正我不認為會成功!釋憲沒成功前都不叫違憲,除非你們有人是大法官 ....
違不違憲是大法官的職權請問開版主 你是嗎?都更法制定的時候沒看到甚麼學者在反對公告實施到現在也不見大家討論現在一個個又變成正義魔人再高談闊論實在很懷疑到底有多少人認真去讀過土地法或與都更相關的法規還是只是情理法下...把法放在最後.....法有問題 就該依現有方式 請您家選區的區域立委推動修法 才是最快的方式釋憲....也不過是這些立委面對利益團體(建商,也可能是它們的金主)的卸責講法......
wisetwin2000 wrote:違不違憲是大法官的職...(恕刪) 所以私權的移除是可以在其他私權[公共利益僅為合於都市更新因為可以蓋現代化大樓]集體說三道四或搭配恐有違憲條例之執行就能連根拔起?這種私權的安定性看來非常可笑看來平均十年[仁愛路豪華拒遷戶按記者言也才十二年就要納入都更??]要檢查一下所有權狀是不是被重新劃分核定或是去電都發局問問是不是我家被劃入都更範圍不然安個不積極之罪等等皆下來還有公家機關協助拆房想一下住房與土地用於安身立命何謂
wisetwin2000 wrote:違不違憲是大法官的職...(恕刪) 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是基本常識大法官釋憲文已經提出政府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限制個人財產權"興辦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共事業或公用事業之必要者"不符合的就是違憲
lelotw wrote:沒有不一樣,如果原地...(恕刪) 第一, 請舉個實例來, 畢竟暨成巷道一事又非少數人所知, 詢問調查就瞭, 若建照發下前不落實核查, 事後才要報拆, 建管公務員失職莫此第二, 就算有回到王家, 數十餘年的有人為是不是暨成巷道一事舉報過? 若無此時因都更就多了個暨成巷道理由這會不會太誇張看來台灣中南美洲化指日可待中南美洲發展近百年來仍多為窮國有一最大問題在於保障私有財產這類基礎上難有落實呵呵
lelotw wrote:都更法不可能違憲的!...(恕刪) "都更的權利變換根本不是徵收,都更住戶還是擁有土地,只是持分面積縮小,但減少的部份是抵換建造費,轉換成新屋,土地完全還是原住戶的財產"這句話只講對一半土地不可能只是原住戶的財產,因為還有建商要賣的戶數加入持份, 不然只賣原地主是要如何賺錢? 除非你這個原住戶的定義所講的是賣完的所有叫作原住戶???這也差太多啦但還是那個層面, 有同意集體變更的未來私權因其比例較大就能夠處份暨有且不想變更之私權?即便其未簽署同意書也未表態? 下一刻我的所有權就能被公然乾坤大挪移
小客5509 wrote:第一, 請舉個實例來...(恕刪) here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2/today-so4.htm至於內情,你是專家,由你去找來給大家了解 ....
lelotw wrote:都更法不可能違憲的!...(恕刪) 土地持份減少不叫財產被剝奪?沒事我不想重蓋新房子,拿來種菜行不行?有哪條規定台北人不可以耕作?你借我一萬美金,我還你一萬零五百韓圜,超過一萬元,差額是幫你轉換幣別的代價,你要不要?
lelotw wrote:那麼既成巷道被限制使...(恕刪) 你提的例子,根本就是大違建,道路用地早就已經規畫,住戶才去蓋鐵皮屋違建。拆除是合法的,你有何高見?就像王家,若只拆除違建部分,誰會說話?難道你的意思是,王家連違建部分都不應該拆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