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奎 wrote:
依照我之前收到的資訊違建沒有所謂年限的問題,並沒有民國幾年以前的就算合法,
只要有人檢舉就是要報拆,差別只是你自己拆還是政府幫你拆,
但是剛剛樓上說的沒有錯,通常搬新家一定要送禮,
而且要打通關係,不然哪家看你不爽去檢舉你你就昏頭了,
另外里長伯說的也沒有錯,因為政府的稽查員人數有限,
不可能每天給你去複查拆了沒,所以妳趕快乘機想想看得罪了哪個鄰居,
不然他一直檢舉你,是真的會被拆的。
PS.立委這一招大台北不適用!
忘了補充,政府不用掉空照圖,因為她們有建築資料,
只要超過申請樓層以上的加蓋空間全算違建...(恕刪)
找立委?
找錯對象,難怪會被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