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體地主同意 去工務局申請 --(這就是分管的過程)或是
2.全體地主成立分管
我說的"法定空地不能停車"也不完全錯 是 因為 法定空地產權是分別共有..未經分管的話..任何共有人即使使用範圍未超過持分比例也不能任意使用任何一部分.這是有判例的..
共有關係 就像 你泥中有我 我泥中有你
成立分管途徑有3.
1.按民法820條 100%同意 -不一定要明文
或是2.按土地法34-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多數或區權人議程 明文約定
或是3.共有人認為以上2者分管方式顯失公平者 依民法820條 訴請法院裁定分管
但以上三種 都不能 違反建築法規原設計的功能
例如 不能把消防通道 騎樓 人行道 等 約定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