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一樓私畫停車位

那是有分管的法定空地..避難設施兼作停車空間..
如果法定空地的用途是消防通道 就不能停車了
法定空地並不一定要有分管,去工務局申請自行增設停車位時,不管有沒有分管還是一樣要全體地主同意。有很多社區都有跑過類似的流程。

總之,沒有你之前說的「法定空地不能停車」這種事,法定空地有申請為停車位的絕對可以停車。
就算是道路用地,地有可能還是私人的,並非公家的,

我家就有戶公寓在北市巷弄內,前方的巷道是道路,但地是我們的,

區公所跟建商都會打電話來希望徵收或賣給她們這塊地產權。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
沒錯 大大很懂'..我寫的"法定空地不能停車"不完全對..能不能停車 要照大大說的
1. 全體地主同意 去工務局申請 --(這就是分管的過程)或是
2.全體地主成立分管

我說的"法定空地不能停車"也不完全錯 是 因為 法定空地產權是分別共有..未經分管的話..任何共有人即使使用範圍未超過持分比例也不能任意使用任何一部分.這是有判例的..

共有關係 就像 你泥中有我 我泥中有你
成立分管途徑有3.
1.按民法820條 100%同意 -不一定要明文
或是2.按土地法34-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多數或區權人議程 明文約定
或是3.共有人認為以上2者分管方式顯失公平者 依民法820條 訴請法院裁定分管

但以上三種 都不能 違反建築法規原設計的功能
例如 不能把消防通道 騎樓 人行道 等 約定停車




忌妒? 羨慕?
人家就是有本事在那停車, 也停好久了. 不然你也可去買個類似條件的1F來比照辦理.

charke wrote:
關於住家附近有部分住...(恕刪)
忍忍忍
凡事"我認知我以為"是不夠的,真正查清楚真相後我會支持你的,不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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