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預售屋停車位問題,請教眾家大大!

alonso8767大大:
在台北市有許多老的大樓,在出售房子時都沒有附車位,
那麼買方是不是就不需要分擔地下室的公共設施(如車道等)的坪數?
像車道等公共設施的坪數是加在車位的坪數裡一起銷售?
有沒有可能買到了沒附車位的房子,
卻不知不覺中多付了車道(不含車位)等公共設施的錢呢?
謝謝回覆!

alonso8767 wrote:
是對岸的法規嗎???...(恕刪)

orislin wrote:
多謝樓上二位大大的回覆

車位目前應該是登記在小公,權狀有車位編號…
但建商自己保留的獎車是有獨立權狀的,這點很明確。
平平是獎車為何建商的是獨立權狀,有自己的建號,可以自由轉讓,住戶的卻是登記在小公。
當初購買時的合約關於獎車登記及分管協議也是印刷出來的,不是手寫也沒有建商業務人員寫錯的爭議。

另外,主要想知道的地方是建商有無藉多設獎車的機會取得額外的樓地板面積這件事…若取得後就改為法車的話,會讓人覺得很不爽。


我記得停獎車位是必須開放提供給社區以外居民使用, 所以停獎車位是可以外賣的, 因此可以設定獨立產權, 屬於專有區域.
法車是依法規規定設置, 該設多少輛就設多少輛, 多的車位不是自設就是獎勵, 不致於把停獎車位改為法車, 這似乎沒什麼意義, 而且對建商來說反而多此一舉, 萬一有人檢舉他停獎車位不符, 他不就麻煩大了!?

比較可能的原因是,在建管處審圖時被要求重新排列法車及獎車位置, 我的印象中防空避難室只能設置法車, 也許當初把獎車和防空避難室放在一起, 所以被要求重新調整了.

shalan_shih wrote:
......停獎車位是必須開放提供給社區以外居民使用,......(恕刪)

這似乎有點矛盾.....是專有區域又是獨立產權又必須開放給社區外居民使用?

原條文規定的是「供公眾使用」,主管機關曾對「公眾」做出解釋,認定車位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所以由獎勵車位所有權人自己使用或出租給他人都是合法的.......這與「必須開放提供給社區以外居民使用」差距似乎頗大的........
感謝眾家大大熱情回覆,學到了很多東西

依目前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供「公眾」使用的公眾已經包括的社區住戶,所以獎車應該是社區住戶、非社區住戶皆可使用。
看起來建商的獎車車位有獨立的行人出入口,但沒有獨立的車道,獨立權狀登記持分的建物應該是管理員室(不然找不到其他有獨立門牌的主建物了),獎勵車位是管理員室的附屬建物。
所以我也覺得很納悶,若建商將獎車全部賣給社區外的人,這些社區外的人卻擁有我們社區管理員室的整個持分,這不是很扯嗎?
會不會他們擁有社區管理員室的所有權,社區住戶還得聽他們的囉

至於權狀登記的方式,法車目前都是登記在小公沒錯。我曾看過的自行增設停車位的獨立權狀是登記在管理員室或一樓某個建商不出售的建物裏,這些建物一般權狀只有二、三坪,車位以附屬建物登記,所以權狀不會指出擁有的是那個車位,只有每個車位持分多少,所有權人持分多少?(ex每個車位持分70分之一,若你買二個車位權狀會指出持分是70分之二)確認每個人擁有的是那個車位要看車位分管協議內容確定。

目前的感想是:1、還是要去調建照、使照來看才能確定;2、要去選管委,不然管理員室整個被賣掉都不知道?

另外,請大家火氣不要這麼大,盡量減少情緒性用語,我自己也要檢討,快過年了一切和和氣氣、快快樂樂才好
提這問題倒也不是一定要爭什麼權益,只是當做一個學習的機會,能夠多一些對車位登記的了解。
當然我也覺得若當初買時合約訂的是獎車,交屋就應該給我獎車而不是法車,所以我希望能夠弄清楚,而不是建商說什麼我就信什麼,照單全收。

alonso8767 wrote:
北市停車獎勵是指政府為獎勵建商多設停車位給予容積獎勵,每增設一位獎勵車位(平面),就送你15平方公尺樓板面積,最多送你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0%.
土地條件許可下,所有建商都會申請,已經被視為基本的設計,並非額外機會.

法定車位是指樓地板面積(住宅區)每120平方公尺須設置一停車位.

法車就是法車, 獎車不能變法車.顯然建照還沒核准你就簽約,你買的獎車被審核要求改成法車.要不然就是烏龍誤植.其他原因如變更設計機率較小.


對大大的提問說明一下:
1、我買的是所謂的保留戶,購買時整個大樓已完成結構體了,所以簽約時間一定在建照申請下來之後。
2、據合約內容,獎車在B1整層(建商保留未賣)、B2整層、B3層的1/3,但是目前登記的狀況獎車只剩B1建商保留那部份,其他B2、B3全變成法車了。
至於說獎車、法車對所有人的權益是否有影響?個人覺得這當然有!!
雖然停車空間一樣,但是獎車有獨立權狀可自由買賣,當然也可另外向銀行貸款,這從銀行估價的角度來看差距是很大的。
當然要不要爭取就是另一回事了,反正先了解清楚才是目前的重點。
marketer wrote:
alonso8767...(恕刪)

前不久我有回覆過類似問題,在第42樓,部分內容有說明你的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787703&p=3#9616745#9616745#9616745


ysc_kyy wrote:
這似乎有點矛盾......(恕刪)

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獎停須供公眾使用,社區內住戶也是公眾之一 。從未提到必須開放提供給社區以外居民使用此類字眼。

ysc_kyy wrote:
我87年交屋的新店廠...(恕刪)


你的獎停車位單獨產權,沒有車位編號,肯定有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七一六號函
【要旨】以主建物登記之停車空間及市場攤位,其產權登記方式
【內容】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省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廳)及省市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有關竣工圖所示屬非法定之停車空間,並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於申辦登記時選擇依現行登記方式,或依左列方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方式登記。
(二)產權之登記方式:在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停車位共計○位』主要用途欄記載『停車空間』字樣,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暨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主任署名欄上方空白處分別登載『車位編號○○號』,又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則於建物標示部分增列『車位編號』欄位。另為利登記實務作業之需,建物測量成果圖應按竣工圖轉繪所劃設之停車位、編號,及於『位置圖』欄加註停車位之數量。
(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建物應分擔或應隨同移轉之基地應有部分多寡之比例尚未明確規定前,停車空間如具有基地使用權,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二、又有關市場攤位之產權登記,得比照前項所述方式辦理。


orislin wrote:
感謝眾家大大熱情回覆...(恕刪)

這就是法車與獎車都能外賣的原因。
你所謂管理員室決不是管理員室,而是需計容積的集合住宅或一般事務所,單獨建號與門牌,然後外賣車位都會持分這個建物,建商會要求買車位客戶無償提供這個建物給社區當管理室使用。

orislin wrote:
對大大的提問說明一下...(恕刪)

你的問題和是不是獎車或法車無關
依你買的房子,很清楚獎停沒有獨立產權,而是掛在你說的管理員室主建物下公設持分(不要再叫它小公,如果要區分的話也應是車公,小公一般是指分棟之樓電梯),你買的法停當然也可如法泡製,然後你的車位就可單獨買賣。
所以請看合約書是怎麼記載的。
之前我已回覆你,如果合約記載你的車位可單獨登記買賣,那一定要爭取,如果沒有你再不爽也沒用。
bricey
請問大大 所有買車位的人, 其實是一起買了(大樓管理室), 所以也等於是住戶, 因此可「合法的」買車位的意思嗎? 期待您的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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