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一案~好不容易有人可以說清楚了~!

法律是訂定來維護人民財產.基本人權.社會秩序.前前後後觀看眾多回文.認同覺的建商.政府依法行政.王家不懂得保護自身權益的.才有如此遭遇與對待的.共通點還是一個樣.法令有依據.而覺的王家是受害者一方的.有個共通點.就是不斷的引用其它類似事件與法令條文需改進有欠缺過失之處.而不斷以長篇論述.意圖讓覺的王家怨不得別人的一方能有所認同.而再多的討論也改變不了事實的發生..這跟此事件不是有點情節雷同嗎..??
當一切利益掛帥前提之下.如果你不願意認同也沒能力相抗衡.再多的公平與正義.在法之前.你注定要被淪為犧牲品.而有能力者.則剛好相反之.在法之前.就是明知有失公平與正義.一切依法行政.誰因此受害而導致家破人亡.那只能怪你碰到了我吧....O
如果台灣大家都諸如這樣常動不動就說法令.依法行政.那何需那麼多的政府官員.也無需法官來介定其實行的正確與否了.因為法有依據.誰對誰錯.大家只要按法令規章去追朔.對跟錯就好了阿.人人都是法官.不懂法被坑.被侵犯.怨不得人.強欺弱.多欺少.懂的欺壓不懂的.各說各話.一切都推給法律有依明文規定.那這世界不就天下大亂了嗎..??
一件事的對與錯.因該有認同的一方.也會有不認同的一方.如何判定誰對與錯.一定會加上一個仲裁中立方來介入.事情才能穫得一個結果來吧....O
此事件最大的爭議.就是都更法令的制定跟實行.如認同的所言.依法行政.那不認同的基本憲法前提保障的人權規範.卻成了不被認同的法文.忘了.法令執行是在憲法的前提之下才能作為加以執行依法行政的.請問依的法不是憲法嗎??請問是先有都更法.還是先有憲法??憲法第一章節第一條一切法條應站在保障人民應有權力與義務的人權又何在??
弱肉強食是森林的不變法則.也是從古至今人類文明無法改變的事實.而法令的制定.不外乎是用來保障處於弱勢所受的傷害減到最低.而不至於面臨到萬劫不復之地.而制定的法令也因隨著時代的變遷適時的加以修正.才能因應其潮流所需.才不會衍生出法文不明.公理難以申張的情形....O
都市更新法的立意是良善的.不過並不是完美無缺的.差在執行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確切的如法依據.與運用的正當性.....O
此事件建商與被拆的王家以及政府三方..引起的風波.往正面思考.無論誰是加害者或者受害的一方.都能因此從中得到對其法令相關條文不足之處而加以修改其必要性與加強其正確性.也算有其正面意義價值了不是嗎..??
事情發生了.不管如何.都有正反兩面.站在不是當事人立場的我們.也只能希望以此為借鏡.不要讓此事重蹈覆轍再次發生在你我所生活的台灣社會中.而無人過問.漠視其存在..也希望能因此讓所謂的都更法.能朝更正面的發展下去......O
freece wrote:
討論東西要能接受各方...(恕刪)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
已經有完整說明國家應對於人民有哪些土地保障

另外提醒一點
這次事件市府依照的是"都更法"來做強制拆除
不是憲法中對人民財產的解釋來做
因為憲法中根本沒有都更條例

你覺得別人亂扣帽子之前要先搞清楚法對法的立場
你列舉憲法中對於這次事件的解釋~~根本是多餘的

市府有說明這是都更條例中"公共利益"
那很簡單
請市府解釋為何這次建商的商業行為可以列為公共利益(並請提供相關法規來解釋說明)
如果沒辦法解釋,那就是一個問題了
一個不完整不明確的法規跟憲法相牴觸的時候
怎麼會比憲法來的更有效力

另外現在市府的立場已經轉為
整個事件是中央營建署同意批准下執行的
很巧妙的變化不是嗎
從一開始的"都更法公共利益"到現在"依法執行同意的是中央"
整個過程沒有明確的立場
我看到的是公職人員出包時會上演互踢皮球的戲碼而已



liniroy wrote:
我個人是無法認同上面這句話,如果現今住的是對於法律及公共事務沒有任何相關知識的人,那麼他的權利就該這樣白白被犧牲掉嗎??...(恕刪)


我也無法認同.

王家是否有侵權疑慮呢?
,王家並無侵權都更案 ,沒有王家照樣可都更.
王家無必要劃入都更, 那王家何需了解都更法?

拿交通法規 ,只要馬上路 ,不管走路或行車 ,都安照交通法規之義務
但今天在私人土地上,不要帶安全帽. 警察也拿我沒辦法.

同理,王家並無加都更案中, 王家無了解都更法之義務.











希望時間可以停留

lme11 wrote:
郭元益就不講了,建商...(恕刪)


郭元益和其他幾戶不被納入這件都更
就是他們在正確的期限內 提出正確的方法 所以建商耐他們何

王家可不是沒知沒識的鄉下老人

聽說王家兒子可是淡 X 大學 建築所研究生

這個都更計畫耗時八九年
一個本科系的學生 在這麼長的時間裡都沒學到如何在正確的時間 用正確的方法拒絕都更計畫

建築系應該是本科系吧 (淡 X 建築系教連這也沒教到 也可以關門了)

從有人可以在這件都更案中不被納入
就可以瞭解這件事情的原因真的不是甚麼資訊不對等

純就是王家想取巧
現在就是取巧不成 掩飾自己示弱勢而已
感覺樓主所引用的文章立場可議, 連小朋友都可以一眼看出, 建商在這場事件之中是始作俑者+最大得利者, 卻被冠上 "受害者".

依照都更條例之中所謂贊成反對百分比, 應該是對集合式住宅/多樓層公寓式住宅才能有效. 王家的房子是獨棟透天厝, 持有比例是 100|%, 擁有專屬不被分割的不動產權, 為何要一次一次參加說明會, 一次一次簽下不同意書, 一次一次強烈表達, 才能讓自己保有原來 100% 的產權 ?

跟一般人對產權的認知差距太大了.

如果是為了替建商消毒, 那可以省省吧 ...
感覺樓主所引用的文章立場可議, 連小朋友都可以一眼看出, 建商在這場事件之中是始作俑者+最大得利者, 卻被冠上 "受害者".

依照都更條例之中所謂贊成反對百分比, 應該是對集合式住宅/多樓層公寓式住宅才能有效. 王家的房子是獨棟透天厝, 持有比例是 100|%, 擁有專屬不被分割的不動產權, 為何要一次一次參加說明會, 一次一次簽下不同意書, 一次一次強烈表達, 才能讓自己保有原來 100% 的產權 ?

跟一般人對產權的認知差距太大了.

如果是為了替建商消毒, 那可以省省吧 ...
感覺樓主所引用的文章立場可議, 連小朋友都可以一眼看出, 建商在這場事件之中是始作俑者+最大得利者, 卻被冠上 "受害者".

依照都更條例之中所謂贊成反對百分比, 應該是對集合式住宅/多樓層公寓式住宅才能有效. 王家的房子是獨棟透天厝, 持有比例是 100|%, 擁有專屬不被分割的不動產權, 為何要一次一次參加說明會, 一次一次簽下不同意書, 一次一次強烈表達, 才能讓自己保有原來 100% 的產權 ?

跟一般人對產權的認知差距太大了.

如果是為了替建商消毒, 那可以省省吧 ...

sunfire1124 wrote:
在美國,家家戶戶花個年費請法律顧問,有糾紛就直接嗆,你跟我律師談。相較之下,
台灣有多少人有這種觀念?如果王家在這件事情一開始,有慎重且積極地找尋司法的資源,
不一定要花很多錢,相信也不會弄到這般田地,或許有人會說,難道有人搶了你東西,
還不算犯法嗎?還要費那麼多功夫做這做那嗎?我的答案是,沒錯,就是人家搶了你東西,
你若不積極去找警察,調影帶,難道檢察官會主動幫你偵辦嗎?別作夢了,有人還要自己
扮柯南咧!這就是台灣!台灣的法制教育是完完全全、徹徹底底地失敗,甚至可以說,
台灣根本不曾有過什麼法制教育,我們都是愚民政策下的受害者,大家應該要正視法律
教育,需要法律素養,不要當法律文盲了,王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看了這麼多發言,小弟目前讚同的只有這一篇,小弟有小孩,一直覺得這才是讓我擔心的一點,大多數發表的時後,有沒有再想想自己是不是懂法律,還是我沒碰到就好?小弟也不懂,只是個為小孩擔心的家長。
mikel wrote:
聽說後來沒劃的都是有去公聽會的人
並且公開表明自己不參加都更,所以你認為不去好嗎?

另外,如果都要見同意書,那如果我隔壁來個獨居老人掛了,那是不是永遠都不用更新了...(恕刪)


聽說咧....沒劃的都是有去公聽會的.

你家也沒劃進去 ,你有去嗎?

希望時間可以停留
lme11 wrote:
郭元益就不講了,建商在笨也不會跟他們對幹
其他幾戶就可以全身而退
或許過程中還有些事是外界根本不知道的
到底王家跟建商到底怎麼喬的
法律真的不是普通人可以玩的

很簡單

法律(都更條例 25-1)規定建商有20%不同意的折扣可以用

一邊是王家2塊地、2位所有權人不同意 另一塊地是11位所有權人不同意
建商手上有38位同意書
如果你是建商 你要搞誰?!

廢話 當然是人數少的
這樣我才能維持80%所有權人同意的門檻好執行25-1條的霸王條款
(38/40=0.95 38/49=0.77)

另外有沒有參加公聽會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基本上根本沒差
有表達 可是建商不採納一樣是白作工
因為最後建商一樣可以拿25-1條的多數決霸王條款壓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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