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fr wrote:
1. 因為大家都不是...(恕刪)
市政府拆屋不是為了建商
或許從結果論來看的確是這樣
但實際上是因為法院判決
市政府才會去拆
政治人物那一套其實也就是這樣
沒事就天下太平
出事先看有沒有符合法律
鬧大了就出來表示震驚、震怒、慚愧
再不行就下台走人...
問題點在於然後呢??
事情處理完畢沒有??...完全沒處理
丟下一堆爛攤子給接手的人
我們要期待的不是出事情就下台的
而是就算真的出事情後能夠把事情解決的
至於多數決這件事情本來也就沒錯(從小到大甚至國會殿堂也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做決定)
任何一樣法律設訂出來受益的都是絕大多數人
但總會有極小部分會受到損害
以都更法來看立意是沒有問題的(很簡單也不用出國你只要在台灣對照台北跟高雄上空很明顯看得出來)
95%>5%也的確是對的(我也知道誰都不會想當100%裡面的5%)
但你如果希望法律要保護那少數的5%
首先你就要先遵從法律
否則大家照前幾天論調來看
先把所謂的法律踩在腳底下(就算是惡法在沒修訂前就是要遵守,最簡單就是道路速限)
然後再希望透過法律來保護民眾
我不知道這樣的體制要怎麼玩下去
王家的確損失了他們的祖屋
但也不是屋子從此以後就沒有(但目前論壇看到的感覺是王家屋子被拆房子從此不見要流落街頭)
如果覺得不夠可以打訴訟申請國賠或建商賠
(國賠誰的錢?人民的錢,但官員也是多數國人選出來的,所以個人造業個人擔,但我可不可以講我當初藍綠都沒選,所以國家不可以拿我的錢去補....)
這邊到最後還是回到法律上
所以在法律上失去的你也只能在法律上討回來
這就是民主法治社會的規則
但我想問一下最前面的步驟 (也就是建商還未拿到建照時.) 要是建照沒拿到, 也應該不至於到後來賣預售屋與拆房的法律問題
也許我的認知不完全,但我的認知是都更的步驟不外乎
1 都更單元
2 都更實施計畫概要
3 都更實施計畫
4 都更權利變換
好像都要先經過市府審查 核定(核准)
那是否所有的袋地, 市府都會核准被納入都更單元? 還是有核准不過 或要求建商要改不然不核准的例子? 還是只要建商有申請, 所有案子, 市府都核准發建照?
因為在我看起來, (我是外行) 但看起來好像把王家劃入都更單元並非為下列所說的公共利益的"絕對必須" 尤其在沒有 王家的簽字蓋章同意加入都更下? 這一部份審議委員需要檢視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那這一部份, 是否有爭議?
(因為我讀了 學者張義權所說的, 這一部份, 是否有瑕疵?)
消息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20330001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