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自己問:法院認為台...(恕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除不得抵觸憲法、都市更新條例及
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外,亦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意旨,且不得逾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
之限度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段是pdf檔第13頁的內容!

判決書後面有舉出台北市政府標準的問題,長達十幾頁! 你真有心可以去看!

包括你最歡掛在嘴裡的消防防震問題,都被法官駁回! 我想你應該沒興趣看!

簡單說,你台北市政府不可以訂定一個超過中央政府訂定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標準,

除非你有非做不可的特定理由! 中央政府沒有限制畸零地非得合併使用不可,你就不可以這樣規定!

這不是我說的,是法官說的,你可以去挑戰!

因為中央的建築法及都更條例,都沒有強制畸零地必須合併使用,台北市的自治條例,

等於挑戰了中央的法規!

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都更標準就是有問題的,當然無權去限制百姓得接受!


今天問題就在,王家不是對市府開砲! 而是對樂揚建設,否則市府也難逃同樣的命運!

當然台灣的法官一向是恐龍著稱,要是幫起郝市長來,我也不太意外就是!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自己問:法院認為台...(恕刪)


還在造謠!

你給我去找整篇883號判決,法官認真研究趙家建築線的地方!

話都是你在講的,你在謊言包的!

還什麼有建築線就可以排除,沒有就不行?

你去把全文裡找出"建築線"這三個字來?!!!


法官的判決是針對台北市政府都更的標準,還有違反中央法令的部份進行解釋!

標準就有問題了! 還誰有沒建築線? 你是玩久了麻痺了是嗎?

覺得只要自說自話到最後就是勝利者?


張菲等不等於張飛
當然等於啊
你去找出張菲名字裡有沒有說他不等於張飛
找不到吧
所以張菲等於張飛
成立

CASE CLOSED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只要王家一天不點頭”,鼓勵將來都更大家來玩最後拒絕的手段....

這真的不用你幫,因為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想要都更,本來就應該談好了再動工。
不然有哪個法條可以讓土地產權不明的建案拿到使用執照?根本沒有!
那憲法有沒有規定相關土地應該做最大限度利用
那憲法有沒有提到土地為全國人民所共有

kkmr wrote:
那憲法有沒有規定相關...(恕刪)


題目走鐘




回歸主題

要就來買

不要就拉倒

談妥後再合建

天經地義


快找老闆建商去取得王家的同意

才是王道

不然就排除王家吧


kkmr wrote:
那憲法有沒有規定相關土地應該做最大限度利用
那憲法有沒有提到土地為全國人民所共有

那文林苑公益性何在?舉個正式的數據,別再用感覺解釋。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自己問:法院認為台...(恕刪)


上面沒跟你說過,法院的判決,不是絕對,甚至王家跟趙家告的對象也不同,

請問能拿比什麼?

我的道理很簡單: 文林苑是不該成案的,因為台北市的私標準是錯的!

至於文林苑案的審判,並沒有提及這點,而且法院認定的王家反對時間之類的理由,

跟市府的都更可否成案有什麼關係? 其實王家也沒針對這點去做主攻,不是嗎?


就現實來說,就算全部都是同意戶,那也只是掛著都更之名的合建案而已!

因為實際上市府採取的都更單元劃分標準,本身就有很大問題!

只因為大家都同意,所以這個問題沒人去掀,不表示就沒問題!

但若發生像王家,趙家這種實質上存在不同意戶的狀況下,你這問題標準一拿出來用,

拿來逼他們加入都更,那根本上就錯了! 王家,趙家表不表示意見根本不是問題!



基本上,台北市的都更認定標準,尤其在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部份,

是超過中央政府的都更條例對人民的限制,因為,中央的條款並沒有強制加入這條!

所以我才說過,這個案子到其他縣市,不會成立!

這也是趙家可以勝訴市府的理由,你倒底有沒看過那883判決? 其實後面的說明,很精彩!

集合所有專家學者意見,幾乎一個個說明這些強制都更標準的合理性,可以寫篇論文了!

跟文林苑那種專為樂揚解套的幫兇比來,程度高太多了!

文林苑那大法官,根本不肯等量去追究樂揚強拉王家進都更的合理性!

只是跟建商派一個模子口氣,"為了王家好"! 所以得逼他們加入都更,

又因為王家不說話,就得把他們視為同意戶! 什麼跟什麼?!!!!




ZZZ ing wrote:
上面沒跟你說過,法院的判決,不是絕對,甚至王家跟趙家告的對象也不同,

請問能拿比什麼?

我的道理很簡單: 文林苑是不該成案的,因為台北市的私標準是錯的!

至於文林苑案的審判,並沒有提及這點,而且法院認定的王家反對時間之類的理由,

跟市府的都更可否成案有什麼關係? 其實王家也沒針對這點去做主攻,不是嗎?


就現實來說,就算全部都是同意戶,那也只是掛著都更之名的合建案而已!

因為實際上市府採取的都更單元劃分標準,本身就有很大問題!

只因為大家都同意,所以這個問題沒人去掀,不表示就沒問題!

但若發生像王家,趙家這種實質上存在不同意戶的狀況下,你這問題標準一拿出來用,

拿來逼他們加入都更,那根本上就錯了! 王家,趙家表不表示意見根本不是問題!


2012-05-15 15:02我與路邊的浣熊 大大的私訊討論供你參考。

rleeplay wrote:
路邊的浣熊 大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83號
趙案原告主張的是:
七、經核本件爭點為:
(一)原處分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
(二)原處分是否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王案: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
(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通知?
(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趙案打的是高位階的行政處分撤銷,即不應將趙案土地為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因此「比例原則」也是在此之下討論,所以就有房屋是否有「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等,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之比例原則爭執的問題。

王案打的是低位階的行政處分撤銷,就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2 款之規定為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王家並不爭執。
王家爭執的是即同個街廓內為何另外3個土地可以不參加,而我要參加。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為之比例原則爭執。法院心證說另外3個土地本不在畫定重建範圍內的鄰地,且3家有書面拒絕,有建築線,而王家皆無的答案。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位階低於都市計畫法與都市更新條例。

趙案客體上不同:
1.趙案尚在權利變換階段,並非權利變換核定後。
2.趙案仍屬權利變換階段有提出「反對」意思,所比審議會得以依其「反對」進行審議,故判決書內有「出席之8 位都市更新審議委員中,有5位委員就此明確表達以下之質疑:」
3.趙案土地:臨道路且非畸零地。

4.趙案建物:五層樓別墅型公寓,完工僅12年(本院卷一第62至63頁),獨棟僅有4 戶住家,擁有大戶氣度格局,建物外觀氣派典雅,配備專屬的電梯及停車場,為非常單純、幽靜、舒適、高貴的居家環境(本院卷一第80、84至87頁),與豪宅相較亦毫不遜色,可謂一般人夢寐以求之居所,根本欠缺經由重建、整建或維護予以「更新」之必要性

趙案具備條件的王案都沒有。


嚴謹來說,趙案應該是在更新計畫階段就提出反對異議。

別把王家房子與趙醫師的豪宅的做比擬,好嗎!

rleeplay wrote:
2012-05-15...(恕刪)


你倒底看過判決文沒有?

趙家的條件不是問題!

而在於市府本身訂定的都更條件,違反中央的都更的法令,

及其所加諸人民的自由權利限制!

王家的控訴對象也不是市政府,當然不會有同樣的結果!

以樂揚建設觀點來看,當然是合法的!

但是真正的責任其實在市政府身上!

市政府現在也很清楚這事實,所以,不敢再玩下去,

因為從328以後,大家都開始認真討論文林苑案及都更法問題了!

下面這段就是告訴你這個事實! 強制畸零地是不對的!

當然趙家更不必說,883判決你看過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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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204/20120408737295.html

自訂規則 打亂秩序

中央法規大開方便之門,作為實際執行的地方政府,卻沒有對程序嚴格把關。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正工程司江忠信表示,執行法令時發現都更條例有瑕疵,因此台北市政府另定了18種行政命令,補足執行漏洞。

但行政命令卻和中央法違背,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指出,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中,要求劃定的更新單元不得造成畸零地,建商以此為由要求文林苑拒遷戶王家兩戶須納入都更範圍,導致強拆的結果。

「中央的都市更新條例只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針對其土地及合法建物劃定更新範圍』。」換句話說,只能就自己的土地與建物劃定更新,但台北市自訂的規則卻容許實施者為「街廓完整」,將週邊土地一併納入都更範圍。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王珍玲指出,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台北市自訂的規則打亂了中央法規的秩序。「台北市政府自訂的都更單元劃定標準,去年經法院判決認為有問題,以有問題的標準去評估,後面當然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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