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除不得抵觸憲法、都市更新條例及
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外,亦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意旨,且不得逾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
之限度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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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pdf檔第13頁的內容!
判決書後面有舉出台北市政府標準的問題,長達十幾頁! 你真有心可以去看!
包括你最歡掛在嘴裡的消防防震問題,都被法官駁回! 我想你應該沒興趣看!...(恕刪)
有網友已經把文林苑判決書和仁愛路的判決書比較說明的很仔細,針對你的問題:
法院的判決書是解釋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的制定原則,原文是:
(1)按臺北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
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
益,特制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並於第1 條第2
項規定:「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
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可知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係於不牴觸都市更新條例及其
授權訂定之法規之前提下,針對臺北市之都市更新所訂
定之自治法規,則基於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原則及地方
制度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之位階性規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授權訂定
之自治規則,除不得牴觸憲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
訂定法規之規定外,亦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意旨
,且不得逾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限度或對人民之自由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法官並不是認為消防和防震問題不重要,而是認為本次都更地區的劃定是依照,
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2 款所定「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而趙醫生的屋子不符合這個要求,因為屋子沒有老到要都更。
1.判斷防震的標準只依照房屋年齡是不夠的,還需要專業的鑑定。
2.消防方面的,趙醫生及其他不同意戶的消防問題,只是因為道路上的路燈使道路的淨寬變小於3.5米,法官認為只要移動路燈就可以。
是以,被告於本件訴訟時
始辯稱系爭街廓西側4 米計畫道路(仁愛路2 段20巷
)現況設置有路燈,實際寬度未達3 米,不符「劃設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1 點「消防車輛
救災動線指導原則」第1 款「供救助5 層以下建築物
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3.5 公尺以
上淨寬」之規定云云,尚不足以為原處分合法之論據
。況系爭街廓西側4 米計畫道路(仁愛路2 段20巷)
之實際寬度之所以未達3 米,係因現況設置有路燈之
故,被告為消防救災之需要,本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時
予以考慮,或應協調所屬機關將路燈遷移或另為適當
之處置,以維持4 米計畫道路之淨空,而非嗣後藉由
強制拆除人民已領得建(使)照且無更新必要之合法
建物,換取消防車得以順利通行之道路寬度,益見被
告所辯上情,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洵不足
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