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dallen wrote:
寫了那麼多
那建商取得王家同意沒?
沒有的話
建商針對其他住戶同意的土地自己去合建囉
排除王家一切順利進行
可憐的聯盟值日生,只剩下處理私法關係所生之民事爭議的同意書可講了...
但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實施,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公法上之關係耶....
依大法官釋字第 232號文:其中所謂「同意」或「反對」,僅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促使主管機關行使職權或重新斟酌之手段....
------------------------------------------------------
剛剛查到監查院糾正案電子檔...
引用監查院糾正案部分內容
一、內政部未積極推動建立有關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之法院外仲裁機制及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業者、政府及地主三方對談之平台,洵有疏失。
(一)關於有無建立良好協商之機制乙節,我國現行有關訴訟之審判,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行政處分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目前法院外之仲裁機制,有依仲裁法規定,以訴訟外解決民事爭議者,例如營建工程、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海事、消費、勞資及醫療糾紛等事件;或由行政機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介入裁決者,例如公害糾紛事件;均在處理私法關係所生之民事爭議。詢據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實施,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公法上之關係,其有爭議,係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據瞭解,目前我國尚無行政法院外之介入公法爭議之仲裁機制;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實施,尚非由主管機關自行審核後即可逕行核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會,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會即類以第三公正或裁決單位,依法介入私權分配及爭議處理,認為難以裁決者,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經審議通過後,續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相關權利人對於計畫之核定實施有異議時,則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是以,現行都市更新已有引入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評議裁決之機制云云。
swordallen wrote:
汙衊這一招你最強了
汙衊???
聯盟不是號稱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嗎?
我可沒用不當的言詞在評論聯盟喔。
你自己心裡怎麼想聯盟是你的自由,但別扭曲我!
swordallen wrote:
但這本來就只單純的民事爭議
只有聯盟才不斷的把都更扭曲成民事爭議的吧!
ZZZing最近狂打的兩個判決,王家與仁愛路趙醫生,請問是那個法院做裁判?王家告的是誰?
行政法院最好會受理民事爭議案件啦~

換個帳號討論是無法把公法爭議改變成民事爭議的,好嗎?
我從4/16貼文起,我對都更是「公法」論點迄今仍然一致!
rleeplay wrote:
舊市區要更新是因為有都市計畫法,才有分新、舊市區。
都市計畫法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應該沒可爭執的吧。
都市更新條例,是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等土地「公法」的特別法,參閱立法時之委員會紀錄即可知。
所以都市更新條例是公法,非民事私法。最簡單的判別就是王家打的是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
民事私法領域,可以說沒我同意怎可賣我的財產,公法上的領域,卻並非如此。
公共利益的達成勢必會造成少數人利益的損失,例如大家都不喜垃圾場在我家旁。
文林苑政北市府認定的主要公共利益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是該社區的建築安全。
(以下是我在其他版的貼文供參考)
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是台北市現行法令,其修正時間在82年。法令之初並無針對目前事件中任何人為利益與不利益。
第三十四條就是舊市區之更新的公共利益。
因沒有都市計畫法的舊市區之更新劃定,就無都市更新條例的要件,所以適用的都市更新條例的要件,必須要滿足都市計畫法與相關子法規定的舊市區之更新之公共利益不可。
從Google map看文林苑區域,有沒有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的情況呢?
如果改善了這些狀況的話,會不會對周遭社區有利益呢?
因此,都市更新條例的公共利益,絕非只是目前容積率提高,所以地價、房價提高等市儈的利益而已。
都市計畫的利益才是真正市民與國民的整體的利益。
swordallen wrote:
我會幫你搖旗吶喊的
你,夠格嗎?!

swordallen wrote:
那現在這個時刻政府會...(恕刪)
把只要價格談不攏,只要建商不滿意,建商就可以排除王家的法律拿出來。
明明是都更而非買賣,無論雙方條件是否談攏相當程度都會受限於法律,不能單純只就私權爭議論事
法律事件會受程序是否正義的影響,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你不想討論過程,不想討論法律;請搬去北韓。
那裏真的不講法律與過程,只看金家怎麼說,你一定能活的如魚得水。
TO:ZZZ ing
在你心中教授或許很偉大,在我心中教授的說法與認知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兩位教授連法律違憲宣告都不能做呢。
還有你又忘了都更門檻只要80%,文林苑都95%了,根本不需要王家的同意書就能送審;何況北市府又不是都更審查單位,它為甚麼要拿到王家同意書?都更只要80%也讓審查單位不需要那5%的同意書。
不滿這法律,請找立法院;找北市府是找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