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慨--台灣的"居住正義"..

儘量多寫一些字, 讓大家多些思考跟分辨...下面看起是老王家上法院的..還是法院自己去管的..大家自己分辨....法院是不告不理的....


【裁判字號】 100,裁,1582
【裁判日期】 1000630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段幼龍

bar0402 wrote:
公權力介入

兩個原則:

1. 屬公益性質
2. 屬不得不為性質
...(恕刪)


B大的正義主張小的是認同的,但正義也可能被誤導,被扭曲!

您可不可以告訴小的,甚麼是屬公益性質?甚麼是屬不得不為性質?甚麼又不屬? 是誰決定呢? 是先驗的嗎?

私人房子可不可以強制拆除?
如果一處地方發生火災,眼見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消防員為了避免火勢擴大,只好把火場周邊房子拆掉,弄出防火巷來,因為依照經驗不如此做,災害會擴大!

這樣拆房子,您認不認為屬於公益或不得不為?小弟想您一定會認同!
但會不會有某房主堅持不讓拆, 即便房主知道不拆也會被火燒掉,怎麼辦?是不是就讓他當釘子戶?

您可能會認為小的例子不倫不累,但小的重點是:

甚麼是屬公益性質?甚麼是屬不得不為性質?甚麼又不屬? 是誰決定呢? 是先驗的嗎?
"是先驗的嗎?"抱歉...小得不太清楚這是什麼意思..大大可以解釋一下嗎??感溫...
也就是先天的意思,不待經驗驗證就先天存在的真理

bar0402 wrote:
基本上這不是我的問題...(恕刪)

王家的案子哪裡針對性處裡了
是都更法專門針對王家去設立
還是台北市政府認為王家是刁民所以去拆
您的論述是否可以舉證類似案件反而沒被拆掉的
如果有那就可以說是針對處理否則的話就不是
袋地或畸零地本身並沒有問題但當你碰到都更或改建甚至合建問題就會跳出來
你不能把王家的結果當成原因
再擴大到全台灣的袋地或畸零地上去
是全台灣的袋地跟畸零地都要做都更嗎
這樣的比喻哪裡通
另外你一直講法講主動爭取
請問為什麼不講當初公聽會說明會王家所採取相應不理的態度導致被納入的結局
不要再誤導說啥法律圖利特定對象
請先去弄懂當初都更法為什麼要去做袋地或畸零地限制
如果你真的發現有請分享一下
建商將本求利是天性就像地主會想高價賣地
兩者心態其實都是一致的
所以才會出現你所說都更集中在晶華地段
如果這樣就說建商貪婪那地主是不是也是一樣的貪婪
至於你說的南部案子請問狀況跟王家是一模一樣嗎
都更最大受益者是建商這句話就像你說一支手機上萬元是暴利一樣的無俚頭
今天如果住戶有錢有能力自然就不用找建商
問題是多數狀況是不可能
如果照你邏輯請問所得高的為什麼要多繳稅
難不成所得高的人可以同時使用10條馬路
世界沒有完全公平的事情
法律也只能儘量保障大多數人權益
法律有可能出錯也有可能無法面面俱到
如果你真的把法律看得如此重要
請先支持市府動用公權力把現在違法占用工地的人驅離
如果你真的支持王家請支持他們去打行政訴訟(至於要是再輸...不知你會不會又跳出來大喊法院不公)
你說對了,要立法處理, 但是已經是立法了啊, 就是都更法-袋地須強制納入,以保障地主權益.

問題是你不認同他而已, 如果遇到問題只會說"不關我的事", 那都更又關卿何事? 王家又關卿何事?


老老人家 wrote:
B大的正義主張小的是...(恕刪)


公益性質可以随便說說?

捷運算不算? 公園算不算? 道路算不算?
都是... 為什麼..

因為財產是歸公的, 包括徵稅徵兵, 也是為公服務...
不信你可以以私人名義拿進口袋看看!

都更案從頭到尾就不能算是公益, 你看政府敢不敢講這是公益..
不敢! 會被打槍的, 如果蓋新房就叫公益, 那郭董把幾十棟舊宅強制買下蓋辦公大樓..
當然也是公益... 疑? 你會說這是私人的營利!
對啊! 原來建商加36戶"這麼多人"才算公益啊?

今天台灣哪條對百姓基本權利的限制, 不是基於公共利益..
也就是利益歸公?

ccicjason wrote:
你說對了,要立法處理...(恕刪)


錯了, 哪有因為要都更搞精華區土地, 才用這種特別條款搞人家土地?
這根本不是公益性質..

都更法很有問題, 就是在這裡, 也是大家認為該修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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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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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公益性質可以随便說說...(恕刪)

您說的很對,公益不是隨便說說的,不是您說是公益就是公益,也不是您說不是公益就不是公益;
既然不是隨便說說,那小的前面問您甚麼是屬於公益, 您舉公園,道路等回答,這也對!
當然徵稅徵兵, 也是為公服務..當然是公益!

那小的再問您,小的前面舉火場拆房子的例子屬不屬於公益? 火有燒到公園嗎? 那為何可以拆房子?

至於為"公"服務,小的不明白甚麼是"公",它有一個實體嗎? 不就是其他人的私利!

正義主張是對的,但往往正義卻趕走正義,世事就是這麼弔詭!

老老人家 wrote:
您說的很對,公益不是...(恕刪)


很多事情界線不一定很清楚, 所以才有討論及修改必要..
但都更法現在的實行很顯然很難以公益論之.. 否則就不會跨黨派, 跟學界一起要求修法討論了..

為什麼都更法不能直接稱之公益? 就是財產歸私, 何以名之公益?
你說有沒有公共好處, 我說有, 哪怕郭董把舊房子換成新大樓, 你都可以扯說新房子比較安全..
有助公共安全... 叫做"公益"... 但實際上可不可以這樣算? 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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