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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sees wrote:
以上……
有沒有?請注意這一句:『不過樂揚建設多次表達王家是畸零地、也沒有建築線,才會將王家劃入都更』!!
事實上,除了「都更條例」的多數決外,就沒有任何法條要求「王家」要劃入都更了。
但,樂揚建設的意思就是:畸零地、建築線都是「我家」的。^^
並且本版的聰明「胡扯黨」在不明究理之下或故意配合之下,就要補風捉影一番的引用,然後見獵心喜的胡扯大扯一番!!
上述解釋,就可惜該黨人士也只能看見「胡」、「扯」兩字而已。^^
當然,只看自己熟悉的字眼,也是正常。
真的不懂,你到底是看不懂下面兩段文字的甚麼部分?你可以說明一下嗎?樂楊怎麼說"畸零地、建築線都是「我家」的"?
說清楚好不好?不要整天老淚縱橫,哭哭啼啼的,看了就煩!
rleeplay wrote:
臺北市政府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觀其法條依據,公告應是以「重建」為計畫目標。
被地方政府為更新地區之劃定者,「街廓」內之所有建築物都有「重建」之義務(沒期限壓力)。「強制納入」是因更新地區之劃定,並非實施者所為之「強制納入」。「多數決」只是「強制納入」都更義務後,其所有參與人之意思決議方法。
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街廓」內所有建築物所「共同造成」者,並非那一戶或那幾戶所造成。該「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可選擇要「各自更新」,還是選擇「合併更新」。
以文林苑為例,「書面不同意者」都是可「各自更新」者,而王家面臨若不參與「合併更新」者,亦無「各自更新」可選擇。而有無建築線,就是可否「各自更新」的認定標準。
有建築線,方可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能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之建物,也就會符合改善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恕刪)
rleeplay wrote:
先看特別法: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您就知道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都禁建限建了,怎麼可能再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
以801地號來看,捷運兩側6公尺禁建,其禁建範圍都已深入801地號許多,又怎可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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