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樓上的真的是把自己的論述演繹得盡善盡美
我無法想像世上還有人能把胡扯詮釋得更加完美了
我剛剛覺得看了難過所以黑掉他了
反正他不講理也不用跟他客氣了

Idnes wrote:
建商搞不下去就不做了...(恕刪)

說真的搞下去這個案子沒完沒了
建商別的地方還可以賺錢
這麼拖著苦的是誰?王家與36戶同意戶~~
王家會苦嗎?目前知道的狀況來說,並不會......
因為他們王家再北市內還有三處住所,實際住在這裡的人並不多...

我沒有胸部 wrote:
樓上的真的是把自己的論述演繹得盡善盡美
我無法想像世上還有人能把胡扯詮釋得更加完美了


以上…

有沒有發覺呢?

該黨人士從不面對「問題」,所以就只能面對他人透澈的對該黨解釋而感到:真的是把自己的論述演繹得盡善盡美。

請認真的思考,除了都更條例的多數決外,有什麼法條是適用在「王家」而必劃入都更呢?

答案先告訴你:沒有。

pensees wrote:
以上……

有沒有?請注意這一句:『不過樂揚建設多次表達王家是畸零地、也沒有建築線,才會將王家劃入都更』!!

事實上,除了「都更條例」的多數決外,就沒有任何法條要求「王家」要劃入都更了。

但,樂揚建設的意思就是:畸零地、建築線都是「我家」的。^^

並且本版的聰明「胡扯黨」在不明究理之下或故意配合之下,就要補風捉影一番的引用,然後見獵心喜的胡扯大扯一番!!

上述解釋,就可惜該黨人士也只能看見「胡」、「扯」兩字而已。^^

當然,只看自己熟悉的字眼,也是正常。


真的不懂,你到底是看不懂下面兩段文字的甚麼部分?你可以說明一下嗎?樂楊怎麼說"畸零地、建築線都是「我家」的"?

說清楚好不好?不要整天老淚縱橫,哭哭啼啼的,看了就煩!



rleeplay wrote:
臺北市政府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觀其法條依據,公告應是以「重建」為計畫目標。

被地方政府為更新地區之劃定者,「街廓」內之所有建築物都有「重建」之義務(沒期限壓力)。「強制納入」是因更新地區之劃定,並非實施者所為之「強制納入」。「多數決」只是「強制納入」都更義務後,其所有參與人之意思決議方法。

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街廓」內所有建築物所「共同造成」者,並非那一戶或那幾戶所造成。該「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可選擇要「各自更新」,還是選擇「合併更新」。

以文林苑為例,「書面不同意者」都是可「各自更新」者,而王家面臨若不參與「合併更新」者,亦無「各自更新」可選擇。而有無建築線,就是可否「各自更新」的認定標準。

有建築線,方可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能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之建物,也就會符合改善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恕刪)


rleeplay wrote:
先看特別法: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您就知道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都禁建限建了,怎麼可能再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
以801地號來看,捷運兩側6公尺禁建,其禁建範圍都已深入801地號許多,又怎可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恕刪)


masachen0510 wrote:
我剛剛覺得看了難過所以黑掉他了
反正他不講理也不用跟他客氣了


以上……

本人的論述如此清楚,還有人要看不懂,這要怪別人?還是怪自己呢?

道理看不懂,卻要怪別人沒有講理,不可笑嗎?

黑了吧。^^

pensees wrote:
請認真的思考,除了都更條例的多數決外,有什麼法條是適用在「王家」而必劃入都更呢?(恕刪)


多數決就夠啦,幹嘛還要另外找其他條例?

你的問題在哪?


pensees wrote:
以上…講這麼明了,還...(恕刪)


是啊,我看不懂。你懂嗎?

誰看得懂的,可以出來幫他解釋一下嗎?

44th wrote:
多數決就夠啦,幹嘛還要另外找其他條例?

你的問題在哪?


以上……

哈哈哈^^

問題在你那兒。
敬告胡扯黨:

除了「都更條例」多數決外,並未有任何法條要求「王家」劃入都更。

上述如果還是不懂的話,那本人也沒有辦法了。^^

貴黨若要繼續胡扯下去,而不希望本人在場,那就把我黑了吧。^^

至於各位的胡扯言論,請「黨外」人士務必協助「保存」下來,如此,未來將有一筆資料「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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