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Arlington wrote:
我看到的是幕後有個黑手利用同意戶跟網軍把王家往死裡打
不過這樣操作的效果反而是最差的, 這個黑手的操盤能力真的非常有問題


預售戶跟同意戶,沒有找樂揚麻煩,道理倒也很簡單!

大家都是同條船上既得利益者!

同意戶拿到王家容積獎勵,當然遠比沒拿到更好! 這大家都討論過的!

預售戶呢? 從預售的每坪47萬到現在破60萬,增值多少?

所以預售戶當然不願見到文林苑案破局! 因為能拿回的最多是兩倍簽約金,

且這種官司曠日費時,打個五年到十年也不在少數!

同理,同意戶不願找樂揚算帳,當然也是有利可圖,且翻臉後打官司是場困難又艱辛的路!



現在樂揚的網軍政策很簡單:攻擊王家,使支持王家立場的人鬆動甚至轉向。。

看能否創造出不那麼反對強制拆遷的局勢,不但有利逼王家就範,也有利市政府當真下手硬幹時的

阻力排除,立意確實"良好"! 不論是非,這個戰略方向本身不錯!


但是照E大師或這些網軍集團的作為,這個目的是不可能達到的! 或是幾乎沒效果可言!

道理很簡單! 在大家檢視王家問題時,樂揚建設方面當然也會被對等檢驗!

只要你不是對雙方立場已經有非常明顯成見!

一但認真檢驗下去,這就是場殺敵一千,自損一千,甚至更多的攻擊!

不錯,支持王家者力道確實減弱了,但是,他們不會跑到樂揚陣營去!

反之,樂揚陣營被檢視後果,同樣造成更大的反對力道,畢竟樂揚建設絕不可能對自己的作為,

能夠真正自圓其說,說服眾人的!



例如E大師甚至台北市政府,為了自身目的

一直把王家不表態當成罪大惡極猛打到底,這樣做是有效果的,因為王家這樣的反應確實

"不合常理"! 不過,反過來說,大家也會用同樣作法去檢視樂揚甚至市府!

很好! 王家兩年不動聲色,那麼都更主持人,核定者這兩年內作為又如何?

其實樂揚跟市政府這段時間不作為,更不應該! 樂揚跟市府一直推說"不知道"王家不願意。

畢竟他們不敢承擔硬逼王家納入都更的罪名或責任! 說王家不表態使他們不知道,倒可以藉此脫罪。。。

問題是這樣反而更糟! 怎可以不知道呢?


都更是具強制性的利益處置甚至剝奪,怎可以有不知道的狀況?

這樣的政府及建商,簡直把百姓財產當兒戲嘛!

當然,其實大家也知道,不管是樂揚建設,或是台北市政府,絕對不是不知道王家立場!

王家立場就是如E大師說的: 要樂揚建設拿更好條件來談!

不管你認為王家操作法如何過份嚴重,但,他們家就是沒點頭同意!

這個事實樂揚建設及市政府不知道嗎? 當然知道! 一清二楚!

但是基於樂揚建設的利益及市府建商"良好關係"前提下,他們還是聯手把王家拆了!


其實照都更法的設計,王家是跑不掉的! 就結果論來說,市府跟建商並"沒有錯"!

但是在去年328郝好拆後,文林苑遭到強力抗爭,甚至嚴格檢視後,情形就大逆轉了!

道理很簡單,固然法令本身是可以強制拆遷不同意戶,但是,先決條件是:

文林苑案,必須能在公共利益上能夠說服大眾,這樣的法律或執行,才可以符合憲法的規定及限制!

這不是台北市政府做得到的! 一個必須強制進行的公共利益,必須滿足"非作不可"且

執行手段必須做到對百姓損害最小程度,文林苑案可否達到這標準,大家可以認真研究,

至少,台北市政府自知理虧的! 所以台北市政府只敢說文林苑案一切依法進行,

卻不敢說都更案就是公共利益,必須以強制拆遷作為常規手段!

連都更處自己都明說了:王家當初若有反對,就可以排除在外,這表示台北市政府也不敢堅持啊!

何況整個文林苑案街廓裡,郭元益大樓及其他幾塊畸零地照樣被排除在外,

如果文林苑案是非做不可的公共利益,容得你反對就排除? 可能嗎?

不要忘記,台北市政府的都更補充辦法裡,可是要求要以完整街廓為都更範圍的!

排除郭家大樓及其他幾塊土地後的現在文林苑,符合完整街廓的標準嗎?

不客氣地說: 當台北市政府及樂揚建設,不敢強制郭家大樓納入都更,就已經自行葬送都更的必行性了!


回到台北市都更處及樂揚建設說法: 王家因為沒反對,才被強行納入都更!

以一個不是"非做不可",又具有剝奪百姓產權效力的都更案!

政府可以拿"不知道"當理由強行拆遷? 這真是民主之恥! 連對岸中國可能都不敢這麼幹!

問題是台北市政府又扛不起"強拆民宅給建商爽"的大不諱! 因為連台北市政府自己都不會相信!

文林苑案是基於公共利益才建得嘛!


整個文林苑案,認真去檢視其過程,及政府建商的"心路歷程",真的就是台灣一部官場現形記,

及建商圖利吃人的"最佳範例"! 我真的很懷疑,怎會有人認為這是什麼非幹不可,

不幹就會怎樣的案子? 俗話說,怎麼來的,就怎麼去。

既然來得不公不義,不正當又充滿爭議手段,如果大家利益真的擺不平,何不讓它散了呢?

大家談得來,那倒也無妨,就當合建案嘛! 談不來,有何強制必要性?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直到最近,依據懶人包...(恕刪)


有關真相的討論,請你回本樓第一頁

不要浪費時間洗版了,好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1.排除王家,是把畸零地直接畫出, 然後看看市府准不准?或者是照法規,把畸零變成不是畸零地+留通道再畫出?

2.JJ輝大:“我認為案子可以送,但是必須排除不同意戶!” 提退出的是不同意戶,就排除,你和我有共識.
->沒有提出退出,也沒有提同意的,也當不同意嗎?



你自己貼過的資料都打你嘴了你居然還敢這麼說?

王家有在建商拜訪時向建商表達過不參與都更,

這你貼的圖上寫得清清楚楚,你自己也說過,

Erichuangtw1980 wrote:
1. 公聽會和協調會,王家不出席,建商私下有持續拜訪和王家談價,但是王家提的價值建商不同意,當都更同意比例,過都更案事業計劃送審門檻,


沒共識前建商居然就敢把王家包進去送都更案???

還隱瞞與王家的溝通狀況先拆同意戶的房子,

再要求市府強拆王家,

說沒有預謀,你信嗎?

擺明就是鑽法律漏洞的多數決來謀奪王家的土地!

建商這樣的作為不需要受譴責?不需要出來道歉?不需要擔負任何責任???


同意戶和訂戶照合約告建商最直接不做,

跑去罵市府、要國賠,

卻放任建商恣意妄為,

那別怪社會大眾不關心同意戶沒房子住,

因為同意戶的權益是自己放棄的!

至於建商告王家更好笑,

要告什麼?

801同意的同意書你說大半年了,

到底要不要拿出證據?

老是說劃出王家會無法重建,

783那塊為何能畫出?

臨路面寬度那麼窄可能重建嗎?

怎麼建商不關心783的住戶卻那麼關心王家?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直到最近,依據懶人包...(恕刪)


你可以繼續無恥下去 反正事實擺在眼前 就算貼再多資料都無法改變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直到最近,依據懶人包...(恕刪)


這就是我指的態度
只要談到建商的相關責任
版主馬上先說都更聯盟跟王家是不對的
然後在對建商的責任就輕瞄淡寫帶過

這跟的讓我感覺版主是有意的在為建商護航
整篇都是這樣
亞利安星人 wrote:
你自己貼過的資料都打...(恕刪)



那張圖的說明,王家的單方說法,而且,別忘了,還有後面的故事...


maxlinga, 肥貓宅男, zzzing, 亞利安星人,chou1104,Arlington:

我來沙盤推演一下當初可能的情況,然後看看建商做錯什麼....前車師後車鑑....


對於和JJ輝討論的問題,你們的看法呢呢?

都更案通過前,在公聽會之前,如果還沒有王家的同意書,

1.排除王家,是把畸零地直接畫出, 然後看看市府准不准?或者是照法規,把畸零變成不是畸零地+留通道再畫出?

2.JJ輝大:“我認為案子可以送,但是必須排除不同意戶!” 提退出的是不同意戶,就排除,你和我有共識.
->沒有提出退出,也沒有提同意的,也當成不同意嗎?

上述問題,只是討論,不是反問,我們一起腦力激盪.

亞利安星人 wrote:
臨路面寬度那麼窄可能重建嗎?

怎麼建商不關心783的住戶卻那麼關心王家?...(恕刪)


所以如果783 也被強制劃入,那麼你就不反對801和803 劃入嗎?
你還是不肯提出建商的錯,持續再扯一些有的没的,
不肯面对錯誤,這些已没討論的意義。

Erichuangtw1980 wrote:
那張圖的說明,王家的...(恕刪)
chou1104 wrote:
你還是不肯提出建商的錯,持續再扯一些有的没的,
不肯面对錯誤,這些已没討論的意義。
...(恕刪)


目前的討論就是還原當時可能的狀況,然後看看我們一起推理出的情況,和已知道的事實合不合...

然後看看建商做了什麼事,範例那些錯誤...

看看建商做了什麼壞事。。。

Erichuangtw1980 wrote:
那張圖的說明,王家的...(恕刪)


所有的證據都顯示樂揚知道王家沒拿到他要的就不會參加都更,

結果樂揚用甚麼方法解決?

1.付出代價讓王家參加

2.協調同意戶放棄並劃出王家

3.不管王家逕自規畫送審,建拆照拿到先賣預售順便拆一拆同意戶房子,營造釘子戶的印象再申請強拆

沒說不同意就是同意嗎?

那夜店撿屍也合法嘛~~不是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如果783 也被...(恕刪)


783被強制劃入了嗎?被樂揚申請強拆了嗎?

奇怪,怎不怕783無法改建?

那邊若要改建,

退建築線後房子搞不好放不進一張雙人床耶~

建商不是很佛心?怎麼會這樣沒有本著善意把人家劃入?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