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怎麼大家對於樓主「都更強徵強拆」條例, 違憲?」都沒有個結論
我想我在這裡試著以憲法的角度切入並尋求答案
首先討論法律是不是違憲通常涉及憲法基本權有沒有被侵害的問題
本案是涉及人民財產權的侵害並沒有爭議
違憲審查的標準有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基本權核心領域不可侵犯等
首先都更一定符合公益目的
至於比例原則徵收也是合乎目的的手段
如果徵收有補償也是算合乎比例原則
至於憲法財產權核心為何?
憲法財產權的保障規定很空洞只有明文「保障財產權」
因此憲法上財產權的內涵須由法律來建構,透過法律來建構人民具體財產權核心
都更條例設計補充憲法財產權內涵,因此憲法上並沒有所謂不可剝奪的財產權
結論:憲法上財產權只是一種制度性保障,財產權核心由立法者訂立
徵收有補償,補償有即時且相當都沒有違憲問題
依據自已聽到的來歸納一下都更為何不易成功的因素。
1. 資訊不透明:這個是都更失敗最主要的因素。目前小弟這邊聽到來談的開發商有三家,但後頭確定有建商的有兩家,另一家不肯說。其中一家是大陸工程,條件很硬,就是現有坪數(不確認是屋內實坪還是權狀坪數)*1.3,頂加以一坪補三萬處理;另一家小建商則是現有坪數*1.3*1.15,頂加部份條件忘了。但光是兩個建商開出來的條件就有所不同,若是在相同條件下都更權利變更的資訊未充份揭露的狀況下,請問怎麼能怪一般小市民不猶豫?不"貪婪"?
2. 私人開發公司素質不一:每家來談的開發公司能提供的資訊不盡相同,一般小市民沒有法律背景的狀況下,很怕簽署任何文件後,就讓自已一生的心血賤價賣出,或是開發商簽完文件後落跑,產權已移轉但無法保證取得日後能遮風蔽雨的房舎。
看到版上許多網友的認知都是在都更帶來的美好願景,完全沒顧慮到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小老百姓用一生積蓄買下的房產,沒有公家機構對履約的保證,也無法取得權利變換公平性的保障的現況之下,要我們這些沒了現在的房產就再也買不起在台北的住所的民眾,怎能快快簽定這些有大利的都更計畫同意書?
都更的絆腳石是人性的貪婪,這些小弟深深同意,因為小弟的老丈人就曾被一家開發商單獨許以某些好處,以換取一個同意的椿腳。雖然後來我們也怕被各個擊破,所以不願答應。但在開發商及各個住戶的爾虞我詐之下,誰不願多談一些好處,避免被建商賺取超額利潤?再加上許多開發商只求過都更門檻就好的心態下,事後被強拆住所的住戶肯定怨恨更高。沒有政府對市民的充份支持與資訊揭露,提出再高的獎勵容積率又有何用?最後不都落入建商的口袋,而非住戶與建商共享利潤。
非必取而不出眾,非全勝而不交兵,緣是萬舉萬當,一戰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