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u_master wrote:
請教,是依據"路邊的浣熊法"之規定嗎?
那說王家...等等之類,按照您的標準,一樣適用嗎?
若依大大的邏輯:
檢察官不能先懷疑,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檢察官一定要犯罪者提供犯罪證據,才能辦案?
法醫不能先懷疑,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法醫一定要請死者自行解剖自己提出他殺證據,才能驗屍?
嘩,
我今天真是大開眼界了,
真的有人以為檢察官辦案是用「懷疑」的,
檢察官要懷疑特定對象需要的是「具體事證」,
不然為什麼他不會去懷疑我或懷疑你或懷疑其他走過地檢署的路人而是特定某對象,
因為特定對象靠的就是「具體事證」的輔助,
法醫看到一具屍體要做的不是先懷疑自殺或他殺,
而是檢查屍體狀態以及死亡原因這些「具體事證」再來推論自殺或他殺的可能性,
一切都要有「具體事證」才能推導至「懷疑」特定對象的階段,
沒有「具體事證」你要怎麼支持自己的推論。
那我在這邊請問你,
你對都更審議委員會的專業度以及是否依法行事保持懷疑的「具體事證」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