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推一下下面這句

台灣早期都市計劃不落實,容積率、建蔽率都聊備一格。公園、綠地不夠,不用講,公共設施不足,更是居住品質之瘤。更嚴重的,防火防災規劃跟不上現代要求,防震系數更差,這些,你肉眼都不一定看得懂

或許每個人對安全、綠化這些不削一顧
但以台灣人口密度那麼高的情況下
你家出事不代表不會影響到別人家
的確新大樓不代表一定比老舊住宅安全(起碼從兩樓跳下來頂多摔斷腿但從10樓跳下來一定摔死你)
但很多基本盤都會比老舊住宅好
今天如果王家真的是被欺壓的那一方
很多人都會挺他也應該挺他
但挺到後面諸多事證似乎他並不是那麼潔白無瑕
只怕一昧相挺到最後變相成挺釘子戶這恐怕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現在還有學生在那邊聲援嗎?

還是現在都已經回家了?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
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FB
http://www.facebook.com/SHIHLIN8888

提供了樂揚的所有法律文件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20120504144938977?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第9頁,第四點。
王家主張其土地價值,經公正的鑑價機構鑑價,每坪價值120萬餘萬。與新聞上國有土地拍賣每坪動輒3、4百萬有段不小差距。

每筆土地的地點、面積與增值潛力都不相同,如果鑑價都用新聞報導的來估價話,那要估價師何用?

第10頁,
一、房產
(一)坪數
801地號
土地面積 86平方公尺
開發基地面積 1923平方公尺
所佔比例 0.04472
開發銷售坪數 4072坪
貢獻坪數 4072*0.04472=182.1坪

開發銷售坪數4072坪,整體的貢獻,難道沒有其他地主的貢獻?沒有建商的貢獻?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的權利變換並非是如王家這樣換算的。即便是「非都更的合建案」,也不會連建築成本都不算給建商吧....

(二)樓層數
除了一樓地主保留戶

上述一樓地主保留戶,與下列主題中「是我媽依據慣例,一廂情願的認為一樓店面的位置」的文字契合

王家發言紀錄與法院版懶人包~力挺文林苑的請先過來看此篇再決定要不要力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3044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



看了第9、10頁完整資料,我看不到有所謂不同意都更的味道,好像是在說:「建商從事都更,不可以-以獲利目的,要以做功德為目的」。
01就是這樣,一堆業代代銷充斥,說出來的話都不能聽...==


從頭到尾爭議只有:

1.憑哪點法律可以訂出不需要王家同意,就可以逕行都更?

2.市政府違法行政在先,以違法行政為基礎,之後的一樣不合法。

一堆人都在模糊焦點,從王家貪婪,到抹黑學生無所不用其極,到現在連土地價值都可以拿來抹,只准建商大賺幾億黑心錢,王家賺錢好像必須天誅地滅,希望你們家能被該建商都更,然後說你家不值錢,我只能賜與比其他都更案1/3不到的優惠給你,四樓可是最難賣得精華地段,有給你你就該跪安了,難怪台灣被自己人叫鬼島...==
怎麼看都像在打地鼠?這是新遊戲嗎?
個個都是引經據典;駁得你醜態百出,偏偏閣下還是要冒出頭來,
引人惹厭?也罷!

好歹;你也就事論事一條條,講清楚你的道理啊?
1.憲法-私有財 2.建築線 3.切結書 統統都不是王家喊了就算的!
再找其他法條解套吧!

結論:是理盲;濫情外加無理取鬧!
肯定你是來幫倒忙的!

哇!(輕聲失望音)
那個叫什麼P的,怎麼不見了?

chris2308 wrote:
怎麼看都像在打地鼠?...(恕刪)

chris2308 wrote:
那個叫什麼P的,怎麼不見了?


那個P應該是胡扯太離譜被刪了,
其實他有出來喔

gladiator wrote:
01就是這樣,一堆業...(恕刪)


沒人說王家不能爭取自身權益。

但事前事後的態度不一致,又煽情的把廣大公眾當猴子耍,把自己塑造成為維護至高的人權鬥士,大戰貪婪建商及瀆職的地方官,這才是讓人所不能苟同的事實。

如果從頭到尾,王家對都更案的看法一致,照規定走,像建商一樣把所有證據攤開在陽光底下給大家看,哪裡需要學生或其他人來捍衛家園?
mcu_master wrote:
http://www...(恕刪)


文林苑是「權利變換」方式,
結束。

chris2308 wrote:
怎麼看都像在打地鼠?...(恕刪)


打地鼠+1...


gladiator wrote:
1.憑哪點法律可以訂出不需要王家同意,就可以逕行都更?

2.市政府違法行政在先,以違法行政為基礎,之後的一樣不合法。



1.之前人家引經據典,都引用了那麼多法條
不是文盲的都看得懂
又來鬼打牆不煩嗎?
都市更新條例,是法律,明明白白的法源依據
不然王家在行政法院一路敗訴是敗假的?

2.請問市政府哪裡違法行政了?違的是哪條法?
說清楚,講明白,請勿模糊焦點
講到最後講不清楚,只剩口號,是很可悲的



mcu_master wrote:
注意一下連結中的第五項:協議合建

看來,王家在實務上是首例...

走權變沒談好,官方沒徵收... 就拆了...


不是權變沒談好,官方就可以徵收的
那五項只是列舉「可以」用來進行都市更新的方法
並不是第一條不成功走第二條,第二條不成功走第三條.....以此類推

其中第三、第四項,以政府徵收或是區段徵收,要是真這樣做,那王家就慘了
只能拿到比公告地價(或是公告市值?)加幾成的錢
那才真的是圖利建商
事實上也不可能,因為法條裡寫著只有政府才能用這兩條
而市府本身不是文林苑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也不可能拿這兩條來徵收王家

至於第五條,你說的協議合建,更不可能
因為等於全盤翻案,要所有的地主、所有的程序都重頭來走一遍
而且還要所有的地主100%同意
難度只會更高

事實上王家是首例沒錯
不過是三審定讞敗訴,地主依然強硬
當法院判決是「氣體」
還拖了兩年才被拆掉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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