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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樂揚的所有法律文件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20120504144938977?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第9頁,第四點。
王家主張其土地價值,經公正的鑑價機構鑑價,每坪價值120萬餘萬。與新聞上國有土地拍賣每坪動輒3、4百萬有段不小差距。
每筆土地的地點、面積與增值潛力都不相同,如果鑑價都用新聞報導的來估價話,那要估價師何用?
第10頁,
一、房產
(一)坪數
801地號
土地面積 86平方公尺
開發基地面積 1923平方公尺
所佔比例 0.04472
開發銷售坪數 4072坪
貢獻坪數 4072*0.04472=182.1坪
開發銷售坪數4072坪,整體的貢獻,難道沒有其他地主的貢獻?沒有建商的貢獻?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的權利變換並非是如王家這樣換算的。即便是「非都更的合建案」,也不會連建築成本都不算給建商吧....
(二)樓層數
除了一樓地主保留戶
上述一樓地主保留戶,與下列主題中「是我媽依據慣例,一廂情願的認為一樓店面的位置」的文字契合
王家發言紀錄與法院版懶人包~力挺文林苑的請先過來看此篇再決定要不要力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3044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
看了第9、10頁完整資料,我看不到有所謂不同意都更的味道,好像是在說:「建商從事都更,不可以-以獲利目的,要以做功德為目的」。
注意一下連結中的第五項:協議合建
看來,王家在實務上是首例...
走權變沒談好,官方沒徵收... 就拆了...

chris2308 wrote:
怎麼看都像在打地鼠?...(恕刪)
打地鼠+1...
gladiator wrote:
1.憑哪點法律可以訂出不需要王家同意,就可以逕行都更?
2.市政府違法行政在先,以違法行政為基礎,之後的一樣不合法。
1.之前人家引經據典,都引用了那麼多法條
不是文盲的都看得懂
又來鬼打牆不煩嗎?
都市更新條例,是法律,明明白白的法源依據
不然王家在行政法院一路敗訴是敗假的?
2.請問市政府哪裡違法行政了?違的是哪條法?
說清楚,講明白,請勿模糊焦點
講到最後講不清楚,只剩口號,是很可悲的
mcu_master wrote:
注意一下連結中的第五項:協議合建
看來,王家在實務上是首例...
走權變沒談好,官方沒徵收... 就拆了...
不是權變沒談好,官方就可以徵收的
那五項只是列舉「可以」用來進行都市更新的方法
並不是第一條不成功走第二條,第二條不成功走第三條.....以此類推
其中第三、第四項,以政府徵收或是區段徵收,要是真這樣做,那王家就慘了
只能拿到比公告地價(或是公告市值?)加幾成的錢
那才真的是圖利建商
事實上也不可能,因為法條裡寫著只有政府才能用這兩條
而市府本身不是文林苑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也不可能拿這兩條來徵收王家
至於第五條,你說的協議合建,更不可能
因為等於全盤翻案,要所有的地主、所有的程序都重頭來走一遍
而且還要所有的地主100%同意
難度只會更高
事實上王家是首例沒錯
不過是三審定讞敗訴,地主依然強硬
當法院判決是「氣體」
還拖了兩年才被拆掉的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