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古塔將軍 wrote:
打地鼠+1...1....(恕刪)
王家事件從強制執行拆除到現在已經快一個半月了.
真的關心這個議題的人早就努力看完並理解相關法條與該案資訊了,
無論是想幫助弱勢的人,
或者是想知道來龍去脈的人。
到了一個多月後的現在還看不懂法條,
看不懂別人提供的文章內容的人,
若不是只想嘴砲,
就是某些能力真的非常不足吧,
這樣的人還是不要隨便想要幫助別人比較好,
不然只是害了別人而已。
紀 wrote:
另外那個插花的聯盟,說實在的人家四方的協調會,不知道他有何立場可以出席,還在提真合建假權變,這個議題.請問您提那個有何作用呢?對整個事情有幫助嗎?還是更換實施者就可以解決事情了嗎?看不出來他們的出席對這整體有何多大的幫助.
有哪幾個都市更新的案件不是真合建假權變來進行的,追究原因,只是為了讓地主的稅賦減免而進行的.對建商無益,對屋主有利,現在拿這個出來講,實在蠻不上道的.就如同前一時期的房屋,在屋內設計都會有一個空間設計成機房,再檢查過後就拆掉作室內空間使用.簡單講叫做時代的共業,就不要單獨拿出來檢討,讓其他的沒事的人遭受損失.(恕刪)
寧古塔將軍 wrote:
而市府本身不是文林苑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也不可能拿這兩條來徵收王家
locomo wrote:
以法律來看,同意人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在法定要求之上
都市更新已經決議,市府可以依那條法否決掉申請?
locomo wrote:
而本案唯二戶沒表示意見的地主,因在決議前及決議公展30天都沒提出異議
locomo wrote:
依法本都更案決議且無法再提反對意見的機會
除了實施者提出變更
mcu_master wrote:
1.以林文苑都更案的...(恕刪)
rleeplay wrote:文林苑是「公辦」還是「自辦」先釐清(劃定是否為都更條例第11條之分別)。
依以下資料可知是「公辦」。
---------------------------------
http://coaa.moi.gov.tw/Form/fuultext.aspx?con=0980300026
案號: 0980300026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
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
訴願人:○○○ 地址:○○○○○○○○
訴願人因都市更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2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rleeplay wrote: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3%BD%E5%B8%82%E6%9B%B4%E6%96%B0
更新地區劃定
政府辦理(公辦)
一般劃定:由政府主管機關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經關係及人文特色等,進行調查及評估後劃定更新地區。
優先劃定:建物老舊或居住環境惡劣,可能妨礙公共運輸或安全者、古蹟或歷史建物等有保存價值者以及基於重大建設之目的者,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迅行劃定:已發生或為預防天災人禍之發生以及配合重大建設者,得視實際情況,迅行劃為更新地區 。
民間辦理(自辦)
未經政府劃入都市更新之地區,得經當地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一定人數及權屬比例以上之同意,自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劃入更新地區。 又分為原住戶自辦,與建商圈地。前者所需經費以土地向銀行抵押融資,後者則由建商以賣預售屋方式籌措。建商圈地常衍生出與部份原住戶不願意加入都更的糾紛,例如強拆民宅,或殺人刑案。
rleeplay wrote:
參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被告(即市府)惟更新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係採多數決精神,系爭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且因原告等未出具同意書,故自始未計入同意比例內。
故王家未出具同意書,但也沒有將之列入「同意」計算。
多數決,不出席、領票不投票、廢票,是既不列入「同意」計算,也不列入「不同意」計算。
在都更計畫核定前,市府與審議委員會沒收到王家的「意思表示」,不論書面與非書面,這是事實。
依北市府頒布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街廓內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之王家,合併更新是「原則」。但王家不出席、也不將「不同意」之意思向市府與審議委員會表示,市府與審議委員要如何主動「例外」的排除王家呢?
所以王家案例,以多數決制度來說,不於制度中為合乎規定之「同意」與「不同意」表態,是既無法說是「同意」,也無法說是「不同意」。
rleeplay wrote:
依都更條例25-1的規定,是應由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對不同意者,未踐行此程序者,恐有違反法令之虞。但那是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新聞稿來看,文林苑應該是以權利變換方式。
參考: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
rleeplay wrote:
再參以下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
「95年6月,建設公司老闆來找我們合建,我跟我大哥都說「不要」,沒想到1年半後,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再看以下資料: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文中:
樂揚建設負責人段幼龍,曾在95年6月,都更案還沒開始實施前,親自拜訪王家洽詢參與都更意願,當時,王家直接表明沒有參加意願。在那之後,王家一直以為自己與都更案已無瓜葛,卻在96年2月9日時,接獲「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換言之,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在王家沒有同意,更沒有參與的情況下,已走過2次公聽會階段,之後才通知王家,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
mcu_master wrote:
造成王家形成 "袋地","建築線"問題,進行否決。
註: 單元劃定是不能造成其他鄰地變成為袋地的情況,這點條文中寫的很清楚吧? 還是在下誤解了?
mcu_master wrote:
此為 因生果,果造因 的問題了,
這就要請審議委員出面說明,為何沒有同意書的兩戶送審資料下,可以進入決議及公展30天? 不解。
mcu_master wrote:
一開始程序就錯了,為何還要將錯就錯?
rleeplay wrote:
關於2:您引用的ht...(恕刪)
mcu_master wrote:
3.上述如無異議,接下來就是審查的進行,在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規範,審議委員會依照規範進行實質審查時,必定會發現王家兩戶的問題,也就是前些日子討論已久的 "袋地" , "建築線"...等等爭議性問題,若按照條例規範來走,結果應該會是文林苑這個都更案審議不會被審查通過才是? 當初若排除王家兩戶,就是會造成所謂的 "袋地" , "建築線"...等等問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