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甚麼時候才願意承認...(恕刪)


你連大家討論方向都不會爬文那還是請閉嘴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甚麼時候才能弄清楚...(恕刪)


你還知道都更案本身是強迫制的? 簡單講,你不同意也可以硬上!

既然不同意也可以硬上,那麼,又為什麼一再指責王家不表達意見?

又一再宣稱王家有表達就可以被排除?


在一個多數決暴力可以成立的體制下:

這從來不是重點的東西,你們竟然還樂此不疲地攻擊,還當成是合理搶奪王家土地的藉口?

ZZZ ing wrote:
我還可以告訴你,雖然都更受害者很多,
...(恕刪)


你認知的受害者,

加入都更和不加入都更,的差別是好是壞?

很多海砂屋的不願改建者,也自稱都更受害者。

又如王家不加入都更,畸零地無法建築成廢地。

加入都更得到近一億的5房5車位。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認知的受害者,加入...(恕刪)


這就好笑了,如果台灣能夠統一處理這些"廢地",那倒也勉強說得過去,

問題是,單純在台北市搞這條,那就意圖可議了!

王家叫廢地? 那你拿七千萬,一億元來換什麼廢地?

既然是廢地,你怎不拿個三千萬來換? 要用一坪近兩百萬價格買"廢地"?

樂揚建設是白癡當政? 還是公益事業? 你認為呢?


講白點,你價格給得讓我不爽,我有權不賣,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你想打破這基本規則,就是你不對,當然也是樂揚建設的不對!


雖然我也認為,王家加入都更是較理想的選擇,不過,重點是,他們要再說!

講正確點: 你樂揚能夠出得起,或協調得了他們願意接受的價格再說!

任何人不得逼迫他們怎樣,就像現在政府不會再逼不同意戶加入都更一樣!


像你這樣一再單方面立場,認為給個一億已經很好這種建商說法,逼迫王家賣地,

還是跟前面網友說的一樣,是土匪強盜的行為! 這點並沒說錯!
ZZZ ing wrote:
你還知道都更案本身是...(恕刪)


若同意率不到80%,換郭台銘來當建商,法律一樣不會讓都更案過關;有意見去找立委,只可惜修法並沒有要修成100%同意。

我甚麼什後宣稱王家有表達就可以被排除?請你把我的那則發言找出來,要不就是你說謊。
我的意思一直很清楚,受限於土地型態法律不可排除王家,但王家若購買鄰居土地後合併,使自己土地不是袋地畸零地而且有建築線就可以不參加都更,或者王家可以說服鄰居比例達21%也可不都更,要不就是向審議委員表達異議,或許會有協調會來解決王家困境......
再說一次,我甚麼什後宣稱王家有表達就可以被排除?請你把我的那則發言找出來,要不就是你說謊

既然王家有機會可以不都更,卻選擇漠視法律程序沉默的讓都更案過關,事後再來說謊抗議,延宕了可憐的36戶回家的時間;如果王家在整合及審議其間表達異議,即使他們在都更過關後繼續抗議,即使同樣延宕了36戶,我的感覺就完全不同。
退一步說,光是連篇謊言就足夠我看不起王家。

你可以認為不是重點,別人則沒有義務同意你。
搶奪王家土地?!你怎麼忘了王家土地會以另一種形式回到王家手上?!
如果有法律背書,土地會以權利變換方式還給王家叫做搶奪王家土地;那沒有法律依據就把房子蓋到鄰地並佔用國有地且一毛都不付的王家又算甚麼?

到現在還把都更當買賣,服了你。

豆子小珍珠 wrote:
若同意率不到80%,...(恕刪)


有權利處理都更只有市政府 還有你的問題請爬文 前幾個月已經討論到爛了

權利變換不算買賣算什麼 請解釋

ZZZ ing wrote:
王家叫廢地? 那你拿七千萬,一億元來換什麼廢地?
..(恕刪)


自己不能建,但是利用保護畸零地的法規,用畸零地卡住都更案。



畸零地常卡住開發商興建,有必要進行建築法規修改,圖為北市復興南路的畸零地,綠色柱子圍起來的區域即是畸零地。
http://www.xn--uist77ax6ac87d.tw/pro/newsview.php?newsType=1&newsID=32259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Erichuangtw1980 wrote:
自己不能建,但是利用...(恕刪)


又在無限迴圈是嗎?

台灣及台北市現在的畸零地條款,都可以透過調解會讓這招失靈!

你這是幾百年前的法律?


我告訴你一個鐵般的事實:

現在的台灣各畸零地處理條款,絕對都能透過調解會,排除畸零地,

包括台北市在內!


請閣下不要再製造謊言包了! 你這套比懶人包更惡劣可惡!

打你幾十次臉了,你還不醒悟!


再者,最大的問題是:王家都願意切結負責以後後果了!

而且自始至終,他們有什麼動作,要求樂揚建設一定要將他們納入都更?


任何論點來看,你都是鬼扯蛋,東找一句,西找一句說你有理而已!

然後被打臉無數又要迴圈回來,或是顧左右言他,你不累啊?

豆子小珍珠 wrote:
若同意率不到80%,...(恕刪)



既然王家的表達不具決定性效果,當然就不可以把都更成案責任歸他!

就這麼簡單!


要嘛是運作的樂揚建設該負責,因為他很清楚王家跟他並無達成實質協議,

法理上都不是真正的同意戶。

要嘛就是台北市都更審議會要負責,因為他們沒有確實得知王家的意願,

就讓都更案過關了!


都更條例裡,政府不是有責任調查區域內居民意願,去進行都更與否的判斷?

為什麼會有不知道的? 信寄到王家不理,難道不能找人去問,當場找律師紀錄?

王家並沒有遷移到他處,沒有兩年內都完全找不到人的可能性! 這是公務單位的怠職!

比王家不理存證信函,還要過份及嚴重!


其實,同樣是讓都更案過關,知道王家意願確實不加入,但是還是依公共利益原則要他們加入,

跟現在這種狀況: 根本沒搞清楚王家要不要,就直接硬上了,兩者差異是很大的!

前者不管判斷是對是錯,好歹算是盡職負責,後者,根本是昏聵怠職!
ZZZ ing wrote:
又在無限迴圈是嗎?台...(恕刪)

你邏輯是不是有問題?!
王家的表達不具決定性效果,當然不可以把都更成案的責任歸他。
但是王家的行動會影響他參加都更與否,他不行動讓自己一定得參加都更,得參加都更的責任就歸王家自己,這不就是一直在討論的重點。!

樂揚不該負責,因為法律本就沒有要求他一定要跟王家達成實質協議,只要他找到80%同意戶;甚至在王家鄰居參與都更下,範圍一劃出來,樂揚想排除王家都不行。
若排除王家,連帶王家左右鄰居也別想都更;王家的權利是權利,其他人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嗎?
我相信王家的鄰居沒有要王家非參加不可,但是當法律規定讓他們都更時王家也得一起參加,能怪36戶嗎?
當法律讓他們在都更案上綁在一起,兩方意見僵持不下,最後的仲裁單位就是法院,而法院判決已下,請問要不要遵守?!
台北市都更審議會也不必負責,因為即使王家不願意,當法律不准排除王家時,他們就無權利也沒義務為王家違法。
當提案內容不違反都更成案的法律規定,審議委員憑甚麼不讓都更案通過?!為了法律不准排除的王家嗎?!
這個世界又不是天大地大王家最大。

都更條例裡,政府不是有責任調查區域內居民意願,去進行都更與否的判斷?
當區域內居民意願違反法律規定時,依法律還是依意願?!

為什麼會有不知道的? 信寄到王家不理,難道不能找人去問,當場找律師紀錄?王家並沒有遷移到他處,沒有兩年內都完全找不到人的可能性! 這是公務單位的怠職!比王家不理存證信函,還要過份及嚴重!
信寄到王家不理,是王家的錯。
當同意率只有95%,公務單位會蠢到不知王家可能是反對,也可能是沒意見嗎?!
但是,若王家依法得參加都更時,請問公家單位可以違法排除嗎?!


現在的情況是,當同意率95%時,當都更案內容合法時,當依法王家得加入時,審議委員不讓他過就是瀆職。
公務單位讓都更案過關,是依法,何錯之有?!他們犯的錯遠比王家小太多太多了。

再者,最大的問題是:王家都願意切結負責以後後果了!
當切結違法時,依法律還是依切結啊?!你會不會太想當然爾了?!
交通警察抓到你開車超速,你拿出切結書表示超速開車,若發生危險後果自負,交通警察會因為那張切結書,就不依法開罰嗎?!

重點是,我甚麼什後宣稱王家有表達就可以被排除?請問你到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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