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還有此樓是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你的見解呢?

別說不過別人就迴圈
第一頁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先把 "十五層高樓...(恕刪)


繼續!

具名具姓具網頁的說明,哪裡不對?

就像你喜愛幫王家宣傳一樣,我也幫你宣傳,

沒過份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richuangtw1980謊言包之3

文林苑消防問題沒有問題?


文林苑現址現圖,及四周消防通道狀況如下:

這種狀況可以申請建照過關,或如E大師所言,等蓋完再修正?

套用m大回答E大師的覆詞:

文林苑西側靠文林橋部份:

規定四米消防通道,文林苑十五層高樓雲梯車進出需六米道路,故不合法。
基金會郭元益人行道未順平而突起,且需先拆路招才行。
就算勉強過了郭元益前之3.3米,需倒車才可出去,後方美材行跟更北面無法通過。

請問文林苑南面如何 "消防車根本難以進出”,路寬是多少?
A:文林苑南面完全不臨路「路寬0米」

請問文林苑東面如何 "消防車根本難以進出”,路寬是多少?
A:文林菀東面不臨路,臨捷運線形公園。消防車打救是需於捷運下另一邊之兩米死巷進行
(自小客駕駛技術差一點的話,會磨到照後鏡或車身輪胎擦到路燈桿的2米路)。「路寬0米」。

請問文林苑北面如何 "消防車根本難以進出”,路寬是多少?
A:文林苑北面為其本身設計之地下停車出入,臨未開通之後街六米計劃道路。
文林苑僅開通臨基地的部份,路長有3餘米。
後街前後之計劃道路未開通,皆僅可容自小客或小型消防車單向由後街21巷進入搭救,
且救災後需原地倒車21巷接堤防旁道路進出。目前計畫中的6米道路,只有3餘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局自身說法: (你比消防局大?)

http://zooey0723.pixnet.net/blog/post/32870452-%e6%96%87%e6%9e%97%e8%8b%91%e6%b6%88%e9%98%b2%e9%80%9a%e9%81%93%e9%81%8e%e7%aa%84
--%e6%81%90%e9%87%80%e5%85%ac%e5%ae%89%e5%8d%b1%e6%a9%9f

消防局災害搶救股股長林弘崧表示,3.2米的道路雖然可以通行,但相當勉強,

且這條通道緊鄰士林橋,而非平面道路。


http://pnn.pts.org.tw/main/?p=28810 (如果鍾先生亂寫,那請問台北市消防局回答是什麼?)

至於士林王家對於文林苑消防安全的質疑,台北市消防局今日則回應,文林苑樓高15層,

依法應有4米以上的消防通道,周邊也必須留有8 x 20公尺的消防作業空間,才能符合最低消防需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消防救災通道相關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54&Itemid=57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識道路:

道路寬度有:
1.淨寬
表示路面寬度(即供車輛行走部份,即鋪設瀝青混泥土部份,如有中央分隔島,再加上中央分隔島寬度)。
2.全寬
則表示道路用地寬,即淨寬+排水溝+路肩+護欄(排水溝、路肩、護欄不一定都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先把 "十五層高樓...(恕刪)


要都更的樂揚為什麼不出聲 請給答案
ZZZ ing wrote:
最低要求,就是把西側郭家前面人行道退縮到4米寬,清空任何路上障礙,
...(恕刪)


營建署的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只是指導原則,落實的地方是由地方自治設定法規,

依照,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消防通道事實是3.5米,而且是包含人行道到淨寬,

所以「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要求地基得鄰接3.5米道路,

郭元益建築到文林苑淨寬有超過6米,





你所謂的障礙物,就是紅綠燈,

文林橋到郭元益的人行道上紅綠燈有超過3.5米吧。




其實你們提到問題,沒有文林苑就存在,

怎麼你們有人天天經過都不管那些消防隱患,

等到文林苑建築,才用沒有改善前的狀況說是文林苑的問題?


而且文林苑繼續抗爭下去,還沒有蓋好之前,

那些消防隱患都的存在,怎麼你們不想通報消防局去清理通道改善,

而是拿可以改善的問題來抗議文林苑,難道目前的組合屋和文林苑以北地區的人沒有消防通道OK嗎


而文林苑的建築就是為了改善這個問題,


請看表中和圖中的黃色區域,

1. 文林苑本身的範圍,北面開闢6米道路,東面退縮6米,西面退縮到8米, 也提供了到老公寓之旁邊的路,

2. 除了北面對老公寓邊,如果要自己的建築範圍消防通道得改建退縮。

3. 至於非文林苑範圍的有應公位置水泥柱,和東側捷運旁的樹木,非文林苑財產,只能通報消防局,如果該範圍設為消防通道,就該淨空。

4. 至於你們一直吵的郭元益人行道上的紅綠燈,市府設立在該處十幾年了,如果有妨礙文林苑舊建築和以北地區的消防,市府怎麼會設在那裡,如果有妨礙,市府該移位吧。










法規類號: 北市一四-0三-二0一0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
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
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
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
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
,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
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
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
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 (問
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 ),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
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
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
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
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
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
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
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
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
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
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
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
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
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
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
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
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
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
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
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
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Erichuangtw1980 wrote:
營建署的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只是指導原則,落實的地方是由地方自治設定法規,

套用E大的原則
請問哪一條規矩"白紙黑字"說指導原則可以不用遵守?











沒有嘛!不就是你自己亂解釋。

Erichuangtw1980 wrote:
營建署的...(恕刪)



謊言連篇, 三張你自己畫的圖 皆非正確!!!
==================================

圖一: 「謊言123」 謊言一堆
圖二: 「謊言123列表」 改善消防???再重劃定???
圖三: 「大角度的斜線距離圖」到底是在傻甚麼??

==================================

別又繞到旁邊去,「圖一之「謊言123??」你不是要一點一點跟我論嗎??」??
E 先生,
請勿用之前 全世界只有您自己想出來的「謊言123」方式再來一次????


另外, 別再廻圈了。


march168 wrote:
謊言連篇, 三張你自...(恕刪)


更正一下:

1)三個 圖的順序,此篇幅 圖一、二互調。
==================================

圖二: 「謊言123」
圖一: 「謊言123列表
=================

2)「謊言123」 謊言位置一二三未加上,


E大有圖有真相。? 心虛嗎?? 別逃避!
march168 wrote:
更正一下:1)三個 ...(恕刪)


事實你們還是拿都更改善前的現象來說:

請問一下
1. 文林苑建築已經退縮出需要的消防空間
文林苑建築,除了鄰接接老公寓,鄰接郭元益的地方,文林苑和其他建物,
西面和文林橋距離8米文林橋,東面和捷運距離超過6米,北面一半計劃道路6米。

2. 由馬路到文林苑的位置,並沒有建物阻礙當作3.5米的消防通道。
目前消防通道上的其他物件,如郭元益人行道上的紅綠燈,捷運旁的拒馬和樹,電線桿,
如過妨礙消防通道,請問這些物品的財產是屬於誰的,移除的流程為何?

3. 之前沒有文林苑的十幾年,第二項中紅字的部分,如果照成消防隱患,那麼
a.為什麼被設立在那裡?
b.如果是消防隱患,不管有沒有文林苑的存在,是不是現在就該立即改善,而不是繼續存在?

4. 如果你認為第3項是對的,那麼你們常常經過的人,會不會督促有關單位去理解改善,
以保障文林苑和文林苑以北地區的民眾安全?還是你們只在乎這些只要花個幾萬就可移除的問題不要改善,繼續留著用來反都更。

5. 如果移除了第2項中的紅字部分,還有其他問題嗎?
















法規類號: 北市一四-0三-二0一0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
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
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
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
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
,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
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
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
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 (問
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 ),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
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
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
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
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
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
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
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
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
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
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
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
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
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
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
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
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
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
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
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
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Erichuangtw1980 wrote:
事實你們還是拿都更改...(恕刪)


真的無法接受你硬拗,

跟你講過, 淡北舊鐵道旁(現捷運旁)消防問題本就不是捷運設立及捷運公園應該要處理的。


從頭到尾,

只有E大你一人提出東邊位置2 及位置3,中間6米可為消防空間(文林怨完成後)。


故, 我提出一堆東邊位置2 及位置3 之不可行的9 點疑問了。

我不接受捷運公園可為消防空間用。


別叫天天經過的我去要求改善,


從頭到尾, 只有E大你說可以。


我也說過請E大你去確認我倆之說法誰對, 我不認為可以去要求消防。


但E大去,。 我樂觀其成。

別謊言一堆!
????????


拜託,另外也跟你說了不關捷運的事了, 也舉出例子:

那文林苑旁邊南方到士林站間的北淡舊有住宅, 全部都緊臨捷運2米內

此排老舊住宅,其綿延近兩百公尺, 且又都符合

1)不在市府劃定需都更範圍內
2)沒有在自行劃定範圍內
3) 無任何改建退縮六米之計劃

臨旁之捷運公園全數被固定式拒馬、花圃擋住。 我也得應你的要求去跟捷運局控訴嗎?????


證明,你的指控是模糊焦點
位置 2 跟 3 之六米禁建到底跟 文林怨消防, 有何關係???????


再重申一次:
六米禁建 範圍。我認為非關消防。
Erichuangtw1980 wrote:

Erichuangtw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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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2:51 #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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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168 wrote:
更正一下:1)三個 ...(恕刪)


事實你們還是拿都更改善前的現象來說:

請問一下
1. 文林苑建築已經退縮出需要的消防空間
文林苑建築,除了鄰接接老公寓,鄰接郭元益的地方,文林苑和其他建物,
西面和文林橋距離8米文林橋,東面和捷運距離超過6米,北面一半計劃道路6米。

2. 由馬路到文林苑的位置,並沒有建物阻礙當作3.5米的消防通道。
目前消防通道上的其他物件,如郭元益人行道上的紅綠燈,捷運旁的拒馬和樹,電線桿,
如過妨礙消防通道,請問這些物品的財產是屬於誰的,移除的流程為何?

3. 之前沒有文林苑的十幾年,第二項中紅字的部分,如果照成消防隱患,那麼
a.為什麼被設立在那裡?
b.如果是消防隱患,不管有沒有文林苑的存在,是不是現在就該立即改善,而不是繼續存在?

4. 如果你認為第3項是對的,那麼你們常常經過的人,會不會督促有關單位去理解改善,
以保障文林苑和文林苑以北地區的民眾安全?還是你們只在乎這些只要花個幾萬就可移除的問題不要改善,繼續留著用來反都更。

5. 如果移除了第2項中的紅字部分,還有其他問題嗎?..(恕刪)



第2項中的紅字部分, 只有兩點回應你

1)你說的人行紅綠燈,拒馬,樹木。無任何移置或修改計劃。
只有你說要移, 要改。 到底誰該去作申請,申請通過後再來說嘴, 好嗎???????

(消防局只說火災時, 拆此路招「人行紅綠燈」以進入)
(文林苑計畫,全無此荒謬之如上E大個人移置或修改計劃的意見)

2)文林苑計畫, 改善的部位都為中段。

改善的 西邊、北邊都是中段,請注意中段之前跟後都沒任何改變。
南邊、東邊無改善。

要用直升機飛入作業嗎??? 不然只改善中段幹嘛????



另外,我看到你承認終於知道 A 跟 B 了:

如你po之圖,燈號與橋邊有距離 A 跟距離 B 之明示圖了。

那你一直詢問之無效距離 A. 有3.5m 或四米嗎?問這小白問題是要說明什????


小白問題一枚, 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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