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所以你還在拿3月的資...(恕刪)
所以很好奇,
可以退出都更的時候不提,
都更案通過後才提退出,而且說不知道?
說不是畸零地,卻是畸零地...
畸零地排除,都更案就違法,
典型的畸零地卡都更案的模式。
Rickyll01 wrote:
畸零地退出哪來違法?
法條可以這樣亂解釋喔!
退出都更的權利?
解釋跟核准權都在政府手上。
你還要繼續打迷糊仗??...(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是歧見消失,當王家想和解加入都更,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學生會退嗎?
還是希望王家如都更受害者聯盟在營建署 2012/2/10 協調會上,建議王家簽切結書,畸零地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為了反都更到底,讓王家的畸零地無法改建?
其實,王家的組合屋已經變成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組合屋了.....
..(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恕刪)
Rickyll01 wrote:
畸零地退出哪來違法?
法條可以這樣亂解釋喔!
退出都更的權利?
解釋跟核准權都在政府手上。
你還要繼續打迷糊仗?...(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們希望的是法治社會,不是人治社會,
目前高雄市已經開始著手修法,如果畸零地協調一次不成,就放棄保護畸零地,讓鄰地直接建築。
遏止「小魚吃大魚」,高市新訂畸零地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兼顧地主權益,高雄市府提案的「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2012年6月經市議會三讀審議修正通過,目前送中央核定中。高雄市府工務局為弭平原縣市法令差距,促進地區發展開發,該新訂法令建置公部門畸零地調處機制、有條件可申請單獨建築、放寬畸零地面積與寬深度規定等,預計經內政部核定後,大約2012年8月將公告實施。
畸零地常卡住開發商興建,有必要進行建築法規修改,圖為北市復興南路的畸零地,綠色柱子圍起來的區域即是畸零地。
整合遇到現實與理想的拉鋸
高雄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為推動城鄉合理均衡發展,市長陳菊力推「福利平等、建設同步」政策,其成效也獲得媒體民調滿意度肯定。惟原縣市合併前諸多法令,確實因城鄉差異發展不同,在整合面上遇到現實面與理想面的拉鋸。
尤以事涉市民與產業權益甚鉅的建築法令,高達70項法令須於2012年底前整併新訂,是很浩大與急迫的法制工程。工務局自縣市合併後,即陸續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議法令,而法令訂定原則是以務實、考量法規穩定及民眾權益為前提,讓合併後新訂定的法規能適用於大高雄地區,並提升整體居住發展品質。
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
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1971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畸零地法令整併,重新限制畸零地
黃志明說,本次畸零地法令整併上,還有幾項重要內容,包含:放寬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例如,路寬7公尺以下土地,其寬度3公尺、深度12公尺以上,就不屬畸零地而可以申請建築。
如果鄰接土地已經建築完成,導致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而申請基地寬度在3公尺以上,深度在5公尺以上,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也可以申請建築。另外為考量公有裡地有效合併使用,增加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的規定。
...(恕刪)
ZZZ ing wrote:
因為樂揚建設運作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