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很多人對土地法規的常識不足許多人都以為, 有產權的住戶, 任何人任何狀況都不能強迫拆遷或搬走, 這樣才符合人權, 這其實是大錯特錯的!第一, 有空去研究一下土地法34-1條第二, 如果拆遷要百分之百尊重民意的話, 就沒有所謂的道路拓寬, 市地重劃...等等, 你以為現在的道路, 從日據時地甚至更早, 就已是道路嗎? 信義計劃區從以往都是公家土地嗎? 如果整個計劃區, 只要有一戶種田的不肯, 就不用搞的話, 現在不會有信義計劃區等重劃區了嚴格來說, 台灣的法律還算很保障住戶自主權了, 你以為歐美先進國家都沒有釘子戶嗎?
美國是怎麼處理釘子戶的她說:「我不想搬。我不需要錢。錢並不意味著一切。」(I don’t want to move. I don’t need the money. Money doesn’t do me anything.)
harrison_cheng wrote:都更本來就要用強制的手段,不然哪有這麼容易成功..(恕刪) 這是什麼話, 人家是透天的. 地是人家的.怎可以強迫別人一定要加入, 那不和強 "女女女"一樣嗎 ?
這讓我想起了慰安婦軍隊強抓了少女之後,再說:「為了廣大的軍人同胞權益,妳的權益我就不管了。更何況我已經把妳的初夜權賣給將軍了,怎麼可以說不要。我也要給妳薪水,只是妳不肯要,那是你家的事。軍隊徵召慰安婦也是於法有據,來吧,快把衣服脫了吧!!」
看看新加坡人家的都市http://bigsishead.pixnet.net/blog/post/29756185看看我們首善之都天龍國的破公寓你就知道我們跟人家比個鳥如果有人要拆我家然後換新的給我~歡迎來拆!死釘子